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告御状真相:中央不信任地方 百姓只相信皇帝

清朝告御状真相:中央不信任地方 百姓只相信皇帝

    中国人对“青天老爷”总有一种特殊的情结,而“老爷”常有,“青天”却不易见。在千百年来官民对立的紧张下,遥远的“皇帝”往往成为一般人心中最后可信赖的仲裁,最后的“青天”。清朝嘉庆帝对待民间词讼,常用“覆盆之冤”这句成语。所谓覆盆之冤,是借阳光照不进倒放的盆子里头的形象,来譬喻真情被遮蔽、冤枉无处申述,而皇帝自认为就是那一束照亮黑暗的强光。“进京告状”成了底层小民伸冤求公道的最后指盼,而统治者也仿佛给臣民开启了一条可以“直达青天之上”的梯道。所以长久以来,像“杨乃武与小白菜”这样洗冤成功的传奇在民间传颂不绝。李典蓉博士的专著《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依据台北故宫档案,系统研究了有清一代的京控制度,她告诉我们的历史,却没有多少“沉冤昭雪”、“得见天日”的大团圆气氛,真相只是在“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员,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员,地方官员也不信任百姓的循环里,百姓只好相信皇帝”这样一个充满了无奈和无趣的故事。

    从“叩阍”到“京控”:“告御状”的传统

    所谓“进京告御状”,有着悠久传统。《周礼》就有“肺石听辞”、“路鼓之制”的说法。“路鼓”后来演变为“挝登闻鼓”、“鸣冤鼓”、“上表投书”、“邀车驾”等等,容或形式不同,秦汉以降各朝允许小民上诉的渠道还都是有的。明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使不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到了清朝,登闻鼓设于右长安门外,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电影《让子弹飞》里,鹅城县衙门前那一口硕大的鸣冤鼓,经年未用而绕满了藤枝,但一旦被叩响,就可能为“沉冤大白”的前奏,而这已经是在“共和”了的民国。可以想见,在有皇帝的年代,对有冤无处诉的百姓来说,亲叩登闻鼓、让冤情直达天听、赢得上位者的公正裁决,是怎样一种祈望与蛊惑……

    历代流变的“告御状”形式,习惯上被统称为“叩阍”,意即直接跪拜宫门或叩谒皇帝。而“京控”作为系统化的审理制度,是在前者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逐渐常态化。对这两个古代法律术语,《清史稿·刑法志》是这样定义的: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

    简单说来,小民“击登闻鼓”或是邀车驾为“叩阍”,发生地点可在京城,也可在皇帝出巡途中;至京师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等处投递呈词,则曰“京控”。李典蓉发现,在明末清初,“京控”这样的名词尚未广泛出现。“幽幽宫门深几许”,乡野小民见官尚难乎其难,进京叩谒九五之尊,又谈何容易?于是乎,趁圣驾出走深宫、巡游民间之际“邀车驾”,俗称拦驾告状,就成为了胆大气盛者铤而走险的一招。但这实在不是一件轻易的事:

    凡冤狱不得直于本省官长,则部控,又不能直,乃叩阍。然叩阍极难,其人须伏于沟,身至垢秽,俟驾过后,乃手擎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实时捉得,将状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

    如果从“叩阍”成功率来算,生活在康熙朝的百姓可能算是相对幸运的。众所周知,康熙曾六下江南,又常北至热河秋狝,百姓叩阍的机会不少。而且康熙素来勤政,记性又好,一次巡幸五台山,有一人叩阍,皇帝喝止了正欲驱逐的侍卫,回想起曾见过此人,道出其籍贯姓名及上次呈控的内容。臣下一问,居然和皇帝所说一一相符。康熙对叩阍尚属宽容,且勤于批审,但这样的皇帝并不多见。如李典蓉指出,“这并非生成于制度,而是依赖皇帝本身的能力”,实难以为继。就算勤政不输祖父的乾隆,一生多次出巡,但他对沿途叩阍者就缺少耐心,多将原告视作患了“疯症”、“痰症”的精神病人,打发了事。嘉道以后的皇帝,文采武功较诸康、乾均大为逊色,无论秋狝南下,次数剧减,小民一近帝舆的概率几近为零。

    清朝规定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凡词讼须自下而上陈告,先经州县衙门审断,不服,再向上司衙门(府、道、司、院)逐级上控,如越级控诉,即为越诉。京控是放在《大清会典·刑律》诉讼门中的“越诉”项里的,哪怕告实,也须罚“笞五十”。叩阍则不属于越诉,属直诉,与京控最大的不同是,妄奏照“冲突仪仗”问罪,判“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屁股挨打,外加流刑,受罪实在也不小。乾隆中期后,对叩阍的量刑趋严,即使控实也有罪;相反京控得实却可能“免议”,即使出现诬告的情况,有时获罪也不重。再者,京控的定点投告让连京城门朝哪边开都摸不着边的小民有了方向,而叩阍则难免随机、临时、安全无保障等等弊端。具有充分“理性”的诉冤者,在选择上诉途径时越来越倾向于京控,而不是叩阍。

