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帝国的少数民族军队:从朝廷获得大量赏赐土地

明帝国的少数民族军队:从朝廷获得大量赏赐土地

    明朝北直隶军卫中安置了数量颇多的境外少数民族归附者。其上层被授予武职,部分在京供职,部分于军卫所在地居住听调;下层部众悉数编隶军籍,入卫差操,合称“达官军”。这是明朝最为常见的安置内附少数民族的方式。
   
    入居内地的少数民族在内地社会经济生活的长期影响下,自身随之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明朝在安置内附达人之时要分别赐予短期生活必需品(包括服装、财物、牲畜)和提供长期生活条件(政府薪俸和房屋、田地等不动产)。明朝政府知道完全依靠国家俸粮不能满足达官军,尤其是上层达官物质需求。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给赐土地是拉拢少数民族权贵、维护其利益的必要前提。从社会发展长时段的角度看,内附军事贵族正是以此变为内地式的身份地主,这一社会阶层演变本身也意味着与内地汉族权贵的政治同质化和民族分野的模糊化趋势。这种变迁正是内附达人融入内地社会的经济基础。目前,对于北直隶达官军社会经济生活的研究开展很少,仅有高寿仙先生《明代北京及北畿的蒙古族居民》一文具有代表性。此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达官军经济生活的转变与土地占有原则的确立

    早在洪武时期,明朝已经确立了向内附少数民族提供田土耕种的先例。朱元璋在洪武元年就声称“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诸人……自归之后,各安生理,趁时耕作,所有羊马孳畜,从便牧养,有司常加存恤。”他的意思是继续维持前元归附者原有生产生活方式,这当然包括了农业生产。到辽东纳哈出归附后,朱元璋又命将其部众“各照原地方居住,顺水草以便牧放。择膏腴之地以便屯种。如北平、潮河川、大宁、全宁、口南口北旧居之人立成卫分,与汉军杂处。若沈阳、崖头、间山,愿居者亦许与辽东军参住”。洪武朝达人包括土地分配在内的农业生产具体情况不详,总的看,还是以强制性的军屯为主。这就意味着其中必然包含占种、占役的行为,所以边地达官土地占有事实上已经出现。

    永乐年间频繁征调出战的时代随着朱棣死去而告结束,迁居北直隶后的达官军至此基本安定下来,达官军的日常生活遂渐次向内地看齐。于是其经济活动的特征逐步由畜牧生活向农耕生活转变。

    (一)达官军经济生活方式由畜牧向农耕的转变
 
    朱棣本人极为重视国家马政建设,曾在太仆寺马场之外,又增设四处苑马寺收牧贡马、种马,大力增加马匹数量。长期在边地生活、活动的经历也使其对于对于漠北先进的牧马技术留下极深的印象。永乐十年(1412年)七月己丑,选在闲鞑官教民畜马。上谕兵部臣曰,朔方多马,固土地所宜,亦其人习于畜牧。今鞑官闲居者多,可选其老成谨厚者,令教民畜养。于是,兵部奏,委都督薛斌、吴诚等选择。其居永平、蓟州、通州者就留本处教民;居真定、定州者更番赴顺天等府教民。但令教之饮饲之宜,若孳息不及,教者无预。

    以北直隶地区为试点,选调闲住达官传授牧马经验技术是一种富于想象力又具可行性的举措。为了减少牧马达官的教授压力,明确提出“若孳息不及,教者无预”的要求。很明显将马匹孳生状况与教授达官政绩脱钩,使其大胆工作,用心传授,这一初衷值得肯定。与普通牧军相比,由于没有类似马匹倒死赔补,年度孳生数量的具体考核,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视为对达官的优待措施。

