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畜犬规则:若犬咬伤行人畜主或拘留或罚款

清朝畜犬规则:若犬咬伤行人畜主或拘留或罚款

 

成都档案馆馆藏的“成都警察总局畜犬规则”

 

    “成都清朝时颁布的养狗规则,也是不准养大狗的。”昨日,记者在成都档案馆里,翻阅到了一份“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警察总局宣布的畜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档案记载:“街户饲犬,每致惊扰行人,且有咬伤情事,单人夜行常为群犬所困。”在这份畜犬规则里,明确了对街户养狗的要求和限制,包括对养犬人的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事件,减少养狗对公共环境造成的影响等10条相关条例。

    对照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一老一新两个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得到古今管理犬只的思路大致相同。

    如何管理   

    信息:皮圈号牌Vs电子档案

    在成都市档案馆馆藏的“成都警察总局畜犬规则”的档案中,有一组规范养狗的条例:“无论何种犬类,凡有畜主者谓之有属之犬,无畜主者谓之无属之犬。”

    成都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姬勇说,这份清代的“畜犬规则”里,主要按照有属之犬、无属之犬、畜犬之家、病毙之犬和瘈(疯狂)狗等不同情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

    《规则》上说,养狗人应该给自己的狗套上一个皮圈,上面标明狗的家庭地址,如果搬家了,要在皮圈上及时更换上新家的门牌号。

    而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应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应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养犬人如果没有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可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遗弃狗狗

    放到农村去养VS罚款1000元

    清代是如何管理流浪狗的呢?据档案记载,凡无属之犬,由警局督行拘系,招人领饲,5日后无人领养,将被放到农村去养。

    《条例》则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

    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机构。

    狗狗伤人

    拘留1-3天VS5年不准养狗

    《规则》记载:“有属之犬,如在道路咬伤行人,或毁坏衣履者,应处畜主三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三元以下五角以上之罚金(注:银元)。”

    对比《条例》规定,当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如果养狗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将被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狗狗伤人,养狗人不及时将伤者送诊、不垫付医疗费情节严重者,在禁区养狗、超出限养数量或擅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者,不听劝阻坚持在公共场所遛狗者,将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丧失5年的养狗资格。

    如何饲养

    每户4只以下Vs每户限养1只

    《规则》记载:“凡畜犬之家,不得饲养四头以上,免致群吠,惊扰邻居。”

    那现在对于饲养数量是如何规定的呢?《条例》指出,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母犬繁殖小狗崽的,养犬人应当在小狗崽4个月内妥善处置,否则将视作违法养犬。

    禁止上街遛狗Vs入禁区要罚款

    “凡有属之犬,只系于宅内饲养,不得任其逸出大门以外。”据档案记载,过去狗是只能在家里饲养的,不准在街上遛狗。

    成都市公安局犬只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规定已经趋于人性化,将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主要指农村地区。

    同时,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携带狗狗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

    “清宫中喂养了众多供人玩赏的动物。养狗与养猫,清内务府下设内、外养狗处,分养玩赏狗与猎狗。”姬勇说,据档案记载,宫中养狗兴起于雍正。乾隆帝爱狗也不逊其父,为搜罗名犬,他甚至不惜向外番使臣点名要其贡狗。清代末帝溥仪也很喜欢狗,于是宫里养狗成风。

    姬勇说,从这份成都清代档案和7月1日即将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比来看,古今管理上的大致思路是一致的,都很重视对养犬人的管理,对犬只伤人有相应的处罚处理规定等。

    但是,古往今来,为何养狗难题屡禁不止,屡管不善?

    姬勇说,说到底就是夜间犬吠、遛狗不拴链、狗排泄物不清除等不文明养犬现象在作祟,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污染了我们生存的公共环境。

    “养犬人文明养狗,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姬勇说,从清代到现在,这一直是一个努力目标,希望能够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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