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福建的“宰白鸭”

 清朝福建的“宰白鸭”

  这里所说的白鸭,并非人们常常食用的鸭子,而是指清代民间械斗中一种特有的称呼。清代民间械斗频发,表现出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薄弱和吏治的腐败。福建等地民间械斗或斗殴案件中,往往有雇人顶替凶手的情况,历史上称之为“宰白鸭”。

  清王朝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近年来学术界颇有研究,相较于此前的历代王朝而言,清代的社会控制算是较为有力的了。但是,即便如此,政权主要控制也只到县一级,在县以下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乡绅、生员、宗族和保甲四种方式进行。四种方式中,宗族势力最大,其他三种管理方式往往需要与宗族结合,而乡绅等人往往也是宗族势力的代表。政府对于乡村的控制力极为有限,民间的械斗发生频繁,而基层政府对此往往无能为力。

  清代的民间械斗,以福建、广东和江西等省最多,其中福建一省规模最大。

  闽中各地,外来移民很多,一般都聚族而居,以便自保。当地风气,最重名声,赵翼《簷曝杂记》卷四载,当地人凡是做官、受到朝廷旌表节孝之类,必建高大牌坊于通衢大道,用来彰显来族名声。泉州城外,牌坊多达数百座,并列达半里地之远。而葬坟也必树碑,如果墓葬几里内有道路,往往将碑立于大道旁,为的就是让人知道本宗族的名声。

  乡间宗族势力的强大,成为械斗的动因之一。道光、咸丰年间曾在福建等的做官的张集馨,在《道咸宦海风闻录》中记录了当时福建各地的民间械斗之风。“漳、泉、兴、永,民风蛮悍,械斗习以为常,数百年来斗风示熄。”他在书中记录漳州一地的械斗情况颇为详细:漳州这地方,与广东潮州和福建泉州相邻,风俗相近,械斗之风极盛,其中以龙溪、漳浦、云霄三地为甚。当地居民,多半聚族而居,一大姓则立红旗,若干小姓聚集一处则立白旗,以地方志的记载来看,从明永乐年间起,这里的械斗就没有停息过。各宗族之间,世代结仇,难分难解,常常因为很小的事情就相约械斗。起初,可能还有些事想通过官府来解决,但报官的案件往往得不到公平处理,处理也没有人服气。于是就在宗族、村社间以武力方式解决所有纠纷,后来经常发生掳人勒赎,纠众互斗的事件,以至于后来成为冤冤相报,世代为不解之仇,你杀了我的兄长,我杀了你的父亲,代代相传,一有小事纠葛,就发生大规模的械斗。

  械斗时,大姓则合族相帮,小姓则若干姓互助,本村社壮丁不足,则出钱到外姓招募,民风好勇,以必死者为能。参加械斗的人,家中妻儿往往笑脸相送,不望生还。有时父子二人,受雇于敌对双方,到了战场上,则各为雇主,如同陌路。受雇者死一人,则由雇主方给洋银三十元,在祠堂设立忠勇牌位,妻小也得到赡养。战斗时,鸣金而进,放火而退,一声令下,则刀枪齐出,奋不顾身。械斗结束后,双方各点死伤人数,死伤互抵外,如有不足,再向官府报告,索取赔偿。械斗时受雇于双方者,也许是亲戚朋友,战场彼此生死相搏,决不相顾。事后,亲戚间照常往来,如同战斗并未发生一般。

  地方驻军和各县衙门,对于民间械斗多束手无策,甚至从中渔利。战斗开始时,如果官府或军队出面干涉,则枪炮相加,官方只好不再过问。械斗结束后,官府前去双方收取械斗费,如有不缴,则组织乡丁和官军,对其进行扫荡,如同强盗。道、咸以后,斗者日穷,械斗费拖欠情况日益严重。