    早期迁入内地的达官军依然保持着以牧马为代表的传统生产形式。这从永乐、宣德间内地达官朝贡的物品就能看出。迁居北直隶的塔滩达官们一定时期内都曾向朝廷进贡过马匹。

    正统以后,北直隶达官军开垦耕种日久,长期征调在外无疑将严重影响其农业生产,主要是影响达官们的土地收入,所以常常要求结束征调,回卫耕种。景泰元年(1450年)二月“广义伯吴玘等奏:臣等治定州、保定、河间等卫安插达官,带领官军、舍人、余丁赴京听调。经今日久,所有田土缺人耕种。乞将臣等放回本卫,操练屯种,听候调用。从之。”不仅朝廷的临时征调会影响生产,甚至军事训练的强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达官们的抵制,如景泰二年“直隶河间卫达官都指挥佥事众神保奏,臣督达官军舍余丁操练,时方东作,乞暂令歇操耕种,庶不误其生理。从之。”这些陈奏之语明显反映出,农业生产已经取代了牧养业成为内地达官军生产的主要形式。显然,居住在北直隶达官们的经济生活与西北边区居住的达官农牧兼营的生产模式已经有了不小的区别。

    (二)达官土地占有原则

    达官获得土地的原因与其自有牲畜数量和缺乏牧养草场间的矛盾有关,为此,明政府首先在直隶顺天府辖区内颁布了达官赐地的标准。宣德六年秋七月

    赐鞑官侯伯等草场。先是,都指挥也先帖木儿奏,在京居久,所给牛马未有牧地。上命行在户部遣官行视顺天府属县有空闲地,非民耕种者,给之。至是,户部言三河等县地多空旷,遂定拨侯四百亩、伯三百亩、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实际上,给赐达官田土之举持续了比较长的时间,而地域也突破了顺天府的限制,在北直隶普遍存在。

    《河间府志》载“正统元年拨赐河间府等处安插外夷官员田土。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正统“九年,令外夷归附官员,未曾安插该给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它证实宣德间确立的给授达官土地数额至此作为常规制度得以确立,成为正常状况下朝廷向达官分拨土地的定制。正统十二年

    沙州卫都督佥事喃哥等率部属二百余户、一千二百三十一人来归。上命官舍头目于山东平山、东昌二卫管束带俸,城内居住。赐都督米二十五石、地二百五十亩,都指挥米二十石、地二百亩,指挥米十五石、地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米十石、地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米五石、地一百二十亩,舍人头目米三石、地一百亩,分其部落于青平、博平二县,为三屯居住,各赐米三石、地八十亩。仍赐钞、彩币、表里、纻彩袭衣、绵布、房屋、床榻、器皿、牛羊等物,支与俸粮月粮。

    《明实录》对于安置沙州卫降众的记载是明朝在经济生活上优遇内附少数民族的最完整记录。明朝内附民族政策中经济层面的规定由此全面体现出来。
 
    对于这一数额,笔者倾向于认为是拨赐土地的底限,而非上限。这一认识从以下大量达官奏讨逾额的事实可以证明。朝廷给赐的土地理论上是空地或者荒闲田,按用途可分为农业用地和牧养草地两种,极少数属于丧葬用地。

    (三)达军的赐地规定

    正统朝针对达军也明确规定了赐地额度:“又令迤北来降夷人,每人拨与德州田地五十亩。十二年,令西北归附夷人,每人拨地八十亩,耕种自给。”明朝后期,北直隶三府在籍人口较明朝中期的80余年间已增加了近30%,更主要的是由于皇室、权贵豪右的侵占兼并,使得土地占有的不平衡状态趋向极端化。达官军舍余人丁增长的现实压力迫使明朝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设法缓解矛盾。

    一是迁居边地,纳入边境防御体系。弘治十年(1497年),兵科给事中周旋、监察御史张淳勘查牧马草场地后提出“三河县五军营草场一处,多宣德间归附达官住种,生齿既繁,渐至失所。宜简其材力可用者,量任之边方,以尽安远之道。”

    一是调入宽乡驻扎,垦地自食。万历十三年(1585年),巡按直隶御史苏瓒“言保定前此达官舍余,矿悍难驯,不能不藉总兵弹压。今岁久帖然,宜令该镇常住易州紫荆,直下至州南一带,傍水荒田就拨各军开垦。”

