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一统”与中央集权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国家是由氏族公社发展演变而来的。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和世界上其他古代国家的形成一样,都在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原始社会之后才完成的。原始社会最后的社会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先为母系氏族公社,后为父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以父系家长为其首领。众多的氏族公社组成部落和部落联盟。中国古代部落联盟的首领史称为“帝”,著名的有五帝,由推举产生,史称此一时代为&ldq

中国“大一统”与中央集权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国家是由氏族公社发展演变而来的。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和世界上其他古代国家的形成一样,都在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原始社会之后才完成的。原始社会最后的社会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先为母系氏族公社,后为父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以父系家长为其首领。众多的氏族公社组成部落和部落联盟。中国古代部落联盟的首领史称为“帝”,著名的有五帝,由推举产生,史称此一时代为“禅让”时代,或“五帝”时代和“官天下”、“公天下”时代。此后,中国的历史进入前期国家的时期。前期的国家已与氏族公社有根本的不同。其最大的不同是社会生产资料已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在中国史上称为“土地为国有”);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已由于贫富分化而形成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原来的社会公益机构都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并演变而成为他们服务的国家机器。国家的首领先是称“帝”,后称“王”,王位世袭。史称这一时代为“三代”、“三王”或“家天下”时代。

  《礼记·礼运》关于“公天下”和“家天下”的基本情况及由前者转变为后者的过程虽有相当的想象成分,但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审查,大致符合实际。关于“公天下”,文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关于“家天下”,文曰:“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智,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是谓小康。”小康就是小安,在《礼运》作者的观念中,这是一个劣于大同、而优于乱世的时代。由于有禹、汤、文、武、周公等圣君贤相倡礼义,设制度,抑制了在私有制下产生的主要弊端,使社会保持在小康水平上。其实这只是后代儒家学者们的一厢情愿的想象.所谓“三代”也和所谓“大同”之世一样,都不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夏、商、西周的早期都相当混乱,其后期混乱的程度更加严重。以至于国破家亡。

  国家只要存在,就有其特征。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征也在变化。中国古代国家的特征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在两个大的阶段中,国家的特征截然不同:一、夏商周三代(包括春秋、战国)为第一个阶段,时长约一千九百馀年,为前期国家的时期,其基本特征是以国王(天子)为首的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二、自秦汉至明清为第二阶段,时长约二千馀年,为后期国家的时期,其基本特征是以皇帝(亦称天子)为首的地主官僚中央集权制。

  一  夏商周以国王为首的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

  论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特征,由于前两代的有关资料奇缺,说明问题不易。春秋、战国两个时期又处于国家制度的转型时期,国家特征又不典型。因之,本文本段的探讨以西周为重点,在特征的起源方面可以上溯至夏、商两代,在特征的没落或转型方面,则可以下及春秋、战国时期。

  1.国王“家天下”制度

  国王“家天下”是一个时代的特征,如《礼记·礼运》述“天下为家”的情况,其特征体现在各个方面。不过“大人世及以为礼”是被列为首要的特征。所以,西汉名臣盖宽饶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汉书》本传)南宋学者王应麟著《三字经》曰:“夏传子,家天下。”可见由“传贤”到“传子”是时代转变的分水岭.“传子”又是国王“家天下”的主要标志。

  在阶级社会中,尤其是在其早期的时代,神化王权和皇权,都是必然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必要的,原因不必详举。如王称“天子”就是一例。《尚书·周书·召诰》谓周成王曰:“有王虽小,元子哉!……王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礼记·曲礼下》曰:“君天下曰天子。”在现实的生活中,周王处于家长的地位,也是最高统治者,这是毫无疑义的。春秋前期的周襄王曾对晋文公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馀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国语·周语中》)此说是符合实际的。但属于一般的概述。具体地说,“家天下”的首项应是“王位世袭制”,其次则是“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

  西周的“王位世袭制”是和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即所谓“宗统”和“君统”结合。《诗经·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注曰:“本,本宗也。支,支子也。”郑笺曰:文王“以受命造始周国,故天下君之。其子孙逋(嫡)为天子,庶为诸侯,皆百世”。宗法制萌芽于氏族公社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分别嫡、庶关系,以分配其家族的政治、经济权益。其特点是以嫡系为主干,嫡长子一系为本族的大宗,庶子为小宗;庶子在本支为始祖,其嫡系为本支的大宗,庶为小宗。如此推衍,世代相承,如树干之与枝,形成庞大的宗法谱系。