    根据李典蓉搜集的清代叩阍案例,顺康朝即占一半,嘉庆朝后渐少,也基本上在这一时期,京控成为一种常规运行制度。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为受理的机关,对京控案有奏交、咨交、驳回三种处理方式。一旦受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奏交或咨交案件,前者须向皇帝具奏,再发督抚衙门审办,后者则直接发回原省交督抚办理。地方督抚分奏咨案件限期办案,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审理结果汇奏呈览。刑部则负责复核地方审理的京控案,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谁对京控负责:皇帝、钦差、督抚,还是谳局?

    在李典蓉看来,统治者之所以允许叩阍和京控存在,“一方面是法古人德政,另一方面是预防官吏为非,借百姓申诉以达到监察官员的作用”。所以皇帝通常关注的案件多牵涉职官,或命盗重案。不过负责受理的都察院,把他们认为重要、值得奏闻的一律上奏,呈状山积,再勤政聪明的皇帝也无法应付。乾隆晚年发现他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案件,不由大发牢骚。美国学者欧中坦分析其原因,由于乾隆宠信和珅,使政敌无法在奏折里对他弹劾,于是都察院透过奏交的京控案来向皇帝表达国家政治出现的问题,故意不给皇帝筛选。这让我们想起,孔飞力在《叫魂》中深刻揭示的一点:官僚负责制度的运作是围绕着对信息的控制而展开的。到了嘉庆帝亲政,在整肃和珅后,为一振已颓多年的政风,决意“广开言路,聪目达聪”,但他同样发现都察院的弊病,即“瞒上不瞒下”。皇帝派遣钦差下省审案,算是补救的一法,但大员浩浩荡荡下省,耗费国家公帑,又惊动地方,成本高昂,而且部院大臣与地方官常有暗中交通的情况,以此应付每年递增的京控案,终非长久之计。嘉庆帝最后也只能把约束上控的压力转嫁到地方,他说:

    小民健讼刁风,固不可长,若一概禁遏,使民隐不能上达,亦恐覆盆之冤无自而伸。息讼之道,全在地方大小官吏勤于听断,果能案无留牍,曲直较然,则政平讼理,上控之风,将不禁而自息。

    对中央来说,将案件发交地方督抚审理是最便利的方式。督抚审案应提人证卷宗至省,亲为审办,道光帝就这样要求他们:“遇有京控事件,务须亲为听断。冤抑者立予伸理,刁诬者从严惩治,以冀谳狱持平,期于无讼。”但督抚既为封疆大吏,公事庶务繁杂,面对每月如雪片纷飞的京控奏咨案件,想一一亲自审理,如何能办到?比如山东省,离京较近,京控数比他省为多,曾有山东巡抚吉纶到任后,提审京控各类积案七百余件的记录。长此以往,督抚亲提审问京控人犯的要求根本难以实现。他们对特旨交办和咨交案件也常区别对待,前一种有皇帝盯着,不敢怠慢,后一种则多视为泛案,任意积压。

    督抚无力顾及,而中央审限逼人,于是发审局(又称谳局)应需而生。督抚身边形成了一个专审省内案件的班子,其成员多出自“候补”官员,同样谈不上有何司法素养。局员奖惩标准在“量”与“效率”,并非当真“平抑冤屈”,为求案件速结,常使用刑罚逼供。曾国藩对京控案的审理发出过感叹:

    近来直隶京控之案,一经发交谳局,平日则多方弥缝,临事则一味含糊。告官得实者,承审官回护同僚,但议以不应重不应轻之咎。告吏得实者,承审官删改情节,但料以笞杖及除名之罪,其控告全系虚诬,则又曲庇贱民,惟恐反噬,但以怀疑妄控及愚民无知等语了结之。

    乾嘉之际,京控审理者的身份渐由中央转向地方,中央钦差转向地方督抚,继由地方督抚转向属员道府。这一种“下放”也意味着,其审理后由下呈上的流程和原有地方司法审转流程并无不同。“政风倾颓,天下乌鸦一般黑,岂能寄‘拨云见雾’之重任于发审委员”?转了一个大圈,又绕回了原点。若百姓可以通过正常管道在地方解决诉讼,何至于千里迢迢地离家京控呢?

