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给袁世凯和民国初年共和埋了“两颗地雷”?

孙中山给袁世凯和民国初年共和埋了“两颗地雷”?

钟山谒陵

    清末民初三十年,是1840年至今一百七十年间最具复杂性的一段历史,其他时间段的历史,观者容易各自站队,捉对儿厮杀,这段历史却很难站队,而且一不小心就会站错,站在自己反对的一方却没有觉察。张灏先生把1895年至1925年的大约三十年时间(他也有1895年至1920年初大约二十五年的说法),称为思想文化的转型时代(《张灏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思想文化常是政治的先声,如果从政治的维度来看,1898年至1928年是近代以来最为剧烈的政治转型时代。仅仅三十年时间,就历经了从帝国到民国再到党国的三个阶段,还穿插着一段疑似军国时期。

    梳理清末民初三十年的历史,殊非易事,戊戌维新、清末新政、民初共和、联省自治、以俄为师,每段历史都有无数文章可做,也有无数纠纷。所以,1928年7月,章太炎曾表示:“自亡清义和团之变,而革命党始兴;至武昌倡义,凡十一年;自武昌倡义至于今,又十七年;事状纷拏,未尝有信史……”(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序》)不要说三十年,仅是从1911年10月10日的武昌事件到1912年2月12日的清帝退位(或至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这么一百天左右的历史就充满各种疑问。

    关于这段历史,有一种为各方共享的标准叙述,即革命党推翻满清政府,袁世凯篡夺胜利果实。不仅传统的教材这样说,已经更新了知识结构和研究范式的学者也会沿袭这种观点。在宪法研究上很有造诣的张千帆先生,在《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中谈到满清政府,是“色厉内荏”、“丑恶狰狞”,谈到袁世凯,是“见风使舵”、“老奸巨猾”,认为“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开了武人干政的先河”。这些褒贬过于鲜明的描述,与书中涉及宪法理论的冷静分析形成鲜明的反差。

    历史学者马勇先生在《晚清二十年》(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里讲到同样一段历史,认为其中“不仅有孙中山的襟怀坦白、大公无私、光明磊落,也有袁世凯的勇于担当、郑重承诺,更有大清王朝满洲贵族集团执政团队特别是隆裕太后的深明大义,断然决定”。两位学者可能政治观点并无冲突,但对同一段历史的评价却是截然不同。

    可以说,至今为止,在公众层面甚至在历史学科以外的专业读者层面,“清末民初无信史”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尽管辛亥百年前后的众多历史读物试图校正这种现象,不过是杯水车薪,其中范福潮先生的《清末民初人物丛谈》就是被忽略的一本。

    从专业研究的角度来看,《清末民初人物丛谈》或许没有太多新鲜史料和新鲜观点,讲述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已是“常识”。这本书有很多缺点,尤其从学术规范的角度来看,问题重重,引文时常没有出处,有时把“转引”改成“直接引用”,却没有核对原文。比如《孙中山回国》一文频频引用《孙中山年谱长编》(陈锡祺主编,中华书局,1991年),仅在三处文字后注明出处,有的不注明出处,有的改成直接引用,第153页孙中山与《大陆报》记者的谈话注明出自《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580至581页,隐藏了从《孙中山年谱长编》转引的事实,如果查对《孙中山全集》,就会发现这段谈话出自第580页。

    《清末民初人物丛谈》没有沿用南北二元对立的模式,而是呈现了南方内部的各种分歧,同盟会和光复会的分歧、湖北和江浙的分歧、孙中山和宋教仁的分歧……通过这种分歧,可以看出民初共和的程序问题,避免把袁世凯或者“国民性”当做“替罪羊”,也避免道德评判,比如称袁世凯“见风使舵”或“勇于担当”。沿着书中呈现的草蛇灰线理解那段历史,虽不中亦不远矣。