  夏、商时期都有宗法,其严密之程度可以研究。商之宗法已相当严密。《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的王位继承是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子以“嫡”为主,弟以“长”为先,此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据我统计,商朝共有二十九帝(王),传弟者十三帝(内传堂弟一),传子者十六帝(内回传嫡侄三)。商之后期,自庚丁至于纣王(帝辛),四世四帝均为“父死子继”。再考之商的后裔微子启封于宋国传位的情况。《史记·宋微子世家》曰:“微子开(启)者,殷帝乙之首子而帝纣之庶兄也。”周灭殷(商),周武王释微子启,成王又封微子启于宋,都商丘(今河南商丘城南)。微子以后,传十二君,至宣公时,已传子十君,传弟二君。与其祖商朝传位“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制度相同。可是宣公在位时,认为其弟和贤,不愿传位给自己的太子与夷,就对其弟和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和三让而受之,是为穆公。穆公在位九年,病,谓大司马孔父曰:“先君宣公舍太子与夷而立我,我不敢忘。我死,必立与夷也。”孔父曰:“群臣皆愿立公子冯。”穆公曰:“毋立冯,吾不可以负宣公。”于是立与夷,是为殇公。由此可知,宣公所谓“天下通义”,是极而言之,“父死子继”还是基本制度。

  近代学者王国维谓商无“嫡庶之制”,只有君统,没有宗统。他的立论根据是:“自汤至于帝辛(纣)二十九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或’十五帝。”“其传子者,亦多传弟之子,而罕传兄之子。”(《观堂集林·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此统计多误,立论亦不正确。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维系政治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在变化,此制亦随之陵夷。至西周后期,尤其是平王东迁以后,此制被严重破坏。春秋前期,周王室大夫辛伯曰:“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并后”就是“妾如后”,“匹嫡”就是“庶如嫡”,“两政”就是“臣擅命”,“耦国”就是“都如国”(《左传·桓公十八年》传及注),此四事在周之桓王、庄王、惠王、襄王时的王室及诸侯国中都屡屡发生.说明了宗法制度的维系和制约作用已微乎其微了。

  2.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

  西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当时简称为“封建制”,后来简称“分封制”。在“分封”一名之前所以冠“宗法贵族世袭”之名号。是因为所封是以王室姬姓贵族为主,而且是爵位世袭。《荀子·儒效》曰:“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其他所封,有异姓功臣、边远的大部族首领和古帝王之后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富辰谓周襄王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定公四年,卫祝子鱼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分封是为了保卫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家族的统治。

  分封也叫做“受民受疆土”,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周王以京师为中心,划周回千里之地为邦畿,留作自用及分赐给在王室供职的卿大夫等为采邑。邦畿以外的国土,分给诸侯,诸侯亦同于周王,将封区内的土地留作自用及分赐给他的卿大夫等为采邑。士为最后受封的低级贵族,再下则为耕种田地、承受剥削的庶民,是农奴或奴隶身份。《国语·晋语四》曰:“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说的就是在这种层层分封制下对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实行层层剥削的情况。

  宗法制的紊乱和破坏在诸侯国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也是“并后,匹嫡,两政,耦国”在作祟。以鲁国为例:鲁国是周公旦的封国,向有“鲁有天子礼乐者”之说,得周公旦的真传,可是其后与妃之争,嫡与庶之争。几乎代代有之。司马迁喟然叹曰:“余闻孔子称曰:‘甚矣,鲁道之衰也!洙泗之间断断如也。’观庆父及叔牙、闵公之际,何其乱也!隐、桓之事,襄仲杀嫡立庶;三家北面为臣,亲攻昭公,昭公以奔。至其揖让之礼则从矣,而行事何其戾也?”(《史记·鲁周公世家·太史公曰》)其他诸侯国的情况也相差不多,司马迁总括之曰:《春秋》一书所记二百数十年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矣”。他评论曰:“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故也,其渐久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至战国时期。分封制以残馀和变态的形式还存在于各诸侯国中。封号为表示官阶和荣誉。封国、采邑的主要意义为俸禄,封君不再“君国子民”,只是衣食租税而已。如魏国的安陵侯曰:“吾先君成侯受诏(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又曰:“安陵,小国也,不能必使其民。”(《战国策·魏策四》)分封制日渐废置,代之而起的是郡县制度。