    “官逼民告”的逻辑

    从李典蓉收集的四百多个京控案中,我们看到,这些案例涉及命盗比重较大,平均为百分之五十八,以呈控对象身份论,涉及地方官府的差役、书吏、门丁等,平均约占百分之二十七,官员约占百分之十九,富户地霸则占百分之六。数据集中指向了一点:“负责审理地方司法事务的州县在运作上出了问题,他们显然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质疑。”州县是清代司法审判的第一级机关,州县官却成了京控案中出现最多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天下之政在州县”。清人方大湜言:“兴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所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也就是说,州县官(知州、知县)为真正的行“政”之官,即治事之官,而他们的上司——府道、藩臬司、督抚——都是治官之官。州县官品秩虽低,在地方行政中却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而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这一群人。读过瞿同祖先生《清代地方政府》的人,大概都会对瞿老精辟总结州县官性质即为“一人政府”印象至深。州县政府所有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而他的四个辅助集团(胥吏、差役、长随和幕友)均随其一人进退而进退,州县官与其被叫做老百姓的“父母官”,不如理解为前述四集团的“父母”,因为他的个人收入(微薄的薪俸+不定数的陋规)也就是一个州县政府的财政收入,衙门六房书吏,分掌刑名和钱谷的师爷,出巡的皂隶、马快,捉盗的捕役等等,都要从中分一杯羹。据李典蓉统计控告州县官员差役的案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勒折浮收;(2)摊捐苛派;(3)侵吞匿抽;(4)传呈勒索;(5)捺案勒息;(6)监毙人犯;(7)串仵匿伤纵盗弭凶。“国家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径,也许被官吏们看作遵循行业性约定俗成的行规而已。”这样的“潜规则”提供数不清的寻租机会,无异于开启魔盒的潘多拉,控案在身的老百姓难免其害。

    由于基层政府的“混沌”属性,州县衙门等于帝国的基层法庭,州县官也身兼法官业务。清代培训官员的专业方向与司法完全是两条道路。文科八股取士,取四书五经命题,所谓“读书万卷不读律”,州县官在获得功名前,无法受到司法审判的实质训练。当然,精熟律例的州县官并非没有,但终清一代,李典蓉也不过能举出刘衡、樊增祥两人(让人深感意味的是,樊增祥恰以文名闻世)。到处都有的,倒是黄仁宇笔下那种“诗人似的县官”。进而言之,清代法律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州县官,其注意力也只是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减轻自身受到“考成”的压力。如清代审判极重口供,几乎是“无供不能定案”。京控者常大力抨击衙门“刑仵串贿捏详”、“刑书朦详改供”,原因就在于州县衙门为把持审判结果的第一关。审理者可以借取供词拖延审案,也可以据此合理地对两造使用刑讯,以求案件速结。雍正皇帝曾抱怨州县对口供案卷的“精心锻炼”,只是为了对按察司负责,按察司的详察,只是为了应付督抚,督抚精心修改,又是为了避免三法司的驳案。

    清代有官员感叹州县行政效率的低下:“州县审断不公,纵匪不办,故小民不能不上控。”李典蓉也说,如清代基层司法能够有序运作,对行政人员管理规范,行政人员素质皆有一定水准,那么“上控”的几率将大幅度地下降。而这些求之于当时,几乎是一个循环难解的死结。清代州县本身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是横亘在京控前的一座大山。

    京控者的“原罪”?

    朝廷与社会共同造就了作为“天下之政”的州县困境,迫小民走上京控之路。官方对京控原告的态度,却是一种压抑的方式。《大清律例·刑律》中的诉讼门,最多的是严厉打击“越诉”、“诬告”、“教唆词讼”的规定,而维护告状人权利的“听讼回避”只有一条。难怪有人说这不是什么诉讼法,而压根就是“不让告状法”。李典蓉在京控案里发现的最有趣的一点是,被告不一定被判罪,获罪的往往是原告,官员常用“原告有罪”的预设去审理案件。一部分档案里,京控原告在未判之前即被称作“该犯”,如被告确实有罪,也都是先拟原告的罪,再拟被告的罪。如此“有冤无冤皆可罚”的怪现象,屡屡让期待“青天”的小民失望。官方对原告如此不信任,主要出自一种长期的恶性循环:地方官表面上为了“无讼”、“息讼”的理想,事实上却经常“压讼”,对某些“无利可图”的词讼,或是可能牵连衙门上下官吏的诉讼不予受理。

