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死不可:谈谈清朝的贞洁烈女

清代,对妇女的贞洁要求已臻于极致,不仅男性方面对妇女有愈益严格的要求,即使是女性自身,也往往以贞洁为自身道德品质的自觉要求。牌坊要大,金莲要小,成为社会的普遍追求。光绪十六年正月,浙江巡抚崧骏上奏,为了重修杭州府志,他们在地方采访所得贞洁妇女的事迹,自乾隆四十七年上次修志至光绪十四年止,统计贞洁妇女达五千四百余人,要求朝廷按例给予旌表。

  清代,对妇女的贞洁要求已臻于极致,不仅男性方面对妇女有愈益严格的要求,即使是女性自身,也往往以贞洁为自身道德品质的自觉要求。牌坊要大,金莲要小,成为社会的普遍追求。光绪十六年正月,浙江巡抚崧骏上奏,为了重修杭州府志,他们在地方采访所得贞洁妇女的事迹,自乾隆四十七年上次修志至光绪十四年止,统计贞洁妇女达五千四百余人,要求朝廷按例给予旌表。百余年时间,杭州一府,仅八县之地,竟有贞洁烈女如此之多,平均每年多达五十多人。(清•吴庆坻《蕉廊脞录 》卷一,中华书局,1990年 3月版,第9页。)

清代妇女肖像
清代妇女肖像

  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女子的贞洁,成为极自然的事情。先来看看康熙中期,仁和县发生的林烈女的故事:

  林烈女原姓曾,福建同乐县人,嫁给当地人林朝汉之子邦基。曾氏通文墨,能写诗,孝敬公婆,夫妻感情也不错。后随林家迁居杭州,入籍仁和县。结婚十二年,曾氏没有生育。康熙中,不幸婆婆去世,丈夫林邦基悲伤成疾,临终时对曾氏说“我死了,你能不能跟我一起去?”曾氏含泪答应,但邦基仍睁眼不语,曾氏指天发誓,邦基才含笑而死。曾氏做了两副棺材,安置了邦基后,她几次上吊,都被家人救了下来。公公林朝汉劝她,不听,于是告到了县令那里。县令判令曾氏应该代夫行孝,并要求林家尽快为邦基立一个后人。林朝汉拿了县里的判词,劝曾氏勿再寻死。曾氏说,公公还有其他儿子、媳妇,何愁供养。她再次吞金自杀,又被救了下来。林朝汉赶紧把事情再次告到县官,免得日后出事,自己承担责任。县官令林家立即给林邦基立子嗣,并答应捐资抚恤,甚至要给匾预旌。林家将邦基兄子立为邦基之子,交给曾氏抚养。几天后,曾氏自己写了了状词到县里,说明县官命令我养亲育子,本是节孝两全之道,但公公另有几个儿子供养,养子的生父尚在,不须我来抚养。我一生很重承诺,已经答应陪丈夫一起去,怎么能在这样的大事上失信呢?县令回复说:“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现在子嗣已立,不要因为小承诺废了大事,并捐资赠匾,大书“孝节双全”以彰其事。曾氏不得已,只得暂时答应。孝敬公公,善抚嗣子。五年后,林朝汉病逝,曾氏与伯叔妯娌一起经办了丧事。事后,曾氏说,这次我可以实践诺言了。焚烧诗文旧稿,绝食十四天而死。(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卷二,中华书局,1984年3月版, 675-677页。)

  这个故事中,林烈女曾氏在丈夫死后欲以身殉,多次寻死示果,林家怕承担责任多次告到县里。这个县令看来也不是昏庸之辈,屡次劝诫,并为曾氏安排了“孝节两全”之法,但在公公死后,曾氏还是毅然决然地绝食而死。曾氏反复寻死,不管林家和官府采用了多少办法避免她的死亡,她总是抱定了必死的决心,简直就是非死不可。曾氏自己说,寻死是为了重承诺,要到地下去陪伴丈夫,夫死身殉的承诺本来就来自于当时普遍的贞洁观念,曾氏也以此种观念作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可见当时人们心目中,节烈是何等重要,妇女本人往往是自愿赴死。

  从字面上看,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这个意义上的“贞洁”,既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也是男女当事双方的一种契约。中国传统社会中,贞洁的基本含义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触除父亲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其处女的纯洁;女子出嫁后不得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至其生命终结,这就叫“贞洁”。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申出这样的含义:出嫁或定婚后,如果丈夫去世,该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能保持至死者,称“贞节”。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应立即以身殉节,如死前身体未受“污染”,则为“节烈”或“贞烈”。同时,在女子的—生中,应随时警惕抵制来自外部的种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种种欲望,应把上述几方面要求化为自己毕生的行为准则,是为“贞操”。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能立即自杀殉葬,则是最高层次的“节烈”。故事中的林烈女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最高层次的节烈而义无反顾地以身殉夫的。

