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哲人施特劳斯

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1899-1973)出生于德国的犹太人,曾就读于汉堡大学,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5至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

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
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

  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1899-1973)出生于德国的犹太人,曾就读于汉堡大学,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5至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1938年移居美国。1938至1949年任教于纽约新社会研究院;1949至1968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1973年10月18去世。列奥·施特劳斯被认为是20世纪极其深刻的思想家。他对经典文本的细致阅读与阐释方法,构成了20世纪解释学的一个重要发展;他的全部政治哲学研究致力于检讨西方文明的总体进程,强调重新开启古今之争,并由此西方思想的种种潮流。

  根据阿兰布鲁姆对于施特劳斯的研究,将他的一生的思想分为早年、中年和晚年,这样的区分,一方面是根据他的思想转变,另一方面也跟他人生的境遇有关。早年的时候,施特劳斯作为德国犹太人,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却又沉迷于尼采哲学。对于魏玛时期德国人的处境,有着非常深刻的反思。这一时期,他思考的主题主要是关于宗教与哲学、哲学与政治的问题,从行文上看,无论是《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还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都显得中规中矩。他接受施米特的推荐,离开德国赴英国工作。不久后,施特劳斯又去了美国。在美国期间,他研究的中心,渐渐从启蒙时代转向古典研究。这个时期最重要的著作有《自然权利与历史》、《迫害与写作艺术》和《论僭政》。在晚年的施特劳斯全身心投入到古典研究,写出了《色诺芬的苏格拉底》、《色诺芬的苏格拉底言辞》、《苏格拉底与阿里斯多芬》、《城邦与人》、《反思马基雅维利》和《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不难看出施特劳斯晚年思想是紧紧围绕苏格拉底展开的。

  《哲学与律法》中文版收入了他的博士论文《雅可比哲学中的认识论问题》和1935年出版的《哲学与律法》,前者不难看出他从哲学角度出发对于犹太神学的研究,后者则是对于前一个命题的继续与深化。而《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则是施特劳斯的教授资格论文,是他尝试通过宗教与哲学框架研究启蒙问题的开始。同一时期,他还写了很多德国犹太学者的文章,收在《门德尔松与莱辛》一书之中,此书最后一篇文章写于施特劳斯离开德国之际,读起来格外感人。在英国,施特劳斯继续探讨启蒙哲学与宗教问题,不过主要围绕霍布斯展开,通过宗教批判延伸到政治哲学领域。这一时期的成果主要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其研究霍布斯宗教问题的文章,被结集为《霍布斯的宗教批判》。从施特劳斯早期研究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从宗教研究出发,延伸到启蒙哲学,又进而转向政治哲学研究。

  那么,我们不妨从上述施特劳斯研究转变的角度,对于他早期的学术观念进行一下分析和总结。作为犹太人的施特劳斯,天然就必须面对二十世纪犹太人问题,因此他从自身处境出发,通过分析了雅可比、斯宾诺莎等犹太哲人,在处理哲学与宗教问题的关系,深入了解了启蒙哲学与犹太教之间的张力。在他看来:

  启示本身召唤合适的人从事哲学,神法本身要求哲思。获得授权的自由哲思,以所有存在者为对象。所以,与所有存在者一样,启示也成了哲思的对象。在先知论中,启示作为由上帝通过某个先知所给予的律法,就成了哲学的对象。

  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施特劳斯还尝试将哲学与宗教进行调和,有些类似于中国新儒家调和启蒙与儒教的努力,不过很快他就意识到这条道路不通,所以写道:

  “中世纪宗教启蒙”内传特质的根据,在于静观( theoretis-chen)生活理想的优先地位,正如现代启蒙外传特质的根据,在于对实践理性优先的信念,此信念在康德的构想、奠基和极端化之前,早已占据了优先地位。

  通过区分古典哲学与启蒙哲学的差异,分清了静观的古典哲学和偏重于实践理性的启蒙哲学,对此我们不难看出,施特劳斯本人很早就能够区分启蒙前后,哲学本身产生的分裂。而这个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国学研究者而言,还是一个不能理解的事实。既然如此,启蒙哲学为何能够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呢?施特劳斯继续分析了启蒙与偏见问题。

  今天阅读某篇启蒙时代文章的读者,在读到文章猛烈抨击偏见时,时常会心一笑,因为他察觉到,启蒙运动里这些所谓摆脱了偏见的先生们,他们自己的偏见有多么深。人们简直可以说:启蒙的世纪就是偏见的世纪。