  3.土地国有制

  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由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或谓之氏族公社成员集体所有制发展演变而来的。由公社公有演变为国家公有,代表国家的国王攫取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劳动人民的统治权,就形成了国有和王有不分的土地国有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姬姓贵族土地世袭所有制度。此制度是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诗经·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对这一所有制的歌颂,也是当时的基本政治观和国家观的表现。

  可是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日益衰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依靠一些比较强势的诸侯。周桓王时,由于王室与郑庄公矛盾,桓王曾以周、蔡、卫、陈四国之师伐郑,为郑所败,桓王被射伤。从此,周王之天子的威望更加低落,虽有诸侯共主之虚名,但多数诸侯已不再听命于天子,反而出现了“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史记·十二诸侯年袁·序》)的局面。此时的政治观、国家观,也包括土地所有制观在内,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分离主义变化,如楚大夫无宇所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他虽也重复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诗句.可是以“君土”代“王土”,以“君臣”代“王臣”,这一字之改,却标志着一个时代在改变。到了战国时期,诸侯的统治权在日益削弱,不少卿大夫掌握了强大的政治、军事权力,还占有大量的私有土地。这些卿大夫制造的代表性事件是“韩、赵、魏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此后,《北山》那首脍炙人I–1的诗歌虽还在天地之间回荡,可是人们的政治观、国家观和土地所有制观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赵氏注曰:“诸侯正其封疆,不侵邻国,邻国不犯,宝土地也;使民以时,居不离散,宝人民也;修其德教,布其惠政,宝政事也。”(《孟子·尽心下》)此说足可证明,《北山》的时代已成历史了。

  4.民族主体国家观

  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国家观是民族主体国家观,这是一种民族关系双重性的国家观。对于中原王朝来说,认为本民族(华夏族)是国家的主体居民,是自己的人;华夏以外的民族,即如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是异民族,是外人。这就是“内诸夏而外夷狄”(《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的观点。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当时,中原王朝的周围已有众多的不同民族在生产和生活,而且彼此之间已存在联系.无视他们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之,对异族的包容,是华夏民族的一个重要优点。二是华夏族的经济比较发展,文化水平也较高,自认为是有文化的民族,自视甚高;在与异族为争取生存空间而发生矛盾斗争乃至发生战争时,有作为的、理性比较强的政治家多不断协调民族关系,争取和平相处。但其理论观点,都是以本民族为主体。如《尚书·虞书·尧典》曰:“协和万邦。”《诗经·商颂·玄鸟》曰:“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殷武》曰:“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这都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表现。

  此时边远地区较强大的民族也相继建立国家.史称方国,由于类似的原因,其国家观亦非狭隘的民族国家观.而是具有民族主体国家观的特点。如《史记·楚世家》曰:西周后期,楚国兴起于江汉之间,兼并附近小国。其首领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至春秋前期,中原混乱,诸侯互相攻伐,楚武王又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所以这样,据楚武王说:他的祖先曾任周文王之师,后来只封给“子男”的爵位,他为此而不平,要求给予较高的尊号。楚在春秋的整个时期,一直北进,长期成为中原各国的威胁,尤其是“楚庄王问鼎洛邑”一事,华夏族人莫不心惊;可是楚是最早“向化”的族群,也是最早比较彻底地融于华夏的大民族。

  民族主体国家观在平常时期有其民族包容的一面,但在民族对抗时,常常表现出狭隘的民族主义特点。此事在春秋的前中期,一度表现突出。如在南方的楚国和北方的戎、狄极力向黄河流域进犯时,有些华夏人士惊呼:“夷狄也,而亟病中国。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公羊传·僖公四年》)为救援受到山戎、北狄严重侵犯的华夏系燕、邢、卫等国的危亡,齐国的名相管仲竟对齐桓公曰:“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宴安鸩毒,不可怀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史称这些言论为“华夷之辨”。齐桓公、晋文公等相继以“尊王攘夷”的口号相号召,领导了中原地区众多的华夏系诸侯国的民族自救运动。大约至春秋中期,即在公元前546年“向戌弭兵”之后,“华夷之辨”才告一段落。