  清代,虽然没有明确的如同明初那样,对贞洁烈女的家族实行赋税方面的优待,但贞洁已经成为普遍观念。统治者也把妇女的贞洁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样重要。“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女子对丈夫的贞洁,男子对君王的忠诚,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则。这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皇帝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节。”所以,政府对于贞洁烈女的旌表,与明代一样的不遗余力,大肆宣扬。

  此种社会氛围下,发生了许多今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

  乾隆时,扬州有一个因肩膀被男人碰了一下而自杀的故事。扬州东关街鞋工郭某之妻王氏,“美而贤”,同街富户子弟储某非常羡慕,于是借钱给郭某开了一间小店,想以此接近王氏。一天,储某乘王氏在店中,突然进店,用手拍了一下王氏的肩膀,问了声:“饭熟了吗?”王氏大呼“杀人啦!”有人告诉王氏,储某借钱给你家开店,就是为了接近你。王氏又回家把事情告诉丈夫,丈夫说,现在已经借了人家的钱开店,这事你就忍了吧。次日,王氏乘丈夫外出,闭门自缢而死。此事后来几经曲折,储某因调戏人妻被治罪,而王氏也被誉为烈女而葬于扬州五烈墓旁。(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十六,中华书局,1960年4月版,第387-388页)这一类故事所遵守的观念,就是女子一生不得与丈夫以外任何男子有接触的贞洁理论。

  道光十一年,这年因海水倒灌,江水泛滥,沿江各地洪灾多发。安徽桐城也发生了水灾。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呼号大哭:“我几十年的贞节,怎么能让陌生男子污了我的左臂。”抢下一同逃难者的菜刀,将左臂砍下。清人姚元之在记录这个故事时说,可惜不知道这女子的姓名,恐怕天下象这样“穷而贞者”还有很多。(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七,中华书局,1982年5月版,第152页。)这个故事与元、明时期发生的贞女故事,颇有类似之处,都是在被男子偶然触碰一下后自杀的事情。

  如果说上述这些女子的死,也许还能找到些许理由的话,有一些女子为贞洁而轻生,则是没有什么理由可讲的。《清史稿•列女传四》卷五百一十,讲了这么几个故事:

  清初,寡妇李氏与家人避难后回到杭州,当时清军刚刚进入这一地区,检查很严,有车入城,男子须下车,女子也要打开帘子。李氏的车入城时,她有病初愈,守门的军卒远远地看见,“为��语”,李在车中也多少听到几句。回到家后,李恸哭,说自己不幸被几个门卒所辱,终日涕泣,二十多天不吃东西,绝食而死。此女只是被门卒远远看了几眼,大约说了几句不干不净的话,也就死了,可叹可悲!

  更有可悲者,赵某妻王氏,丈夫出门,她一个人在家午睡,风吹门帘微动,仿佛是有人在偷窥一般,王氏愤不欲生。丈夫和公婆都劝她,只不过是风吹动了门帘,不必太在意,但她始终不能释疑。最后觉得,与其抱着怀疑而活着,不如带着怀疑去死,终于自径而死。被男人接触到了或偷窥到了,自杀,本已十分可悲,而此女只是怀疑被人偷窥,没有任何证据,就死了,是贞洁观念到了极致的情况下的一个典型个案,不能不说是一件可悲的事。

  安徽歙县有两个相邻的女子汪氏与贺氏,情同姐妹。某夜,当地发生火灾,汪氏未睡,急呼家人去救贺氏,到了贺的楼下,贺在楼上问,姐姐已逃出来了吗?汪氏回答,已出来了,所以来找你。过了一会,贺氏在楼上喊:我找不到外衣,不能出来了,谢谢姐姐来救我。一会,大火临近贺氏所住的小楼,汪家人想冲进去把贺氏救出来,但贺氏在内怒骂,于是只好退出来,贺氏就这样被困于大火之中。汪氏大哭,妹妹死,我怎么能独生,也跳进大火之中。就这样两个女子都被大火吞?了生命。这个故事也很可怕,只因找不到外衣,就这样死了两条人命。

  这些女子被载入史册,表达了清末民初时,国史的修纂者对她们“贞洁”观念与行为的赞赏与表彰,其中体现的,是贞洁观念发展到极致之时,贞洁烈女们“非死不可”的举动。哪怕只是怀疑被人偷窥,也不能苟且偷生了!

