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1982年宪法: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解密1982年宪法: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给人面貌一新的现行宪法,4章,138条,1万余字。它正确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包括“文革”的沉痛教训,贯穿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集中反映了最大多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是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作了一个重大调整,就是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当时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我们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这样调整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重新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表示:1954年宪法有一个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后来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把这一条都删掉了。这是一个极左思潮的反映。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

  1982年宪法还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表示: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的立法权;1982年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乡镇成立了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改变了过去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

  1982年宪法进一步把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肯定下来。两年之后,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诞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说: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对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所作的宪法规定。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数年后,伴随着五星红旗和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升起,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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