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1787年的9月,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商讨和辩论,参与费城制宪大会的55名代表终于制定出一部建立共和制联邦国家的宪法。虽然最后只有39名参会代表签署了宪法文件,但当时的邦联国会仍然按照规定将宪法草案转发给各州进行审批。(关于制宪会议制定并签署宪法的过程请阅读前面的几篇文章

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十三州各自为政,事实上相当于十三个独立国家,它们对于联合起来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共和国的意见并不统一,比如罗德岛州就强烈反对甚至没有派出代表参加费城会议。因此对于邦联国会转发的宪法草案态度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还有不慌不忙地等待其它州的结果再作决定的。

罗德岛州是美国面积最小的州,位于东北部新英格兰地区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首先提出不同意见的是弗吉尼亚,他们试图改变这种不是同意就是否决的非此即彼选项,决定给予民众第三个选择,那就是对已签署宪法进行修改的选择。

按道理讲,华盛顿和制宪大会的发起人麦迪逊都是弗吉尼亚人,参加制宪大会的另一个弗吉尼亚代表约翰·布莱尔则是华盛顿的亲密好友和忠实粉丝,可以说没有弗吉尼亚代表们的努力,制宪大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召开,那么为什么弗吉尼亚还会反对批准宪法呢?

事实上对于当时来说,华盛顿和麦迪逊等人并不能代表弗吉尼亚,大多数的反对者都因为不愿成立联邦而拒绝参加大会。况且即使是参加大会的弗吉尼亚代表也不全是对新宪法满意的,比如被麦迪逊寄予厚望且全力拉拢的乔治·梅森和爱德蒙·伦道夫两位代表就因为对所制定的宪法不满而拒绝签字,他们俩也是未签字的16名参会代表之一。

美国的独立十三州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因此当弗吉尼亚议会向本州的宪法审批会议起草命令时,弗吉尼亚最大的联邦反对者、弗吉尼亚州长、在独立战争时期曾喊出“不自由、母宁死”且被称为独立之嘴的帕特里克·亨利就主张审批会议的代表们应该有“接受、否决和修改”的权力,而不仅仅是同意或反对。

帕特里克·亨利是独立战争期间的美国英雄之一,也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曾长期担任弗吉尼亚州州长。但是他却是一个典型的州权至上者,不仅反对成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甚至反对将十三州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认为十三州各自为政就是一个最好的结果,才能充分体现“人生而平等”的独立精神。

“独立之嘴”帕特里克·亨利在发表演讲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好吧,我们无权评论帕特里克·亨利的对与错,但他的建议却在弗吉尼亚引起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这也是美国的特点之一,就是任何事只要有不同意见都要拿出来辩论一番。

当然说是辩论实际上就是吵架,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在一间房子里大喊大叫、冷嘲热讽,一边反驳对手的发言一边还夹杂着讽刺和威胁。不过当时的辩论和后来的也有所不同,当时的辩论只限于在一个固定地点甚至是固定的房间里,参与辩论的人员也不会有太大变化,其形式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辩论赛,辩论的结果在结束后大众才能得知。不像后来的辩论发展到新闻媒体上,所有的民众都可以参与,为自己支持的一方摇旗呐喊甚至向对方大打出手。所以在我们看来西方的所谓民主辩论只是一场场闹剧,那如我们的令行禁止来的爽快!

能动手绝不BB,西方各国议会打架图片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然而弗吉尼亚这场辩论的结果是支持联邦主义者赢得了胜利,人们普遍认为宪法是十三州代表(罗德岛除外)共同制定的,因此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做出修改,所以在弗吉尼亚宪法审批会议中拿掉了帕特里克提出的“修改”这个词语。其实这也是麦迪逊等国家主义者的策略,他们的目标就是绝不允许任何对宪法的批评,就是说你可以不承认这个宪法,但你不能对它进行修改,只要在对宪法的审批中只有同意和拒绝这两个选项,那么就是国家主义者的胜利。

这是因为由于当时混乱的国内状况,绝大部分的民众都认为美国现在需要一部能够使国家团结的宪法,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某一个州否决了这部宪法,那么就是对民众的背叛。这种情况下,不管在哪一个州,在只有同意和否决这两个选项的时候,他们就有很大的可能去选择同意,而如果添上“修改”,就有可能再次陷入长期的辩论之中。

美国的宪法审批是非黑即白的“二选一”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另外在各州宪法审批的辩论之前,拥护宪法的联邦主义者们就拥有了三种优势,他们在制定和签署宪法的时候就挖下了一个坑,一个针对所有宪法反对者的坑:

其一是按照要求,由当时的邦联国会将宪法草案转发给各州政府进行审批,这是由参会的各州代表一致决议的,从表面上看来这没什么,因为当时的邦联国会毕竟是名义上的美国国家政府。邦联国会自身也认为这种行为没什么不妥,它仅仅是将宪法草案转交给各州审批而已。但这样做却给各州和所有的民众一个错觉,那就是这种行为是邦联国会对宪法本身的支持,而不仅仅是要求各州审批宪法。

华盛顿曾对麦迪逊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看法,他说:“大部分的民众常常凭借表象来作出判断,因此此事对我们意义重大”。也就是说虽然不是故意的欺骗,但利用民众的误解也不是不可以的事。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第二就是宪法第七条规定只要有九个州批准,宪法就立刻生效。这一点是借用《邦联条例》中只要有九个州同意,就可以达成一项共识的规定。但严格地说,这一条款是不符合制宪大会的规定的,因为根据大会开始时达成的一致意见,有关宪法的的内容必须遵循《邦联条例》中有关修正案的规定,即“除非取得联邦大会的同意,并在事后得到每个州议会的确认,任何时间不得作任何修改”。也就是说只有得到十三州完全同意宪法内容才能生效。

但由于罗德岛州在进口税问题上的坚持,导致了抵制费城会议,因此要是十三州一致同意宪法才能生效,那么对于制宪大会来说无疑是自杀,因为罗德岛是根本不可能同意的。而所有的参会代表都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之所以参加大会都是为了制定一部新宪法,虽然有部分代表最后没有签署宪法,但他们是对宪法的内容不满而不是反对宪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们利用《邦联条例》中关于重要事项立法的规定制定了这一条款,即只要有九个州的同意宪法就立即生效。

制宪会议:审批宪法必须由各州通过,民主的表现方式是辩论和争吵

只是对于联邦主义者来说,通过的制度又隐藏着一个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当有九个州通过宪法以后,那些反对势力强大的摇摆州比如弗吉尼亚和纽约两个大州就很有可能顺应形势的通过宪法加入到联邦之中。毕竟当时的美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并不安全,仍然占有加拿大的大英帝国时刻想着卷土重来,占据密西西比河以西和弗罗里达的西班牙也是美国的一大威胁,而法国对失去的北美殖民地同样是念念不忘。在这种情况下,成为一个统一的美利坚联邦的一员总是比单一的州拥有更多的安全,对于多数反对派来说,他们反对只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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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美国历史连载文章,虽然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新宪法,但能否得到各州的批准还尚未可知?敬请关注本账号,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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