  也就是说,启蒙哲学试图通过理性来摆脱传统的偏见,但是根据启蒙理性建立起的哲学,依旧是一种偏见。这种偏见本身不能通过理性来反思,只能通过历史来呈现。

  历史意识教导我们,人不可能摆脱偏见生活:每个时代都有它的偏见,而对抗那些偏见总是意味着对抗别人的偏见——因为让人尴尬的是,人们根本不会把自己的偏见认作是偏见。只有当历史意识教会我们“偏见”这一范畴具有普遍的适用范围,废除历史意识才会导致废除“偏见”的普遍意义。

  当我们通过历史意识来呈现启蒙理性带来的偏见时,突然会发现偏见超越理性,反而成为了历史中的常态。这种常态反而刺激人们产生了一种新的历史观念,即“偏见”这个概念具有更加普遍的适用性,人们生活离不开偏见,从而使“偏见”成为了合法意识。这种观念最终必将对理性带来致命的打击。

  如果仅就哲学而言,启蒙已经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这个胜利表现在政治领域,则是自由主义的普及。因此施特劳斯就针对自由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

  自由主义否定了政治;然而,自由主义无法把政治从地球上抹去,而只是将其掩盖起来而已;自由主义导致对政治的参与采取了一种非政治的言说方式。所以,自由主义抹杀的不是政治本身,而只是对政治的理解以及政治的真相。

  如果将自由主义改成启蒙哲学,也许对于这句话就更清楚了。或者说,启蒙哲学瓦解的不仅仅是传统宗教或者政治,甚至也会瓦解他自身所建立的政治。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针锋相对指出,自由主义无法抹杀政治,只能歪曲对于政治的理解。对此,施特劳斯并不是仅仅批判了之,而是用研究对其进行批判。

  哲学与历史,云泥殊路,截然不同。哲学为人们的正确行为提供准则。然而准则远远不如例证切实有效。通过记叙实例,拓宽人的经验,揭示准则是如何被人遵循或被人无视的,昭示由此而来的成败得失,从而较之传授准则本身,更为有效地使人能够在具体的情势下,奉行那些准则——这就是历史的任务。使人审慎,使人深思远虑的,不是哲学,而是历史。

  也就是说,如果要解决当代哲学的困境,有必要理解前现代的思想。那么,通过历史研究来透视启蒙哲学或者现代政治思想的起源,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所以,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研究,从某种角度来看,就是政治思想史的反思。

  宗教批判与现代政治学之间的关系别有内情——霍布斯的政治学与他的宗教批判之间确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宗教是霍布斯政治学真正的敌人。因为,霍布斯的政治学所依据的公理是:暴死是最大的恶;而宗教则宣扬还有比暴死更大的恶,即死后地狱中的永惩;宗教以此否定了霍布斯政治学的基础。因此,只要不驳倒宗教的说教,霍布斯的政治学就会受到质疑。霍布斯政治学依赖于宗教批判。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施特劳斯针对霍布斯的宗教批判与现代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发现,霍布斯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于宗教批判,而如果不能够否定基督教的永罚观念,那么他契约论建立的基础——人对于暴死的畏惧,就是不成立的。那么,反过来说现代政治学也就是不能够成立了。

  施特劳斯从宗教与哲学的问题意识出发,渐渐深入到启蒙哲学与宗教的问题之中,他试图通过对雅可比、门德尔松、莱辛、斯宾诺莎等犹太哲人处理宗教与哲学的问题,来反思自身存在与政治环境的关系。在研究的过程中,他发现犹太问题本身就是现代性问题的一个分支,不解决启蒙哲学问题,犹太问题也无法解决。因此,他转而投身到对于启蒙哲学的追问,发现启蒙哲学作为一种政治偏见,不但瓦解了传统宗教与政治,同时也威胁到现代政治的基础。可以说,施特劳斯的研究,既是受到犹太人身份问题的刺激,又返回到犹太哲人的启蒙哲学问题,最后到启蒙哲学与现代政治的探讨。当他意识到,现实政治(纳粹)已经威胁到他个人的生存的时候,他选择了离开养育他的德国,进入到现代政治的大本营英国和美国,继续他对于政治哲学的追问。在他看来,苏格拉底留在雅典,是为了维护城邦的尊严,而他的离开则是为了更好地探讨现代城邦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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