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新和新政的区别(维新运动主张的政体)

维新政府1868年(庆应4年)闰4月21日公布、27日颁行的政府组织法。由参与副岛种臣和福冈孝弟起草,主要参考《联邦志略》、《西洋情况》、《令义解》及美国宪法等。《政体书》全文,包括“政体”、“官职”、“官阶”等三章。

开头为《五条誓约》,接着列举十条政体纲领,然后分两部分详细规定官职和官级。纲领阐述采取三权分立主义的宗旨,但实际上并非分立。

此外谈到世论公议和公选官吏。官职定为议政官、行政官、神官、会计官、军务官、外国官、刑法官,地方为府藩县三治制。官吏等级分为九等,自一等官到九等官。

维新和新政的区别(维新运动主张的政体)

1868年5月底,反对幕府的军队占领江户城;德川幕府的统治机构,彻底摧毁。7月初,明治政府在京都颁布《政体书》。《政体书》是在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岩仓具视等人的协义下,由福冈孝弟和副岛种臣起草写成。

在《政体书》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中,议事机构与官职划分等项,以后会有过若于修改;另一些规定,如像官吏互选等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举行。虽然如此,《政体书》仍是明治政府早期的基本法令。直到1885年采用内阁制时为止,明治政府的统治机构,大体上是按照这一法令的。

公元1868年闰4月27日公布的《政体书》是明治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它根据《五条誓文》原则,参考了《令义解》、《西洋事情》(福泽渝吉著)等。

规定:“天下权力皆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二途之患”,以谋求政令统一,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太政官(相当于总理大臣)之下,设议政(立法)、行政、刑法(司法)三官(权)。

1、议政官掌管立法权,立法机关分为上下两局;上局由议定、参与以及由各藩选出的征士任议员组成;下局由称为办事的行政官兼任议长和由各藩选出的贡士组成。贡士经过贡士会议把各藩的意见反映到中央。上局的职责是确定政体,制定法律,决定机密政务,栓衡三等官以上官吏,严明赏罚,制定条约,宣布和战。下局的职责是承上局之命,讨论租税、货币、新约、宣战i讲和等重要问题,实际上是上局的咨询机关。

2、行政官掌管行政权。行政官有由“议定”允任的辅相两人“辅佐天皇”,统辖行政、神抵、会计、军务、外国、民部等六官(省、知)。

3、刑法官掌管检察、裁判、警察等司法权,由此完备了天皇专政的体制。但议政、行政、刑法三机关的长官不能互相兼任,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三权分立”。

在地方上,在政府直辖领地设置府(京都、大胶、江户)或县,各藩与府、县并列,称为府藩县三治制。

这样,新政权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开始就绪。尽管这些措施还不完备,三权分立的方针很难模仿于日本,官吏公选也只是在三等官以上的高级官僚内部实行一次。

但总的来看,明治政权代替了幕府和列藩专制领主的统治,体现君主和官僚构成的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原则,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这一年(公元1868年)的7月17日江户改称东京,9月8日改元明治,并规定一世一元制,公元1869年3月定东京为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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