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会议: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侵害民众的权利

美国的宪法制定于1787年,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首次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体现了政府权力由人民授予并用来保障人民不受侵犯,在人类历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在随后各州对宪法的批准过程中,以马塞诸塞州为首的六个州却以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民众应享有哪些权利为由提出了制定宪法修正案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是否通过宪法的条件。(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以及审批过程,请点击“了解更多”,阅读前面的文章)

在这种情况下,从1789年3月开始,宪法制定者之一、美国“宪法之父”——托马斯.麦迪逊就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制定宪法修正案的工作当中。他仔细研究了当时十三州中最能体现人权精神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然后将各州提交的124条修正案加以分类、整合,最后制定出17条修正案提交到参议院,又经过与参议院的多次协商,将修正案缩减到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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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修正案的过程中,麦迪逊最初是将每一条修正案所对应的内容将其放到已通过宪法的相应位置。他认为这样更能强化宪法的权威性。而如果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文本则会让民众产生一种宪法并不完善的感觉。

但在众议院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的时候,康涅狄格的议员罗杰.谢尔曼却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对各州已经审议通过的宪法进行修改,那么有的州就有可能重新对宪法进行审批,这样反而适得其反。况且最初的宪法文本是经过参加制宪会议的39名代表们共同签署的,而添加了新的内容后的文本就要代表们重新签署,否则就失去了宪法的地位。

罗杰.谢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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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也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所犯下的错误,谢尔曼的言论他无法反驳,于是决定将修正案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作为宪法的补充。

但包括麦迪逊和谢尔曼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只是从程序是否合法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却使这份仅仅作为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的补充文本从此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标志性地位。这部后来被称为《权利法案》的文本把由《独立宣言》中首次提出的自由主义价值观法律化,成为政府无权干涉民众权利的法律声明。使得《权利宣言》在历史上获得了相当于英国的《大宪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首次以宪法文本的方式确定了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的地位,而杰裴逊对它的评价是:《权利法案》远比宪法本身更重要。

为纪念权利法案发行的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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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修正案能否通过议会的审批还尚未可知。麦迪逊于6月8日在众议院作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演讲时,佐治亚州众议院詹姆斯.杰克逊就明确地表示反对,他认为在尚未验证宪法存在缺陷的时候就推出这一补充文本为时尚早。

不仅有部分议员反对,实际上相对于宪法修正案,此时议会有更多的事情要做。在联邦制共和国刚刚成立的情况下,首先要根据宪法的确定建立一个司法系统,以确保三权分立能够得以实行;其次要建立一个联邦税收系统,以保证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资金来源;还要建立一个政府并运行起来。总之,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如果此时议会把精力放在宪法修正案的审批上,那么就会影响其他更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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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麦迪逊同时也意识到,现在还有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德岛州尚未批准宪法,因此必须要让新的联邦政府尽快运转起来,让这两个州感受到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政府的好处,以促使它们回到“祖国的大家庭”中来。在这种状况下,如果让整个议会都陷入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辩论和争吵之中,将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因此成立一个专门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宪法修正案的审批工作将是最好的选择。

而由于修正案的重点是集中在人权保障方面,所以麦迪逊将其它无关人权的内容统统地放弃了,包括提出修正案的六个州都特别关注的要求将联邦税收规定为自愿而不是强制性征收的内容。这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州最为关心的事情,但在过去的《邦联条例》之下,正是由于自愿缴税的规定才使得邦联政府的财政异常混乱,导致了十三州在财政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也使得邦联政府因缺乏经费而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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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麦迪逊拒绝了在修正案中提及联邦税收方面的问题,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了新成立的联邦政府,也就是说联邦税收将完全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可以讨价还价的内容。

时至今日,美国税收部门的权力非常之大,在林肯总统时期成立的国家税务局已经发展成为除了美国军队、国民警卫队之外的第三大武装力量。在美国,如果你有权力和能力,那么你就可以做任何事情,哪怕是犯下弥天大罪,只要你能够从法律中找到漏洞,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但唯有两件事是谁也逃避不了的,那就是死亡和交税。

美国国家税务局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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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三件事是最愚蠢、最白痴、最作死的行为,就是在中国贩毒、在美国逃税以及在俄罗斯劫持人质(排名不分先后)。而美国联邦政府的征税权力,就是麦迪逊在制定宪法修正案时间接赋予的。

另外麦迪逊还在修正案中添加了一条完全由自己提出的修正案,这条修正案没有任何一个州提出过。那就是“各州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在刑事案件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制宪会议的时候,麦迪逊就提出了类似的条款,但由于被认为是联邦权对州权的侵犯而被代表们否决,如今他又借着修正案的机会,将其作为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写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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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人民如何保障自身权利不受侵犯方面,麦迪逊重点强调了保障自身权利要靠自己而不是政府,写下了“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一支装备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对一个自由国家安全的最好保障。

(本文为美国历史连载文章,虽然各州审批通过了1787年宪法,但关于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又被提上了议程,麦迪逊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敬请关注本账号,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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