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会议:违背独立精神权力归国家,确立三权分立制定新方案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根本制度的根本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发展国家的依据。因此,每一个国家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拥有不同政治思想的民众都会进行一场激烈的争斗,并最终或通过讨论、或通过妥协、或通过镇压对手的方式等来实现对宪法中包含思想的统一。

在1787年美国召开费城制宪大会的时候,当时的十三州代表们本来分成了三派:要求维持《邦联条例》的保守派、建议对《邦联条例》作适当修改的温和派以及全面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激进派。但由于保守派因为抵制而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因此在大会期间只有支持制定新宪法的激进派代表和建议对《邦联条例》作适当修改的温和派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违背独立精神权力归国家,确立三权分立制定新方案

但在辩论中,有两个问题一直是双方所争执不下的,一个是是否建立全国性政府的问题;另一个则是各州代表在国会中的席位分配问题。

对于会议召集人、激进派的代表麦迪逊来说,这两个问题很难回应,因为这与美国当初的独立精神相悖;但是他又必须要作出回应,因为这两个问题是制定新宪法的基础(关于麦迪逊对新宪法的制定原则,详情请阅读《制宪会议:捍卫原则麦迪逊确立中央权,维持邦联克林顿阻挠新宪法》)。所以他打算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证明小政府并不能使美国的独立革命获得成功,由于邦联政府无法行使行政权,战争中各州不能提供足够的军队和战争物资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只有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才能使独立获得最后成功;第二就是上面所列出的证明邦联无法适应美国发展的目录。

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中间的矮个子)

制宪会议:违背独立精神权力归国家,确立三权分立制定新方案

这就是典型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似乎已经看到华盛顿在背后默默点赞了,在战争中华盛顿深受兵源和物资补给困扰的原因正是各州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帮助。因此小政府虽然是美国革命的根基,但大政府却是美国得以发展的所在,才能使得美国实现民主和平等。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待问题,麦迪逊对邦联所作出的评价是典型的反民主行为,因为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一个拥有实际权力的中央政府更容易产生暴政,但麦迪逊却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一个小型的地方政府才是暴政的根源。因为地方越小,其政府就越容易被某些强权者所控制;而一个大的共和国中央政府因为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需求不同——这就必然会产生矛盾,那么这些利益集团因为矛盾反而会造成互相制约的结果。最后的结果就是不管谁掌握政府,他的反对派都会采取行动阻止暴政的产生。

制宪会议:违背独立精神权力归国家,确立三权分立制定新方案

麦迪逊的这种想法在当时可谓是异想天开,后来人们普遍认为麦迪逊是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得到的灵感,亚当斯密认为一个充分开放的自由市场具有自我管制的特点,这点在后来的市场经济中得到证实。麦迪逊可能是把亚当斯密的这个经济学理论运用到了政治领域,并在后来把这个理论收集到了他与约翰·杰伊、汉密尔顿共同编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当中。

总之,在制宪大会召开的前期,麦迪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他从各个方面来论证《邦联条例》已经不适应独立后的美国发展的需要,而美国独立革命的目的也必须要进行修正。“1776年精神”让美国从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下得到独立,但如今这个精神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应该以新的“1787年精神”来取代“1776年精神”,建立一个有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实行民主的共和制国家,同时又不会威胁到来之不易的自由。因此他请求美国的民众们放弃以各州为主的思想,转而将自己当成一个更大的国家的公民,并改变将中央政府视为“暴政”象征的观念,把联邦政府当成“我们”而不是“他们”。

制宪会议三巨头:麦迪逊、约翰·杰伊、汉密尔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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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在经过革命获得独立以后,往往就会进入建设国家的过程,但是往往会因为革命的目的和国家建设的目的不同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美国在独立后因为存在大量的问题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并因此而促进了国家的法制建设。1787年制宪会议后来被称为“第二次美国革命”,解决了国家发展和革命目的不同的问题,使得美国在后来的两百多年里能够得到持续的发展,这与麦迪逊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也是麦迪逊对美国所作出的伟大贡献。

随着大会召开日期的临近,麦迪逊提前两个星期在5月3日来到了费城,弗吉尼亚的七人代表团成员也随后陆续到达。但由于天气原因,新英格兰地区的一些代表可能会推迟前来费城的时间,而华盛顿则在5月13日抵达。麦迪逊抓住这个机会去游说自己的弗吉尼亚同事,尤其是影响力很大的爱德蒙·伦道夫和乔治·梅森,因为这两人有温和派倾向,而麦迪逊要确保他们两人与自己在同一战线。

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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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蒙·伦道夫和乔治·梅森两人本来对激进派全面修改《邦联条例》的建议持有保留态度,因此对麦迪逊的游说不置可否。但他们两人在得知这是华盛顿是否出席费城会议的条件时,最终还是同意了麦迪逊的建议,因为他们都很清楚,如果没有华盛顿的参加,这次会议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

这样,弗吉尼亚就成了第一个同意制定新宪法的州,这对麦迪逊来说是一个好的开头。并且随后来自宾夕法尼亚的两名代表古弗尼尔·莫里斯和詹姆斯·威尔逊也站到了弗吉尼亚代表团的一边,到最后除了尚未到达的汉密尔顿外,支持制定新宪法以建立全权联邦政府的来代替《邦联条例》下的邦联政府的代表们聚在一起,他们共同花了一个星期时间来拟定了一项会议议程,并且达成一项共识,决定在各州宪法的基础上创立一个三权分立的美国中央政府,其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国会、行政首脑和最高法院负责,由于这个方案是由弗吉尼亚代表爱德蒙·伦道夫所提出,所以又被称为《弗吉尼亚方案》。

弗吉尼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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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弗吉尼亚方案》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三权分立,实际上它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国家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新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组成。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制定国家法律;行政机构实施法律;司法机构强制法律的执行。

2、立法机构的两院席位按照自由人口数、税收或两者综合比例分派。下议院(众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上议院(参议院)由各州议会提名、由下院选举。

3、行政官员由立法部门指派且不得连任。

4、两院共同选举由3人组成的行政委员会,任命国家大法官。

5、国会可以否决各州议会的立法,而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可以组成“修订委员会”来否决国会和州议会的立法,其中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可以再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但否决州议会的立法就将是最终否决。

提出弗吉尼亚方案的爱德蒙·伦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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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邦联条例》不同的是,《弗吉尼亚方案》的重点是把美国当成了民众的美国,而不是《邦联条例》中作为州的美国而存在。简单地说,就是美国代表的是美国公民而不是代表十三州,这正是麦迪逊渴望得到的效果,即美国中央政府拥有比各州政府更大的权威,不仅可以否决各州的宪法,最重要的是,国家主权必须从各州独自拥有变成国家拥有。

如果我们仅从内容来看,《弗吉尼亚方案》是针对《邦联条例》的一次全面否定,建立拥有实权的中央政府则是对《独立宣言》精神的背叛,因此必然会遭到邦联国会以及保守派的全面反对。但此时由于华盛顿的加入,邦联国会对此未作任何反应,默许了麦迪逊们把将要在费城大会中讨论的事情变成了大会将要实现的目的。

《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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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果是麦迪逊的功劳,他想方设法地把华盛顿拉进费城大会就是为了这一目的,他很清楚凭着华盛顿的威望是不会有人作出反对的,而那些保守派也因此而退出了费城大会,使得《弗吉尼亚方案》最终成了费城会议的主导。

(本文为美国历史连载文章,欲知制宪会议如何制定一部新宪法,并最终使用两百多年一直延续至今?敬请关注本账号,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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