  “华夷之辨”方炽之时,民族间和平的经济、文化交流仍时断时续,民族间的同化或融合亦未停止。《韩非子·有度》曰:“齐桓公(前685—前643)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又曰:“荆庄王(前613—前591)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难二》曰:晋“献公(前676—前651)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史记·秦本纪》曰:秦穆公(前659—前622)“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此四大国原来的主体民族有华夏,有荆蛮,可能还有戎狄,被兼并的民族成分更为复杂,这四大国至此时都已是地区性的多民族国家了。有些民族经过数十年,可能会融于华夏民族;也有的民族经过一二百年,仍保持其民族的主要特点。以属于晋国的一支戎族为例。鲁襄公十四年(前559),戎子驹支对晋大夫范宣子讲述了他的族人归服于晋国的情况说:“昔秦人负恃其众,贪于土地,逐我诸戎。(晋)惠公(前650—前637)蠲其大德,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毋是翦弃。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我诸戎除翦其荆棘,驱其狐狸豺狼,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至于今不贰。……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左传·襄公十四年》)此时的范宣子对于归附晋国百年、并在晋国境内生活、还参加过若干军、政事务的戎人,犹以异族视之,这就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体现。可见民族隔阂之消除并非一日之功。

  二  秦汉奎明清以皇帝为首的地主官僚中央集权制

  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兼并六国之后的当年,在朝廷上与群臣们讨论,决定废除自西周以来行之八百馀年的封建贵族世袭分封制,改行全新的符合多民族、大一统需要的地主官僚中央集权制度。秦亡之后,此新制并未随之消失,而是“汉承秦制”(《后汉书·班彪传》)。再后,历隋唐宋元明清而不改,都以之用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事实也证明:在任何一个朝代,采用此制而且正常运转者,将会是国泰民安,历纪长久;如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此制加以损益者,势必招致“华夏沸腾,黎元殄瘁”(《晋书·殷浩传》)。可是历史上有一些喜欢言必称“三代”的人,总愿意将秦始皇的某些错误或某个帝王的横征暴虐加在一起,统统作为中央集权制的罪状而加以批判。如说“废圣王之制”,谋一家之私。近年的调子更高,谓之“专制主义”、“极权主义”、“专制独裁”等等,以至于说,中国古代根本没有政治文明,只有“封建专制主义传统”,而且还抱怨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至今还没有肃清”。

  情况虽如此说,但毕竟还有另外一种声音,反映在认识上却迥然不同。如唐柳宗元说:“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封建论》)清初王夫之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即置郡县为“行其大公”(《读通鉴论·秦始皇》)。民国初章太炎说:“古先民平其政者,莫遂于秦。”(《秦政记》)“平其政”即“使人们在政治上平等”。上述三说都言之凿凿.依据于国情,并非托于空言。由此,我受到一种启发,认为在对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评论时,应当一分为二,批判是必要的,但也应当肯定其政治文明的一面。

  这一时期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以皇帝为首的地主官僚中央集权制.具体特征则很多。本段限于篇幅,也为了与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特征对照,只谈如下四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1.皇帝制及其“家天下”因素

  皇帝制度是秦始皇首创的以皇帝之名号代替了以国王之名号为国家元首的制度。此制在此后的中国,行用了两千多年。直到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时才废除帝制,实行大总统制。皇帝制度也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国王改称皇帝,并不仅仅是尊号的更换:更换的意义也不仅仅是秦始皇(当时尚称“王”)的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所说:“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史记·秦始皇本纪》)再深一个层次来说,在此时,旧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所有制关系及赖以存在的宗法制度已不存在了,代之而产生并在发展的土地私有制和地主官僚政治已经形成为制度。因此,皇帝制度不是一重性质,而是具有“家天下”和“公天下”双重性质。用上引的王夫之的话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

  封建时代的皇帝,为了树立权威,巩固统治,安定社会,有神化皇权之举:又制造一些凌驾于一切之上的观念;获有超乎常人的物质和精神享受,这些情况在当时是正常的,不仅是皇帝个人的私事,而且涉及到国家的制度、政策,应当说还是地主阶级的阶级之事,也是时代之事。如《汉书·高帝纪下》曰:汉七年(前200)二月,刘邦“至长安。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上见其壮丽,甚怒,谓何曰:‘天下匈匈,劳苦数岁,成败未可知,是何治宫室过度也!’何曰:‘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以重威。’”至于有些皇帝重用外戚或宦官。还有越法、违制之事,这也要具体分析评价,不应一概而论。真正属于“家天下”的事例,主要有两项:一为“皇位世袭制”;二为“皇族特权制”。