    革命党总是被等同于同盟会,但在同盟会之外还有光复会、文学社、共进会等组织,在同盟会内部也有同盟会中部总会和同盟会本部之分。仅以同盟会与光复会为例,两者有人员交叉,都主张武力推翻清廷,却存在严重的对立。后来的国民党,几乎把武装反清的功绩都归功于自己,很有“窃取革命果实”之嫌。孙中山在《建国方略》里回顾同盟会成立不久,三民主义“使革命思潮弥漫全国”,“慕义之士,闻风兴起,当仁不让”,举例为证的第一位人物就是徐锡麟。但徐锡麟未曾加入同盟会,只是光复会成员,他在被审讯时,曾被问及是否受到孙文教令,徐锡麟的回答是孙中山何许人也,怎么能给他发号指令(《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407页)。

    范福潮对同盟会和光复会的关系做了简要的梳理,不仅指出孙中山和光复会的章太炎、陶成章之间的恩怨,还指出在辛亥时期的上海,同盟会的陈其美如何与光复会的李燮和对抗,分别成立沪军都督府和吴淞军政分府;在浙江,光复会的陶成章试图担任浙江都督,后被陈其美派蒋介石暗杀于上海广慈医院(今瑞金医院);同时提及在广东,光复会的许雪湫被同盟会的胡汉民缴械,随后死于非命,但此段描述比较简略,一笔带过。不过,书中讲到章太炎因为未获满意职位,于1912年2月组织中华民国联合会,扬言“革命军起,革命党消”,此说不确,中华民国联合会在1912年1月成立,“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说法在1911年年底即已出现。当时章太炎致电武昌谭人凤,称:“以革命党人召集革命党人,是欲以一党组织政府,若守此见,人心解体矣。”孙中山对此非常不以为然(《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589页)。

    从武昌首义到南京建国,南方的权力重心发生更迭,这种更迭常被忽略,仿佛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当年湖北和江浙之间围绕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有过反复拉锯:先是湖北邀请各省代表到武汉,接着是江浙邀请各省代表到上海,随后江苏都督府代表和浙江都督府代表向沪军都督陈其美通电,再次邀请各省代表到上海,决定只要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可开议。这也就意味着,江浙制定了一个自我合法化的规则。

    在书中,范福潮讲述了临时大总统之前的大元帅之争。11月15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上海召开首次会议。后在湖北的抗议下,联合会迁至武汉,每省留一名代表在上海负责通讯联络。12月3日,联合会在汉口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决定在选举临时大总统之前,鄂军都督府为中央军政府;12月4日,留沪代表却另行选举黄兴为大元帅、黎元洪为副元帅。此举在多个方面违反程序:一是留沪代表没有选举大元帅之权,二是有些投票者并非联合会留沪代表。湖北最初要求江浙取消大元帅。由于湖北和江浙战事发生一逆一正的变化,湖北方面汉阳失守,江浙方面光复南京,联合会随后又迁至南京,考虑到南北正在议和,决定“缓举临时大总统,承认上海所举大元帅、副元帅”,随后改举黎元洪为大元帅、黄兴为副大元帅。

    关于南北议和,唐绍仪和伍廷芳的谈判众所周知。但是范福潮提醒读者,南北之间有多个沟通渠道:袁世凯派刘承恩、蔡廷幹以私人代表身份和黎元洪建立联系;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等在北洋军和湖北民军之间斡旋;段祺瑞派廖宇春、夏清诒和黄兴委派的顾忠琛进行谈判;此外,袁克定也派朱芾煌与上海方面联络。在南北议和中,唐绍仪是去武汉还是去上海,也经过一番拉锯,唐绍仪先是赶到武汉,后来又转往上海。南方代表伍廷芳的话语权非常有限,实际具有决定权的是汪精卫等,便于孙中山直接控制。南北议和中还有一个灵魂人物,上海惜阴堂的赵凤昌,此人与各方均有交往,孙中山回国后第二天就去了惜阴堂。2009年,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出版了十卷本《赵凤昌藏札》,或许奇货可居,定价七千两百元。

    书中用了四页篇幅讲述刘承恩、蔡廷幹和湖北方面的对话,颇值得回味。蔡廷幹自陈在美留学期间读过《联邦党人文集》《旧制度与大革命》,亲身感受过多次总统大选和地方选举,倾心民主制度,但又认为中国需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再过渡到共和制,理由是“政治制度根植于环境、习俗、民情和人性”。最近大热的《旧制度与大革命》,进入中国的时间很晚,1992年才出版第一个中文译本。看到蔡廷幹在一百多年前谈及此书,不免有些意外。遗憾的是,作者没有交代这段对话的出处,查找距离这段文字最近的注释莫里循《清末民初政情内幕》相关页码,也没有找到。