  遭遇战乱时,女子誓死捍卫贞操的故事在清代更多。清人王士�G《池北偶谈》卷七:康熙十五年,平定三藩之乱之时,甘肃巡抚报告,会宁县典史之妻陈氏,被敌军抓获,骂贼不辱,投井而死,堪称节烈。奉旨,给银三十两,立贞烈碑。安徽宣城生员妻孙氏,遇兵乱,与婆婆避山中松下。兵抓其婆婆,“将杀之”,危急之时,孙氏跑出,请求代替婆婆,乱兵准备把她带走,她死死抱定松树,大呼“死没什么了不起,但义不可辱”,结果被乱兵杀害。广州顺德县李氏有简姑、定姑、介姑、洁姑、寅姑、璇姑六女,遭遇三藩之乱,发誓同死,六人一同联臂投水而死。

  在观念上,战乱之时,妇女最容易受到伤害,而被敌所辱,是一种奇耻大辱,所以每逢战乱,此类以死御辱的贞烈故事,多不胜数。而最为虚伪的是,有时为了保障所谓大家的利益,正人君子们就不再想到妇女的节烈了,诚如鲁迅先生在《我的节烈观》中所说的,到了这样的时候,“救世的责任,全在女子”了。三藩之乱时,耿精忠的部下,总兵徐尚朝攻陷浙江处州,兵锋兼及永康县。永康县教谕吴士骐有个女儿叫宗爱,字绛雪,能诗善画,是个有名的美女,不幸早寡。徐尚朝宣称,只要献出徐绛雪,就可以保永康一县的平安。县里的官员和士绅们商议的结果,决定牺牲这个寡妇的“贞洁”以保一地之平安。吴绛雪答应了众人,被作为礼物献给敌军,她在走到一个叫“三十里坑”的地方,跳崖而死,年仅二十四岁(清•陆以��《冷庐杂识》卷七,中华书局,1984年1月版,第360-361页。)。《清稗类钞》载,太平天国时期,湖北武穴面临被太平军攻陷的危险,当地有个姓汪的人召集大户人家商议,大家都毫无办法,汪提出,挑选本地有姿色的妇女百余人,前去迎敌,他在城外数里大设行馆,请敌军下马休息。“寇大悦,遂各拥抱妇女,恣为欢乐,不复骚扰商肆,翌晨即去,全镇赖以无恙”。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它从一个侧面表现出清人所谓贞洁观的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此事也为当时的正人君子所不齿,湖北巡抚胡林翼认为汪某的这个行为“有伤风化”,不但没有功劳而且有罪,把这个姓汪的家伙绳之以法。

  战乱中以死御辱的女子,最为当时所称道,但制度上也有身份的限制。如康熙时南海县有个叫黄随香的女子,“骂贼捐躯”,被乱兵用火烧死,地方上按例上报,请求旌表,但礼部回复说,这女子的身份是奴仆,制度上没有旌表仆女的例子,所以这个身份低贱的女子虽然留下的美名,却无法得到朝廷的表彰。(清•王士�G《池北偶谈•谈献》卷十,中华书局,1982年1月版,第240页。)

  在追求贞洁的社会氛围下,日常生活中,妇女遭遇性暴力,往往也要以死相抗。

  雍正间,扬州孙大成妻裔氏,初到夫家,就发现婆婆、小姑行为不检点。归宁时对母亲说:“儿必不辱母家。”不久,婆婆的情夫就对她欲行不轨。她用青白二色线将衣服缝死,自缢身亡。(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十六,中华书局,1960年4月版,第387页。)乾隆时,湖州吴烈女,因家贫寄养于夫家。其夫与公公外出经商,她与婆婆在家。婆婆的情夫怕她告密,就要对她下手,婆婆也从旁劝说,他对你夫有恩,你好好对他,也算是报德。女子誓死不从,后终于从窗户跳出,投水而亡。

  承平年代中,女子无论已嫁未嫁,崇尚贞洁为普遍观念。

  未婚守贞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定婚后,未婚夫死了,女子就到夫家守贞一生;二是未婚夫死后,女子即赴夫家以未亡人的身份办理丧事,而后以身相殉,也有很多是闻未婚夫死讯后,即自杀相殉的。后一种情况在清代社会中也是极普遍的情况。康熙时,扬州“池烈女”,是个贫家女子,父亲把他许配给当地吴氏长子吴廷望,廷望从军,在广东打仗死了。吴氏想把池氏改配家中次子,池氏闻之,乘父亲外出之际,上吊自杀了。雍正时,扬州霍九女,许配李正荣,订婚不到十天,李就死了,霍九女闻讯,自杀以殉。二女子都是未嫁而死的例子。(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十六,中华书局,1960年4月版,第386-387页。)王士�G《池北偶谈》卷十:福州有个叫王慧贞的女子,许配儒士杨俨为妻后,未婚而杨死。女子想以身相殉,家人百般防范,她就前往夫家奔丧,自缢而亡。康熙时福建武平县女子林清玉,未婚夫在从京师回家的途中病亡,她闻讣痛哭,到夫家拜灵,安慰婆婆,待丧事完毕,吞金而亡。