  皇位世袭制史称“皇统”。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行嫡长子继承制。如西汉有司请于文帝曰:“高帝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列侯始受国者亦皆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之大义也。故高帝设之以抚海内。今释宜建而更选于诸侯宗室,非高帝之志也。更议不宜。子启最长,敦厚慈仁,请建以为太子。”(《汉书·文帝纪》)文帝许之。启为太子,后即位为景帝。如皇帝无子。按宗法在皇族中寻觅合适者立之。如东汉殇帝二岁而崩,皇太后邓氏与其兄车骑将军邓骘定策禁中,迎立章帝之孙、清河王庆之子刘祜为皇帝。皇太后作策命曰:“朕惟(长安)侯孝章帝世嫡皇孙,谦恭慈顺,在孺而勤,宜奉郊庙,承统大业。”(《后汉书·孝安帝纪》)邓骘上疏曰:“陛下躬天然之姿,体仁圣之德……援立皇统,奉承大宗。”(《后汉书·邓骘传》)

  皇统虽可以借宗法制度以维系,但此后的宗法制度已日薄西山,灵光失尽,所以为皇位的争夺而发生的父杀子、子杀父、兄杀弟、弟杀兄、母杀子、臣杀君之事,几乎历代有之。

  “皇族特权制”就是皇帝的父母子女等从国家那里无功而获得特殊的政治、经济权力的制度。秦在商鞅变法时,主张“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即“无功不及爵秩也”(《史记·商君列传》及《索隐》)。秦朝建立,李斯主张“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置诸侯不便”(《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采纳了这个意见。可是刘邦当了皇帝,却改变了这一制度。他认为秦朝不分封始皇的子弟,致有“孤立之败”,于是大封其子弟为九国,占去国土的大半。东汉史学家班固论曰:“藩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矫枉过其正矣。”(《汉书·诸侯王表》)诸侯王都处于半独立状态,君国子民,拥有军、政大权。后来为争夺皇位发动了吴楚七国联兵叛乱,史称“七国之乱”。汉景帝命数十位将军、倾全国的军力,才将叛乱镇压下去,七王或被杀,或自杀,国皆废除。从此时起。其他诸侯王的军、政大权均被废除,惟得“衣食租税”。至西晋,司马炎因篡魏建晋,又认为曹魏只搞“虚封”,也是“孤立之败”,就大封宗室为王,割据一方,掌握军政大权。后也因为争夺皇位而发生了“八王之乱”,前后混战了十六年.惠帝和皇后被杀,八王中的七王也被杀,再加上天灾不断,瘟疫流行,广大劳动人民或死亡或流离失所严重。明朝初年,朱元璋曾封皇子二十四人和一从孙为王,出镇全国各地。后来诸王坐大,有震主之威,于是建文帝开始“削藩”,引致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变”,并夺得皇位。是为明成祖。明成祖上台,仍继续削藩,直到把诸王之政治权力削尽为止.但所给予的田园府第却是优厚的。清朝也是实行限制皇族、八旗子弟的政治特权却给予优厚田宅的政策。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当年李斯提出的,不分封诸侯,“诸(皇)子、功臣公赋税重赏赐之”的政策是正确的。

  2.三公九卿制中的“公天下”因素

  三公九卿制是秦始皇创立的中央政府机构。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为“百官之长”,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司法和监察。九卿还有列卿相当于今天的中央政府的各部。这一编制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了皇帝的权位,丞相是皇帝的主要助手,所谓“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其下属各卿为政、军、法、财分立,由皇帝总其成。说此制中有“公天下”的因素,有如下几方面:

  (1)官僚制度——自秦朝以来,中央官吏不再行世卿世禄制度,而代之以官僚制度。官吏们不是来自一家一姓,而是来自“五湖四海”。选官不问身份,惟才是举,在官有俸,官丢俸除,任免升迁均听命于皇帝。但如西汉开国之初,有不少武力功臣主政,后十年、数十年一过,旧臣凋零.就需要通过察举、征辟以补充吏员。察举的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孝廉、秀才等。此制为后代的科举取士开了先河。获选者由此走上仕途,低者为令丞,高者为卿相,平步青云。这确有“公天下”的性质。然而唐太宗却在看到“新进士缀行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王定保《唐摭言·述进士上》)这也是实际情况,仍有“家天下”之意味。

  (2)皇权的制衡制度——“家天下”与“公天下”之判别,皇帝与大臣们权限的划分很重要。尤其是对无上权威的皇帝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主要制衡方式有三种:一为太傅制度;二为廷议;为法律。西周即设太傅,为三公之一(另有太师、太保)。秦无三公,西汉高后和哀帝时,设太傅。《后汉书·百官志》曰:“太傅,上公一人。本注曰:掌以善导,无常职。世祖以卓茂为太傅,薨,因省。其后每帝初即位,辄置太傅录尚书事。”太傅都以元老重臣充任,为皇帝和大臣们所尊崇,他们教导皇帝修身养性,以德治民,有制衡皇帝的作用。皇帝尤其重视对太子的培养教育,历代太子,均置太傅,以培养储君。《后汉书·百官志》曰:“太子太傅……职掌辅导太子,礼如师。”又曰:“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傅一人。……傅主导王以善,礼如师,不臣也。”