    二、达官“奏求赐地”的一般情况

    北直隶达官们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并未严格遵循赐地限额。为此,“正统九年奏准,顺天府所属地土有限。今后公侯驸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员曾经拨地安插住坐者,不许奏讨田地。”这一禁令似乎关闭了顺天府辖区内权贵、达官奏讨的大门,实则是将奏讨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北直隶。当然,顺天府境内也不是没有奏讨获准之例。在这个意义上,正统九年的禁令必为具文。

    此后,明朝往往根据部分达官的奏请,例外赏赐更大数量的田土。尤其在英宗复辟之后的天顺年间,多次出现不按常规赐地的记载。如,天顺三年(1459年)八月“以直隶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顷赐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以其请也。”同月“甲子,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上命以百顷赐之。”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四年(1460年)“赐都督佥事吴顺真定府隆平县荒田二百五十亩;都督佥事马良顺天府顺义县荒田八顷。从其请也。”五年(1461年)“命直隶河间府给达官脱回等闲地五十九顷。”凡此种种说明英宗复辟后,向部分达官的赐地数量出现明显增长,最高已达15000亩,最少亦有250亩,早已超出宣德间所定数额限制(详见表2)。

    北直隶达官获赐田土之厚,其一体现为面积广大;其二则是土地肥沃。景泰五年三月黄王厷曾因奏求土地数额过于庞大,而遭到户部官员参劾,谓“王厷本远夷,遽蒙重任,乃敢怙宠要求,乞明正王厷罪。”据实地勘察,黄王厷奏求之地“其在霸州者地名父母寨,东西长五十里,南北阔四里,计地一千八十余顷。其在武清县者名河隅,东西长二十里,南地阔一十里,亦计地一千八十余顷。各有本州县人民武腾等五百余户原旧承种,辨纳粮差,供结明白。”虽然黄王厷的要求被驳回,但是本人亦得免罪。达官奏求无度由此可见。

    又有达官伯颜达里(汉名于忠)一例,则全面反映上述特点。起初,“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树艺养赡。户部覆视六百七十顷闲隙可给。上命以一百顷给之。”后来,都督同知于忠奏,臣与都督鲍政等事体相同。今政等赐地有百五十顷、有百顷者,独臣赐地甚少,止有二顷五十亩。乞以杨家务地二十顷拨赐,愿办十顷粮草。事下户部言,忠本降虏,累蒙圣恩,先赐地百余顷。因其家人生事,自愿辞还。今复妄引鲍政等例,烦渎圣听。且政等所赐地虽多,俱鹻薄窎远之处,而得利少。忠之地虽少,皆官民耕熟近地,而得利多。忠乃复嫌不足,宜执赴法司,明正其罪,庶使后来降人勿相仿效。上虽厌忠所为,曲宥之。
 
    于忠所援引的鲍政情况又如何呢?史载“赐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鲍政河间府青县庄田八十顷,从其请也。”根据于忠奏称,与他有类似身份的达官都督,如鲍政等人实际获赐土地已达100~150顷,其数额远高于规定数额的250亩达40~60倍。可见在高级达官赐地一事上,明英宗已经严重破坏了原有制度,进而使得高级达官们迅速成为占地万亩之上的大土地所有者。

    指挥使级别的达官也有同样的情形。《实录》载,英宗曾“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各一百亩。”到嘉靖时《真定府志》载“达官指挥赛,新乐县郭庄村地二顷……夏秋共征银六两。”即是说赛弗剌的实际占地数已经翻番,但此类例证记载很少,难以进行更全面地讨论。

    概言之,达官土地溢额是普遍现象。

    三、以内迁塔滩蒙古为中心的案例分析

    由于明朝的皇室、勋戚、功臣等权贵的庄田免于科征,不计入国家田亩总数,因此涵盖其内的上层达官世爵的庄田具体情况难以确知。目前,只能以恭顺侯家族系统为例,了解大达官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同时结合定州卫达官地资料以及保定各卫达官线索推定占地数,并与前者相比较,形成北直隶达官土地占有状况的基本认识。