    12月29日,南北和议决定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问题。这意味着,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留待国民会议决定,虽然民主共和是大势所趋,但从程序上说尚处于未定状态,但就在同一天,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这既违背了联合会此前达成的“缓举临时大总统”共识,又违背了召开国民会议决定国体的南北和议,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誓词里表示:“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这与其说是就职誓词,不如说是辞职誓词,保证民主共和之后,辞去临时大总统一职。

    为什么是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很难用众望所归解释,那不过是孙中山、同盟会以及国民党的自我描述。革命党具有浓厚的会党意识,习惯于“打江山、坐江山”。早在1895年那场未遂的广州起义之前,孙中山就和杨衢云因为谁担任兴中会会长即未来的合众政府大总统而产生冲突。孙中山的亲密战友陈少白,回忆此事时强调孙中山的“高风亮节”,称他不愿争权夺利,虽然当选会长,还是让给了杨衢云。但黄宇和先生在《三十岁前的孙中山》(三联书店,2012年)里认为这是虚构故事,同时指出:“在民主法治社会,当选人如果不愿意干下去,只能辞职,让选民另选贤能而绝对不能把位置私相授受。”孙中山让位杨衢云的说法,与孙中山让位袁世凯的说法如出一辙。虽然广州起义在辛亥革命之前,但是陈少白的这段回忆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末国民党一统江山之际产生,似乎受到国民党的辛亥叙事的影响。

    武昌事件之后,孙中山没有立即回国,在海外奔走了两个多月,主要是为了筹款,但一无所获。他抵达上海时,称自己没带分文钱,只带回了革命精神。这句话虽然掷地有声,但革命同志并不缺乏革命精神,缺少的是革命经费。孙中山又成功地发明了一种叙述,在抵达新加坡时就向记者表示:“欧洲银行团允诺,如获得独立十四省一致推举为大总统,即可贷款协助中国建设。”(《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590页,《清末民初人物丛谈》引用时未注明出处)在给龙济光的信中,他也这样表示:“现在各国政府士夫,均望文速归,组织中央政府。此事一成,则财政、外交皆有头绪,此外问题亦因之迎刃而解。”(《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70页)

    按照孙中山的逻辑,解决南方的财政和外交问题,一定要组织中央政府,组织中央政府,非他不可。亟需经费的南方,不顾程序地把孙中山推举为临时大总统,如同章太炎所说:“以革命党人召集革命党人,是欲以一党组织政府。”根据联合会江西代表王有兰的回忆,孙中山与联合会代表会晤,联合会拟推孙中山担任大元帅,孙中山要当大总统(代表表示需加“临时”两字),并准备在五天后就职,于是联合会在第二天投票,第三天公布结果(《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600-603页)。

    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之后,财政没有像他此前所说“迎刃而解”,依然是巨大的问题。他曾向邓泽如等致电,表示“现为组织中央政府,需款甚巨”,委托他们“向南洋侨商征集大款”(《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76页)。可见,成立政府非但无法缓解财政问题,还会增加支出,政府本身需要行政开支。“向南洋侨商征集大款”也很艰难,此前同盟会已经通过各种方式筹集革命经费,几近于竭泽而渔。范福潮甚至认为,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四十三天(“四十三天”之说以2月13日孙中山向参议院辞职为限,孙中山正式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在4月1日,此前袁世凯已于3月10日就任临时大总统),政绩“乏善可陈,唯一可以大书一笔的,便是‘汉冶萍借款’”。

    袁世凯一生的“罪状”,除了最后的称帝,还有善后大借款和“二十一条”,这两条罪状几乎都是国民党污名化袁世凯的成果。关于“二十一条”,唐启华先生在《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里指出,这是日本方面提出的要求,袁世凯没有全盘接受,而是尽力捍卫了国家利益,最后签署的条约应该称作《中日民四条约》。用袁世凯没有签署的条文批评袁世凯,可谓“欲加之罪”。