  廷议也叫做朝议、朝会和大议等,是皇帝与大臣们在朝堂上定期集会议事的一种形式。所议有政治、经济、民族、文化、救灾、战争等等,参加廷议的官吏有文有武,职位自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诸侯王、众卿、将军,下至大夫、博士、令长等。廷议的特点是不论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均可自由发言,平等议事,言者无罪,择善而从。西汉名臣萧望之对皇帝说:“朝无争臣则不知过,国无达士则不闻善。”(《汉书》本传)宣帝常鼓励大臣们在廷议时要勇于发言,不要有所顾忌。唐太宗也曾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吴兢《贞观政要·政体》)当然面折廷争是有的,因此而获罪于皇帝也是有的,但“兼听纳谏”毕竟是古训,是皇帝们的座右铭,廷议既有制衡作用,也是促使政治清明、社会发展极好的议政形式,因此历代都有所提倡。

  一般的说法是封建皇帝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凌驾于法律之上。常用于论证的事例是西汉杜周的一段名言:“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史记·酷吏列传》)有人据此把律令说成是皇帝随便一说的产物。这样的观点太过于贬低封建时代法律的地位和价值了。杜周是一位著名的官吏,因打击豪强权贵而获酷吏之名。他任廷尉时,执法很严,但也有很大的缺点.就是看皇帝的眼色行事,“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同上书)。这种官风不正、执法不平的情况历代会有很多,但国家律令的产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可轻易贬低、否定。《后汉书》记载了一个皇帝、皇族应当遵守国法的故事:董宣为京师洛阳令时,东汉光武帝的姐姐湖阳长公主的家奴杀了一个老百姓。但因这个家奴躲在长公主家中,官吏捉不到他。有一天,长公主外出,此家奴驾车,被董宣拦住。董宣批评长公主包庇家奴,并把家奴当场杀死。长公主回宫向光武帝哭诉,光武帝大怒,召董宣至皇宫,要�杀他。董宣对光武帝说:“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光武帝理亏,仅要内侍强按董宣的颈项向长公主叩头赔罪,但董宣两臂撑地,不肯低头。后来光武帝不仅未惩罚董宣。还“赐钱三十万”,官复原职。从此,董宣以“强项令”而著名(见《酷吏列传》)。皇帝如果违法,也为道义所不允许。

  (3)诸卿的设置和执掌——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可以看出,秦汉时期中央机构的设置及其执掌。都符合当时的多民族、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主要特点是职事部门(府寺)齐全,各司其职,国家的财政有预算、决算,国家的财政与皇室的开支分开。如国家的财政归大司农(初称治粟内史),掌谷货。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斡官(主盐铁酒专卖)、铁市等七十个部门。皇室的财政归少府。应劭曰:“少者,小也。”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百官公卿表》注)少府的收入不由大司农拨给,而是来自当时归国有的“山海池泽之税”。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官、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等四十个部门。这些机构很难一概说是为皇帝或后宫私人服务的。如尚书、符节等部门,是皇帝的秘书处或机要处,也是国家的枢机部门。但总的说来,国家的财政是有公私之分的。如《史记·平准书》记西汉前期的情况曰:“量史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白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中央机构之“公天下”特点十分突出。

  在中央设有两个卿级部门,以管理民族事务,很值得注意。《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又曰:“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前120)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属官,九译令。”西汉曾任典客(大行令、大鸿胪)的名人有王恢、李息、张骞、田千秋、韦贤、萧望之、冯野王、平当等;任典属国的有苏武等。中央机构的这种设置和官员的配备,应当说不是为了战争,主要是为了和平。也是国家由民族国家在向多民族、大一统国家方向发展的标志。