    负责京控审理的官僚有意识地排斥原告,并将问题故意转嫁于上控者与唆讼者,以掩盖自身缺失与不作为。在官方史料里,“讼师”与“生监”是两个不断地被污名化的群体。李典蓉总结了讼师何以如此令官员反感的原因:(1)造成地方兴讼,违背“无讼”理想,增加政府负担;(2)勾结衙门书役;(3)牵累无辜;(4)挟制官吏;(5)挑战官权;(6)结党联盟;(7)影响边疆安定与和谐。讼师独立于地方与国家利益之外,可能更注重经济利益,不属任何衙门管辖,他们让官府难以控制,所以被视为“眼中钉”,也成了控案纷繁的替罪羊。“生监”是地方知识分子代表,有文化,也有影响力,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很容易成为煽动百姓抵抗政府、随意包揽地方事务的“不良分子”。李典蓉注意到,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管理多数民族的政府,清朝对集体行动,尤其地方士绅的集体行动的敏感程度超过前代。生监常常为群众的领头羊,也是官方最讨厌的“挟制官府者”。道光十九年湖北崇阳县发生“钟九闹漕案”,秀才钟人杰因代被浮收漕费的花户出头,大闹县丞,最后带领花户攻占县城。在官方文献里,钟人杰非但是好讼之徒,更是逆匪的棍徒;但在当地民间口头传说中,他实是为民请命。貌似对立的正史与民间传说,体现了两个阶层对同一事件的评论与价值观。

    伸冤路上的“捷径”与“阻碍”

    俗话说“赴京路迢迢,银两作道桥”。一旦赴京呈控,也就意味着不菲的开销,但京控还是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诉讼途径,这除了官吏本身的腐败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通过京控降低诉讼成本。这里包含着原告的理性:面对官役的持续勒索,又不能预期州县能够迅速结案,宁愿直接京控,毕竟路费开销有限,衙门需索无穷。官方对于上控采取压抑方式,也影响到京控者或代作呈词者的“策略”,那就是“图准不图审”。为突破案子被拖延不审的困境,只有凭借出色的文笔或是张牙舞爪的指控来赢得注目,而“虚构词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诉说己方的良善与无辜;(2)凸显对方的强横与凶恶;(3)夸张案件的事实与情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看了台湾《淡新档案》后,认为通过档案很难准确把握案件实情:“诉状中常常有夸张成分,还有不少是为了‘耸听’而捏造的假象。”在传统官僚主义下,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方针一直是百般无奈下最有用的办法。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大河移民”上访时,不也是用着“说”(对自身苦难的叙事技巧)、“闹”(逼迫政府立即解决问题)、“缠”(抓住站得住的理由后就不间歇地密集上访)这不见得新鲜的三招吗?

    京控越来越普遍,相应衍生出对京控百姓的一连串服务:乡民进城告状,来回路程有几十里到百里不等,如不能马上受理,势必要在城里过夜,有民人涉讼进城,必须觅地居住等候传唤。在县城里多有专供呈告者投诉的旅馆,一般称为“歇家”。黄六鸿曾建议州县普设“便民房”,与今日官营招待所意义不同的是,此等便民所专为讼事之人而设。歇家非包揽官司之人,即希图赚打官司入钱之人。他们有一套自己的人脉,可以协助没有诉讼经验的百姓交通衙门里的关系,或替他们代找讼师写手,逐渐发展成“一条龙”的服务。

    京控渐成职业化的趋势,但小民京控注定是一条崎岖的路。州县对上控者的压制层出不穷,非法监禁原告的情形非常普遍,或拘役原告家属以为要挟,甚至将原告诬为精神失常者,这样那些关系官员过失的案件也就瞒天过海了。为阻止原告上控,一些地方不惜中途“截拿”。有被控的地方豪强沿途布防,不让原告上路,甚至抢走行李盘缠,这些豪强势力若没有官府撑腰,是无法在地方上为所欲为的。清朝漕运积弊丛生,有地方官甚至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又进一步激起民变。在具有“民告官”性质的京控案中,还有原告遭遇“跨省”截拿。道光十六年四川陈姓民人打算京控,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为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涿州州官立即报告直隶总督琦善,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档案里确有一部分原告获得了平反,不过通常那样的情形,是建立在他们或其家属先已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之上。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纠正错案的效率越来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则需要三年两年,多则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方可审结。到光绪年间,关于“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或“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结”的记载,极为常见。

    李典蓉不止一次地强调,明清时代为中国传统王朝“最为保守”、“最墨守成规”的朝代。京控制度是清王朝对社会问题的一种因应,却不能对既有的官僚弊病与司法问题作出根本改善,也无法满足社会的真实需求。表面上,京控保护的是允许百姓上控的传统,在地方实际操作里,主要保护的却是官僚的乌纱帽,维持统治者内部的平衡。作为京控制度的研究者,李典蓉说它“看似是法制史的领域,事实上也许更接近于社会史”,再放开一点眼光,京控何尝又不是一个政治史的问题?本书的实证研究证明,在行政与司法无法各自独立的集权王朝,依赖京控补救司法,只是一个幻觉。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披着传统德政“伸冤”外衣,继续利用着对上控可能会成功的美好期待,麻痹民间潜藏着的改变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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