    至于善后大借款,曾在提交议会中引发激烈争论。与善后大借款相比,“汉冶萍借款”的程序问题触目惊心。“汉冶萍借款”常被归咎于盛宣怀,但在范福潮笔下(书中“陈萌明”似应为陈荫明),盛宣怀更像是“替罪羊”:孙中山、黄兴与日本达成合办汉冶萍以向日本贷款的协议,不愿以政府的名义出面,以盛宣怀在国内的私产为挟制,要求盛宣怀向日本贷款;盛宣怀向日方提出抵押汉冶萍以换得贷款,对方不如所料地表示只接受合办;孙中山、黄兴又根据日本方面要求,施压盛宣怀接受合办,同时“希望将满洲委托给日本,而日本给革命以援助”;中日合办汉冶萍被媒体披露之后,引发批评,孙中山将责任推给黄兴和盛宣怀,盛宣怀从“白手套”变成了“幕后黑手”。后来“二十一条”向袁世凯提出的中日合办汉冶萍,渊源自此,只是袁世凯没有照单全收。

    袁世凯违反《临时约法》,是对民初共和的常见批评,张千帆把“袁世凯与国民党之间的权力斗争”称为“人与法的较量”,似乎袁世凯代表人治,国民党代表法治。但是范福潮认为《临时约法》自身就种下了失败的种子,成为“南北决裂、遗害民国的利器”。首先,《临时约法》的制定违反了《组织大纲》,没有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而是由参议院来制定。其次,《临时约法》主要是为了限制袁世凯权力而制定——最初宋教仁倾向于内阁制,而孙中山赞同总统制,希望集权于自己;等到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又主张内阁制,严格限制总统权力。

    民国定都南京,还是定都北京?张千帆在《宪法学导论》里沿袭既有之见,称“袁世凯老奸巨猾,终不肯离开其大本营,革命党遂不得不同意其在北京宣誓就职”。但是,根据当事人吴玉章的回忆,南京参议院通过了迁都北京的决议,孙中山、黄兴知道后非常生气,黄兴限定时间要求更改决议,否则“就派兵来”,后来“通知所有的革命党人,必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意见投票”,决议才更改过来(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一卷,文史资料出版社,1961年,第120页。《清末民初人物丛谈》同样引述此段,但称“孙中山当即咨文参议院,要求复议”,与吴玉章所述不符。吴玉章称,次日秘书处拟好复议咨文,由于孙中山已动身祭明孝陵,无法盖印,吴玉章请求黄兴延缓时间,黄兴称必须十二点之前改正决议,否则派兵,后来吴玉章找到胡汉民,打开抽屉取出总统图章)。

    吴玉章称:“孙中山先生为了保障共和,想出了两个自以为非常高明的办法:一个是颁布约法,想用法律来限制袁世凯;一个是建都南京,想把袁世凯调离北京这个当时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老巢。”(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一卷,第119页)吴玉章的立场完全站在孙中山的一边,但从他叙述的史实来看,这两个“非常高明的办法”恰恰给民初共和埋下两颗地雷:一颗地雷是“以人立法”,宪法需要限制政府权力,但不是限制某一个人的权利,“用法律来限制袁世凯”,这是人治不是法治;一颗地雷是“武人干政”,立法机构已经是革命党占据多数,仍然武力干涉立法机构,这是军政不是宪政。

    当年孙中山和杨衢云争夺兴中会会长时,孙中山一系的郑士良声称要把杨衢云杀了。对此黄宇和这样评论:“他们要推翻满清,但他们本身的意识形态,则仍是非常陈旧的。试想,按现代民主程序,所有公民都有权公开竞选,哪有某候选人的支持者竟要手刃竞选对手那样骇人听闻的事!”(《三十岁前的孙中山》,第619-620页)在《宪法学导论》里,张千帆称“袁世凯又指使其党羽组成了公民党”,“袁氏御用的公民党”,用“党羽”、“御用”形容多党制下的其中一党,说明作者已经有了先入之见。或许,需要听听范福潮的看法:“《临时约法》成了总统与内阁、政府与议会、中央与地方、军事与民政诸多冲突的根源,最终导致孙袁决裂、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

    回顾这段历史,如果南北和议能够以湖北的《鄂州约法》和北方的《十九信条》为基础,那将是多么美好的历史,但“美好”往往是与历史尤其是中国近代史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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