  3.郡县制中的“公天下”因素

  秦汉至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郡县制,大小官吏都是来自地主阶级和庶人,这与西周时期的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度有根本的不同。郡县制是秦始皇创立的,郡为地方一级政区,县为二级政区,县属于郡。郡直隶中央。秦始皇在全国初置36郡,后增到40郡。郡设三个主要长官: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郡尉,辅佐郡守,掌军事;监御史,掌监察。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另有郡丞,为秘书长性质。县亦设三个主要长官:县令(长),掌行政;县尉,掌军事;县丞,掌文书、刑法。县以下设乡、亭、里。郡县级主要官吏都由皇帝任免;乡亭里的头目则由乡举里选。由上级官府任命。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制。隋和唐,有时设州、县,有时设郡、县,元朝设行省,行省下设路、府、州、县,或四级,或五级。明清均为省、府、县(州)三级。隋唐以后的地方政区变化较多,但其性质与秦汉基本相同。

  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中央加强地方管理,巩固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柳宗元对于这一变化十分看重,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在《封建论》一文中说:两汉“有叛国而无叛郡”,唐朝“有叛将而无叛州”,证明了郡县制是一种好的制度。

  当然,在封建时代,自然经济的纽带作用不是很强的,因之其维系政治统一的力量比较脆弱。东汉末年至元朝以前,全国性的分裂共发生过四次,其中的“魏蜀吴三国鼎立”和“五代十国割据”两次,都因东汉末年和唐朝末年的政治黑暗造成,与郡县制没有关系。“东晋、十六国及南北朝”和“南宋、金”两次分裂,则是由北方民族的兴起而后南进引起的.不仅与郡县制没有关系,亦与通常所说国家分裂不是同一个概念。就是五代十国之分裂割据,其中民族问题的成分也不可低估。如五代之后唐、后晋、后汉的皇帝都是沙陀人,十国中北汉的皇帝也是沙陀人,是后汉高祖刘知远之弟。民族对立造成的疆域分裂,属于民族问题。

  同一民族各部分立,要统一比较容易;两个民族分立,要统一就比较困难:如中国古代民族众多,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爱好等都有很大的差异,要统一则更困难;这需要彼此长时间的交流、理解、学习、包容、吸收,逐步推进统一。郡县制是多民族、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自秦至清的两千多年间,秦、西汉、东汉、西晋、隋、唐、北宋、元、明、清等十个王朝,以中原王朝为主体的国家疆域基本上是统一的,时长约一千六百馀年。三国、东晋与十六国及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与金等四个时期,就全国疆域范围来说,处于分裂状态,时长约五百馀年。可是在这五百年间,有四百馀年为民族对立和战争时期,如上所述,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分裂。真正分裂的时间只有一百馀年。由此看来,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方面;分裂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支流,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次要方面。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统一大业中起了巩固和推进的作用。

  在郡县制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在王朝疆域内的民族聚居区设道。道同于县,“有蛮夷日道”(《百官公卿表》),是民族区域自治性质。此制亦始于秦。

  随着民族关系的发展,至东汉时,在北部边疆地区设使匈奴中郎将,主护南单于;设护乌桓校尉,主乌桓事;在西部设护羌校尉,主西羌事,各有官署部属。

  4,多民族、大一统国家观的形成

  民族主体国家观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国家观.优点是有开放性、包容性,缺点是有顽固性。由此国家观转变为多民族、大一统的国家观,不是一个量的变化问题,要有一个破与立的问题,要有一个质的飞跃问题:但其可能性是存在的。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啷琊台刻石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拥有如此之疆域和臣民,结合它在中央官制中创设典客和典属国两个卿级机构,可以想见秦始皇和他的主要官员至少已有了多民族、大一统国家观的萌芽。

  两汉四百馀年间是多民族、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大发展的时期,标志性的事项是国家疆域的奠定,这有《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记录在案。《地理志下》曰:“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九。汉极盛矣。”西域地区广大.民族众多,而且流动频繁,西汉时,分为36国。汉武帝于太初四年(前101)在西域置使者校尉,驻乌垒(今新疆轮台东南),管汉与西域南道诸国事务。至宣帝时,汉又控制了西域北道,改使者校尉为西域都护。从此时起,今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广大地区,都成为西汉王朝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汉书·西域传上》曰:“匈奴之西,乌孙之南,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馀里,南北千馀里。东则接汉,厄以玉门、阳关,西则限以葱岭。”奠定西部疆域是两汉数百年的事业,西汉的张骞与嫁到乌孙和亲的细君、解忧两位公主及东汉的班超等的历史功绩均已载入史册。为后人所传颂。