  对于地方上这种大规模的械斗,最高统治者也有耳闻。咸丰九年(1859年)张集馨升任福建布政使,按制进京觐见皇帝。在召见过程中,咸丰帝曾问起福建民间械斗的情形。问答之间,张向咸丰帝报告,械斗大约起于明永乐间,当地大姓一般成百上千家聚居一处,小姓也多数十、百家不等,宗族间矛盾暴发时,小姓纠集数十姓与大姓互斗。咸丰帝很关注当地官府在其间所扮演的角色,问道:“地方官不前往弹压吗?”张回答:“从前过惠安时,曾亲眼见过械斗的宏大场面,当双方酣斗时,官府禁令根本就不理会”。又问:“出现死伤如何处理?”答称:“如果大姓毙小姓二十命,小姓毙大姓十命,相抵外,还要报到官府,照价索取赔偿。有时会出现官府前往捉拿凶犯时,早已逃亡,官府就烧毁村庄,通辑案犯。也有贿赂求和,不再追究的。”咸丰又问:“一条命要多少钱?”张回答:“要给家属三十洋元,并在祠堂设立忠勇牌位”。咸丰听到这里并未再追问,把话题转向了别处。

  从咸丰帝与地方大员张集馨的对话中可以看出,统治者对于民间械斗,只要不对其统治构成根本的威胁,人民的死活并不放在心上。至于官府在其间的作用,是不是做了较好的处理,官员和驻军是否受贿,也不会认真追究。专制帝王的关心民瘼,肃清吏治,不过如此。

  深究起来,地方官员有守土之责,对于械斗之风长盛不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久任于当地的官员,按例对于械斗的处理方式,只是追缴械斗费,如果不缴,“官即带差役千余人,前往洗庄,房屋树木,一概毁伐。”换言之,只要交了械斗费,一切即可了结。另一方面,张集馨也提到,一般地方的官员,对于民间案件处理,往往都能捞取好处,但在械斗频发的地区,则只有这种人命大案,才能得到一定的贿赂,地方官员因此也不愿放过这种捞取好处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认真的采取措施,防范和解决械斗的问题。不独福建一省如此,凡械斗较多的闽、粤、赣等地,概皆如此,《清稗类钞》说到广东械斗时说:“故遇此等案件,县署幕友、书吏以及刑差、门皂均有例规,即县令亦有照例之馈遗焉。”

  在人命案件的处理上,地方上形成惯例,只要死者家属和宗族得到一定的赔偿,并不追究所谓凶犯是“真凶”还是出钱买来顶替的。于是,一场械斗或人命官司中,凶犯多是出钱买来的,俗称为“宰白鸭”。“凡械斗案,顶凶率十居八九也,其气习如此”(清·赵翼《檐曝杂记》卷四,中华书局,1982年5月版,第79页。)。

  清人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记载了他的父亲在福建审理的一起“宰白鸭”案件。一次,地方上发生人命案件,县衙抓捕后交上来的凶犯年纪还不到十六岁,样子也很文弱,而死者身上有伤十多处,也不象是一人所伤。府州官员提取凶犯复审,这个年轻的凶犯口供滔滔不绝,说起来极为流畅,与县令报上来的公文中所说丝毫不差。再令复述一遍,还是一字不差。因为这个“凶犯”早就背熟了供词。再三审问,这凶犯坚不改口。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开导”,人犯终于哭泣喊冤了,原来,这就是一个“白鸭”。于是发回县里重审。不料,没过多久,县里又把这案子报了上来,凶犯还是那个年轻人。这回再怎么审问,年轻人再也不肯改口,坚称自己就是凶手。案子报到省里,反复审问,仍坚供如前。问他:“你年纪轻轻的,怎么下得了毒手?”答曰:“恨极了,所以如此。”最后,省里只能照县令原案定罪了事。后来,将案件发回县里重审的府员曾遇到凶犯被押回县里,问他究竟为什么又一次认罪,他流泪说出了真相:当案件发回重审时,县令对他施以酷刑,他的父母也到牢中来骂他,说卖他顶罪的钱已经用完了,你在府台那里翻供,是害了父母,你要是出狱,一定整死你。这年轻人反复想,认罪是死,不认罪也是死,不如认罪了,认罪还可以顺从父母,于是就再次认罪了。

  清代此类顶罪事件并非福建所独有,只是在其他地方没有“宰白鸭”这个名称罢了,诚如清人所说:顶凶这类事每每出现在械斗这类事中,顶凶者或本来就有死罪,或者是同样案犯中的贫穷者,或者是身体有疾病者,以一人死而免众人之罪,家小也从此有人赡养,所以往往会有此类事发生。上面这个案件中,“白鸭”的父母因为贫穷或急需用钱,收了人家钱叫儿子来“顶凶”,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情况。“薄罪代杖,重犯顶凶,极平常事也。”(清·刘体智《异辞录》卷二,中华书局,1988年10月版,76页)社会之黑暗,于此可以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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