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权成为“个人权利”
近一个月以来,美国接连发生伤亡惨重的重大枪击事件,不仅美国国内舆论争论不止,大洋彼岸的中国也卷入其中,其中“持枪权”是争论的核心。从法理上讲,说美国宪法保护个人持枪反抗暴政的权利从逻辑上就有内在的矛盾。宪法固然可能是革命的产物,但其目的是为了创造和平安宁的生活,不可能将持枪反抗暴政的“革命权”作为必须保护的宪法权利来对待,否则就相当于允许甚至鼓励别人来推翻宪法。
而从美国宪法上的“持枪权”实践来看,这种权利是不是一种普遍的“个人权利”都有重大争议,更不用说其他了。“持枪权”源于宪法第二修正案,其原文为“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这一条文的吊诡之处在于,它的前半句与后半句的关系很不明确。如果将前半句读为后半句的限制条件,持枪的目的就是为了民兵集体防卫,超过此目的的持枪就可以受到严格限制乃至禁止;但如果不将前半句读为限制条件,这一条文似乎就表明一种普遍的个人权利。在美国历史上大多数时间里,第一种解读其实更占上风。
在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场是,第二修正案只限制联邦国会的立法,但不限制州政府的限制枪支立法。而当时限制枪支持有的基本上是各州政府,而在各州法院的层面,主导性意见是认为“民兵共同防卫”构成个人持枪的限制性条件。到了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s. Miller)时,被告人挑战了联邦限制枪支跨州运输立法,最高法院被迫就第二修正案在联邦立法上如何适用表态。法官们一致同意,联邦立法并没有违反第二修正案,因为第二修正案中人民持枪是为了军事上共同防卫的目的,管理超过这一目的的枪支是合宪的。这一解释实际上是把第二修正案的前半句读成后半句的限制条件。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它的影响力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在此期间,联邦与各州的枪械控制立法也有明显的推进。
直到20世纪80年代,认为“持枪权”是一项不受共同防卫目的限制的“个人权利”的学说才开始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影响。但这种学说真正转化成最高法院的判决,还要到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当时,最高法院多数派逆转了1939年美国诉米勒案的判决,认为前半句并不是后半句的限制条件,个人可以为了自我防卫目的而持枪。但最高法院9个法官里有4个仍然坚持1939年判决的意见。随后,在2010年的麦当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中,最高法院多数派又进一步推翻了19世纪以来对各州的枪支限制不加干涉的立场,认为第二修正案不仅约束联邦立法,也约束州立法。这就真正将“持枪权”解释成为联邦与州两级政府均不能侵犯的“个人权利”。
美国的民兵与“持枪权”
因此,在美国历史上绝大部分时间里,主流的学说与司法实践是将“持枪权”解读为一种与民兵相关的集体防卫的权利。事实上,除此之外根本就无法解释“持枪权”的历史起源。
北美13个殖民地是英国来的白人新教徒建立的,他们构成殖民地社会的主体。但殖民地潜伏着内外威胁:外有敌对的印第安人,内有黑人奴隶,还有一些和他们信仰不同的天主教徒,大庄园主们往往还担心他们的白人奴仆可能造反。所以各殖民地鼓励成年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持有枪支,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各州都不允许印第安人、黑人奴隶和天主教徒持有枪支。这样来看,持枪是殖民地主体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
北美民兵在独立战争中自然起到了“反抗暴政”的作用,但其象征意义恐怕远大于实际意义。从总体上说,民兵战斗力低下,如果离开法国援军,根本不可能打赢这场战争。独立之后的十三个州结合为邦联,但它们的安全形势比较脆弱,因此出现了进一步加强联合的需要。当时北美各州的政治精英分成两大派,一派是主张建立强有力中央政府的联邦党人,他们根据独立战争的经验,觉得各州的民兵不太靠得住,从内心里更倾向于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但另一派为偏向于州权的反联邦党人,他们认为联邦的常备军是对各州自由的威胁,主张各州保留自己控制的民兵组织来进行自我防卫。两派最终达成了妥协,各州的民兵组织得到了保留。
民兵作为美国主体社会自我防卫机制的性质在19世纪一直没有质的变化。州层面的枪支立法,最突出的内容就是禁止或限制那些被主体社会认为危险的群体持有枪支。即便是在林肯解放黑人之后,名义上获得自由的南方黑人也很难获得与白人同等的“持枪权”。
1903年,时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签署了一个法案,废除州属民兵组织,改建由联邦武装的国民警卫队。1916年的国防法案进一步规定国民警卫队由联邦军队直接监督。这样国民警卫队就变成了专业化的国内武装力量。各州的民兵组织已在事实上走向了终结,但第二修正案仍然存在。1990年联邦法院曾判决国民警卫队是第二修正案中所提到的“民兵”的唯一合法继承者,是对“民兵”一词的一个澄清。但在之前,“民兵”一词还是以一种模糊的方式被使用,仿佛那些合法持枪的个人都归属于一个“民兵”组织一样——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而已。这种拟制使得关于个人持枪服务于民兵共同防卫目的的学说可以持续下去。
美国禁枪走进死胡同
既然能在法理上论证并没有一种作为普遍个人权利的“持枪权”,为什么美国不能顺势禁止民间持枪呢?在19世纪,白人新教徒们要向地广人稀的西部边疆拓殖,与印第安人作战,同时需要时刻提防黑人的反抗,没有枪是不行的。很多西部片中留下了那个时代的印记,持枪与尚武、开拓的精神紧密关联在一起。随后,美国迎来了一个帝国争霸的时代。充满大国沙文主义精神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虽然废除了各州的民兵组织,但非常担心国家的尚武精神会衰落。所以,他在设立国民警卫队的同一个法案中设立了一个“全国枪械训练推广委员会”(national board for the promotion of Rifle practice),它的工作是教育青年人使用枪械,以便在必要的时候保卫国家。
这个委员会把许多资源都拿去支持全国步枪协会(NRA),尤其是把军队多余的武器用低廉的价格卖给这个协会的会员。于是,民间的枪越来越多。等到社会发现枪支泛滥的弊病,已经积重难返了:过多的枪支造成社会不安全,而枪支生产商、销售商又会以社会不安全为由,劝说尚未持有枪支者购买枪支。这非常类似于霍布斯《利维坦》中描绘的“自然状态”的生成机制。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要想让个人交枪,就必须消除其对别人的恐惧;但要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恐惧,就必须让所有人同时交出枪支,但这在实践上已经不可操作。于是,政府只能从“禁”退到“限”,如要求枪支注册、禁止购买与使用某些重武器、禁止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购买枪支、不允许将枪带到某些场合,等等。但在枪支越来越容易获得、便携性越来越高的今天,这些限枪措施并不足以为社会带来充分的安全。
在今天的美国,权贵云集的全国步枪协会与军工集团对总统的选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禁枪是在任总统提都不敢提的话题。面对频发的枪击案,奥巴马是很苦恼的:他知道问题根源在哪儿,但他甚至无法公开说出这个根源。在国家暴力机器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持枪“推翻暴政”无异于痴人说梦,手中武器的最大用途只可能是同胞之间相互残杀。自从1968年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被暗杀至今,美国已有超过100万人死于枪击,远远超过美国内战的伤亡人数。难道我们需要把这种“社会内战”引入中国,才称得上民主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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