  已嫁妇女在丈夫亡故之后,孝敬公婆,抚养孩子,在夫家守贞一世,为当时观念中极正常的情况。近年来,学者们对清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多有研究,当时社会上寡妇由于种种原因而改嫁的例子并不少见,如夫家族人为了侵占亡者财产而逼令改嫁、由于当时很多地方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妇女改嫁较易,夫死后夫家贪图改嫁的财礼而强令改嫁,还有贫困寡妇因生计问题不得已而改嫁等等,但就社会主流观念而言,寡妇守节乃是唯一正确的、不受非议的选择。

  夫死即以身相殉,典型的情况如上面讲到的林烈女的故事,非死不可,想方设法要随亡夫而去。林烈女曾氏因为遇到公公及县官的阻止,没能立即寻死,只是一个特例,多数情况下,夫死之后,其妻(甚至于妾)的殉节是受到社会赞许的行为。乾隆时人李斗《扬州画舫录》载,当地有五烈女墓。五烈女各有各的悲惨遭遇,其中第五座墓本是一个外地寓居扬州人的妻子之墓。江宁人陈国材寓居扬州,死时仅二十六岁。其妻周氏,在他死后绝食二十余日,“从容就义”。因为陈国材是外地人,本来周氏不在旌表之列,后来地方官还是为她题请旌表。当地这才有了五烈女墓和五烈祠。历朝历代,此类事甚多,正史的列女传多有记载,而《清史稿》列女传中此类事亦极多。社会生活中,也有丈夫因为妻子的节烈义行而“夫以妻荣”的事例:乾隆五十二年,军机章京、给事中刘谨之病故,其妻汤氏以身殉节,事情被报告到了朝堂之上,特命赏给刘“鸿胪寺卿”衔,赐银百两治丧事,汤氏“特旨旌表”。夫以妻荣,被称为京官中的特例(清•陈康祺《郎��纪闻二笔》卷八,中华书局,1984年3月版 469-470页。)。这就是所谓的盛世倡贞洁。

  在清代普遍的贞洁观念下,即使是为人妾者,也有为夫殉节的故事。康熙时平定台湾的名将海兰察,于归途中在苏州娶了青楼女子阿芸为妾。阿芸深得这位超勇公的宠爱,她对丈夫的暴躁脾气和行为也多有规劝,对其子安禄的不检点也有抑制。海兰察死时,阿芸并不哭泣,规劝安禄说,作为功臣子弟极为不易,富贵家族门户不易保持,对安禄颇有触动。当晚,阿芸自缢而亡(清•陈康祺《郎��纪闻二笔》卷三,中华书局,1984年3月版 361-362页。)。另一个故事是康熙时文人嵇永仁被叛藩耿精忠所捕,其妾苏瑶青与之一同入狱,在狱中的三年里,苏氏为丈夫抄录书稿多部,今天流传下来的《西京杂语》、《东田医补》、《竹林集》、《葭秋堂诗》等书,都是出自苏氏狱中抄录的手稿。嵇永仁被害时,苏瑶青年仅十七岁,与嵇同时取带,面对着嵇自缢而死(清•陈康祺《郎��纪闻三笔》卷一,中华书局,1984年3月版 664页。)。

  寡妇因被逼改嫁而自杀的事情也很普遍。道光间,浙江仁和县王氏,嫁三月而寡,谨侍公婆。八年后,公婆因家贫,私下里收了别人的聘礼,准备将王氏外嫁,直到出嫁前一天才把事情告诉王氏。王氏不动声色地答应了婚事,当晚,她把仅有的一两件首饰交给婆婆,说这也可以用来过几天日子的啦。夜半,她悄悄地投河自尽。(清•陆以��《冷庐杂识》卷二,中华书局,1984年1月版,第74页。)

  “非死不可”的故事,多不胜数,其间情况也颇为复杂,但总的来年,它集中体现了清代社会中“贞洁”观念对妇女行为的约束。不难看出,其中许多自杀事例,实际是上当时那种社会氛围下,女性追求贞洁自觉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banquan@lishi.net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历史365历史36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