    塔滩蒙古归附明朝时驻扎凉州诸卫。永乐十七年以后,塔滩达官军的再度内迁北直隶,原授田地已不可能继续由其耕牧。为此,洪熙元年(1425年)“镇守甘肃总兵官都督费献奏:凉州土达官军已遣送赴部,所遗田地令河南、山西诸卫备御士卒耕种,今亦俱回原卫。其田地宜与本处官军之家有丁力者耕种,庶不荒芜。从之。”朝廷原来授予凉州达军的田土迭经辗转,最后交由本卫丁多之家耕种。

    在北直隶新的安置地,塔滩达官军又陆续获赐新地。其首领吴氏侯伯(吴允诚,即把都帖木儿后裔)在北直隶定兴、饶阳、定州等地均有规模颇大的庄田。

    在定兴,明末人鹿善继曾经提到窃照本县庄田,籽粒地十场:一乾清宫、一慈宁宫、一雍靖王妃、一寿阳公主、一瑞安公主、一延庆公主、一恭顺侯吴汝胤、一驸马许从诚、一锦衣卫千户陈尚忠、一五军营。以上各项,共银二千八百三十七两三钱有零,而地极洼鹻,久称灌莽之区。国初以来,原不起科。

    “凡拾场内:恭顺侯吴给[应作继]爵地二十三顷”值得一提的是,明清鼎革之后,原明朝皇庄、官庄尽数没官。定兴吴氏官庄竟然仍保留了一个时期,成为特例。“今(顺治十三年)籽粒悉归条编。惟恭顺侯吴以首先投诚,国初尚存原爵,除收兑一十五顷六十九亩外,剩地六顷四十亩,每岁征银十二两一钱九分一厘解府转解。今仍令本主佃种纳粮,改作更名地。”

    在饶阳,天顺三年(1459年)“命户部拨直隶真定府饶阳县地五十顷与广义伯吴琮家耕种,如例起科。从琮奏请也。”《饶阳县志》所载更为具体:

    广义伯吴宗[应作琮]佃户地。原额五十顷。在滋河南岸,东新增民地,南许銮,西马厂,北蔡驸马。每亩征银三分三厘八毫四丝六忽二纤;有共征籽粒银一百五十两,备边银六两二钱八分五厘。万历二十年均为三十四顷七十三亩四分五厘九毫七丝。
 
    在定州,《定州志》“忠顺营原额”条载,“前恭顺侯地五十八顷;广义伯地四十三顷;各官地五十九顷有奇;各军地七百九十四顷有奇,官军之地例得免课。”据称定州卫达官军土地总额794顷,位于定州境内758顷,差额分布毗邻州县。《志》云达官、军地免科,而前引吴琮又得起科地50顷,两相合计,共达174顷,塔滩吴氏两侯伯土地数额接近定州卫达官土地总额的三倍,总量相当可观。此外,明英宗于天顺六年“以没官地八十余顷赐广义伯吴琮。”该没官地虽位置不明,但数量很大。

    保定诸卫也安插了不少达官军。据保定诸卫达官职级资料可以推断,各卫达官至少有地6860亩以上(见表3),与定州卫普通达官5900的总数相差不多。定州卫主要的达官地全系吴氏家族拥有,情况特殊。如资料显示,广义伯爵位被革除后,家族占地并未收回,说明达官田地不动产与其政治地位变动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虽然按明制,武官袭职时都指挥佥事以上系流官,最高只能以卫指挥使降袭。但是依照高级流官获得的田地却不因降袭的规定而被朝廷褫夺。一句话,武职的变化不构成限制达官土地持续增加的前提条件。

    王毓铨先生曾论述明代亲王庄田的获取途径包括了钦赐、奏讨、纳献、夺买、直接侵占五项,以钦赐为主,即使奏讨、纳献也必须经过钦赐的形式。吴氏达官家族成员获得更多的田地的方式与此略同,如:“左军都督同知吴也儿克台(吴允诚之子)奏,臣无草场牧放马匹。闻漷县路村官地,无人管业,乞赐牧放。奏下行在户部覆奏,于三河县空闲草场拨与二百五十亩。从之。”一般情况下奏讨和赐予之地应为无主荒田,严禁夺占民地,但是事实上还有直接夺自民地的成分。清人刘昆曾指出:“庄田籽粒地,前朝之滥恩也。功臣外戚利民间膏腴之地,巧言奏请,乞为庄田。朝廷夺民地而予之,而即以地主为佃户,畿辅苦之。”不惟如此,有些还得到了朝廷的特许,如“行在户部奏,比奉旨以房山县民地六十亩,赐恭顺候吴克忠葬母,请除其地租额。从之。”鹿善继说“正德之季,勋戚奏讨。盖奸民投献作之俑也。”这类身份性权贵地主还通过私自购置的方式以扩大田庄土地,《实录》曾言“谓降夷赡田,具有额数,二百年来,户绝者没于豪右,户蕃者买占民田”,即是此证。当然,由于政治身份的特殊性,他们置买土地绝非正常意义上的市场行为。

    不仅达官官庄膨胀的情形完全同于内地汉族地主,他们对庄田所在地农人的经济压迫亦如出一辙。“且此地既不在国课额派之中,又不系勋戚常俸之数,而困民已甚,酿害已极。”具体而言“凡庄皆重其租入,赍纳邸第,豪奴侵欺,佃民重困。《饶阳万历志》称:勋戚庄田自蔡驸马外,余三家视民粮再倍,或三倍征之。民视为次骨之痛,诉于上而不之恤也。”此饶阳四庄–广义伯吴琮庄、指挥孙继宗庄、指挥刘宗武庄、驸马蔡镇庄为害尤甚。

    四、明代后期土地清丈与田地科征的变化

    (一)土地清丈对达官地主的影响

    如同内地其它权贵一样,明朝给赐达官的田亩一律免科,达官地主们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尽一切可能增加土地占有。达官田地由此产生的弊病与内地一般状况别无二致。因此,在土地清丈中,无疑成为清丈的对象。

    明代中期起,国家财政状况不断恶化,前代积累的土地占有矛盾也不断严重。核实田地,增加财政收入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嘉靖间已经启动的田亩清丈是赋役改革的必要条件。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

    遣御史沈阳、户部郎中张大化清理畿内庄田。阳等还,上清出隐冒庄田之数,应量给者一万六千二百六十四顷有奇,应入官者二十五百二十九顷八十一亩有奇,其戚畹枝系未远而嫡泒已绝,本身见存而爵级已革,及太监寺观自买民地而一免粮差,与归顺达官先朝给赏住札地土,其一千九百余顷有奇,俱宜追夺。户部覆请,从之。

    嘉靖清丈的目标是针对世爵无人承继、革爵、违规自买地与达官给赏地四种情况。其中革爵和达官给赏地在与本文所论之吴氏家族关系密切(如广义伯爵早已革除、吴家获赐土地较多),但是根据前述《定州志》所载,很难认为畿内土地清丈真正影响了达官,尤其是高层达官的土地占有。

    隆庆二年(1568年),户部提出了裁革勋戚冒滥庄田的建议,谓“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租入官。至是,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刘世增查奏:……恭顺侯吴继爵……等传派五世,田不能百顷……宜令承业如旧。……部乃更议:无元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田百五十顷……”虽然经过妥协的裁革原则得到了批准,但是收效应该不大。不少北直隶地方志显示宗室、勋戚庄田逾额的现象仍比比皆是。恭顺侯庄田不及百顷据目前资料看基本属实,因之不在裁革之列。但是笔者据天顺间滥赐证据–都督均赐地百顷之上和达官实际占地溢额的事实,认为对吴继爵庄田数量查证本身很可能不实。
 
    万历十年(1582年)“屯田御史王国题,清丈过北直隶各州县军卫关营共二百七十处……达官故绝另科备边地四百四十三顷七十四亩有奇,征银八百一十三两有奇。定州故绝达军地四十七顷二十九亩零,征银四十九两零。德州故绝达官地四顷五十三亩,征银四两零。……以丈出余地,通融起科,堪补豁除前项虚地、浮粮、浮银……部覆是之。”从万历清丈的结果看,只是将确系户绝的达官田亩清出,仅取消了上述土地免科的优遇而“通融起科”罢了。万历十九年(1591年)“户部尚书石星题按臣樊玉衡所疏屯政四议,拟上请行……一曰清隐伏。凡有隐占土田者,许令自首免罪。其达官地土果系达官子孙,照见在品级免科。如势豪影占,达官及赘婿、假子私相顶者,悉照例首免。倘经告发,一体治罪……诏如议行。”

    时间过去半个多世纪后,隆万时代庄田裁革实效不彰已成为不争的实事。天启六年(1626年)巡按直隶御史何廷枢言“达官地土,故绝掣回,戚畹庄田,五服递减。向来久不相闻,以致欺隐成习。臣谓,达官当行粮厅,勋戚当行之府卫,每遇年终,关查一次,永着为令。如有扶同隐匿者参治,或可回狂澜于既倒乎。……如议申饬行”。可见万历间清出的达官故绝土地只是一小部分,达官土地占有的弊端一如各类汉族地主的情形,政府已回天乏术了。

    (二)达官土地科征之变化

    明代北直隶达官田土征税情况较为复杂。其前提是北直隶田土计算单位有很大差别,土著民田常常以“大亩”统计,安插军卫、迁入民众拨置田土则多以“小亩”统计。这意味着军卫占有田土实际面积要远远小于同等数量的土著民田,亦即土地占有存在明显先天差距。于是在相当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对达官军田土的科征。一般情况下常被我们提及的达官军免科或者从轻起科必然有这一方面的考量在内。

    久居内地,从事农业生产成为内迁达官军的生活常态。早在正统朝,“户部奏,保定右卫指挥、镇抚、千百户,并达官往年开荒田土,止征钞。今愿纳粮,宜从轻租民田例,每亩征正耗米五升。从之。”这是针对部分生活业已稳定,习惯了役使内地农人佃种的达官而言。通常,明代官田比民田科征要重很多,比照民田轻例起科,意味着在所有权上承认了达官土地的私有化,也是对内地化达官们经济优待政策的体现。但是,正统间试图在较大范围科征达官土地的尝试还是遭到了其他达官的反对。正统九年,

    金吾后卫带俸达官指挥千百户蒋胜等奏,臣等父祖俱于洪武间降附,蒙拨通州令公屯等处居住,许令开垦荒田,自种自食。后因征讨有功,各升官阶。近者,户部额定种地事例,臣等所种,一概俱令起科,恐不安生,乞赐区处。上谕户部臣曰,朝廷待遇臣下,岂计小利。胜等所奏田地,既系洪武间拨赐,俱令照旧耕种,其该纳子粒勿征。

    嘉靖时,仍有达官提出种种借口,要求免除籽粒科征,“诏免大宁都司达官达舍何涌等垦田子粒。初,涌等久处保定,尝垦荒地以自给。有司误定草场界中,征其子粒。至是陈疏乞免,乃罢之。
 
    万历清丈之后,尽管根据一条鞭法的原则,不再区分官民田的性质,一律起科征税,但是依照祖制达官赐地限额内的田亩仍旧享有免科的优惠政策待遇。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王国针对达官土地,提出“宜取国初老册清丈,照品给与。如先朝永不起科例,其有踰额数多者,照地当差……户部覆其可行,允之。”根据清丈结果,“户部覆给事中刘弘宝奏,言万历十年屯田御史王国大查屯种余地,并达官地共一万一百八十五顷有余,量征银六千四百三十两有奇。今年久成熟,人乐佃种,宜酌量加科,改为济边正数。从之。”至此,北直隶达官不仅全面科征,而且还增加了科征量。

    五、结语

    综上所述,明代北直隶内附达官军在长达200年的内地生活使其普遍融入内地经济生活之中。这成为其内地化的经济基础。达人的内地化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其地缘关系表现为集中于内地而非边疆活动。二是其原有民族特征日渐消退。三是其政治认同感与内地民族趋同。四是其丧失了漠北游牧经济的传统,经济行为与内地经济社会生活同质化。达官军内地化是明朝政府举措与达官军适应性双向互动的结果。从根本上说,它无疑依托并决定于明朝的政治制度、经济社会环境这一庞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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