  南越地区的统一始于秦朝,西汉武帝设南海九郡是最后统一的标志,九郡中之儋耳、珠崖二郡就设在今海南岛。西南夷地区的经营也开始于秦朝,汉武帝设益州七郡已解决了问题的大半。至东汉明帝时,设永昌郡于今云南保山地区,建立了中原与掸族地区的联系。这些事实都为形成新国家观提供了基础。

  在中国早期的民族关系史上,人们多次认为汉族与匈奴族的关系是个老大难问题。最早由刘邦困于白登山开始,中有“王恢谋马邑.匈奴绝和亲”,前后约有百年的战争或对立时期,最后来了一次以匈奴人为首的“五胡乱华”,不仅颠覆了汉族建立的西晋王朝。还由于民族间的恶性仇杀,引发了史称“永嘉南渡”这一历史悲剧。可是如再深入一步研究,就会发现这只是历史的一面;还有另一面,就是汉与匈奴之间不仅已在相互认同,而且还在加速民族问的融合关系。所以这样.和两大民族间长期的经济、文化交流分不开,而多次的“和亲”关系.尤其是“昭君出塞”都起了里程碑意义的推动作用。《晋书·刘元海载记》曰“汉高祖以宗女为公主,以妻冒顿,约为兄弟,故其子孙遂冒姓刘氏”。西晋末年带头造西晋王朝之反的刘渊就是匈奴人.由此引发了“五胡乱华”。刘渊是个什么样的人呢?《载记》曰:刘渊“幼好学,师事上党崔游,习《毛诗》、《京氏易》、《马氏尚书》,尤好《春秋左氏传》、《孙吴兵法》,略皆诵之,《史》、《汉》、诸子,无不综览”。许多当代汉人名士与之往来,朝中的权贵也很看重他。他初为匈奴左部帅,后为晋朝北部都尉、建威将军、五部大都督,封汉光乡侯、宁朔将军,监五部军事。“五部”为分居在今山西、内蒙古伊克昭盟一带的“匈奴五部”,五部的首领都姓刘氏,可见刘渊和他的部众汉化的程度都很深,对汉文化的认同和爱好程度也都不言而喻。我想对他们血统的考究,意义并不太大。问题在于西晋的政治太黑暗了,许多官僚心怀叵测,竟多次对已在西晋朝廷任高官的刘渊进行陷害,如对皇帝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等。刘渊趁“八王之乱”起兵实是迫不得已之举。他以“恢复汉室”为号召.起兵之后,“立汉高祖以下三祖(西汉高祖、东汉世祖光武帝、蜀汉昭烈帝)五宗(太宗孝文帝、世宗孝武帝、中宗孝宣帝、显宗孝明帝、肃宗孝章帝)神主而祭之”(《晋书·刘元海载记》)。还组成了有汉人任御史大夫的汉制化中央政府。后来北方一度发展演变为以民族斗争为主的分裂割据局面,这另有原因,是民族关系的悲剧。

  在北方,还有一支反对刘渊部的民族联军以汉人刘琨为首,另有众多匈奴、鲜卑等族的头人率部与之联合。他们曾于317年,也就是西晋的新都长安被匈奴人刘曜攻破、晋愍帝被俘的六个月后,以“司空、并州刺史、广武侯刘琨,幽州刺史、左贤王、渤海公段匹殚。领护乌丸校尉、镇北将军刘翰,单于、广宁公段辰,辽西公段眷,冀州刺史、祝阿子邵续,青州刺史、广饶侯曹嶷,兖州刺史、定襄侯刘演,东夷校尉崔毖,鲜卑大都督慕容魔等一百八十人上书”给时为晋王的司马睿,劝他称帝。书中有“天地之际既交,华夷之情允洽”(《晋书·元帝纪》)之语。由此事亦可以看出不仅以刘渊为代表的匈奴五部与汉人融合很深,其以东之长城内外各族亦与汉族同样有很深的认同与融合关系。

  民族关系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汉族和少数民族开明人士国家观的转变。从魏晋以后,这种转变日益明显。如北魏太武帝拓跋焘要“廓定四表,混一戎华”(《魏书·世祖太武帝纪下·史臣曰》)。唐太宗李世民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二十一年)又曰:“混六合以为家。”(《唐大诏令集-和蕃》)金世宗完颜雍谓宰臣曰:“天下如一家。”(《金史·食货志三》)元世祖忽必烈改国号称“大元”时曰:“见天下一家之义。”(《元史·世祖本纪四》)清康熙皇帝曰:“合天下之心以为心,公四海之利以为利。”(《清史稿·圣祖本纪三》五十六年诏)乾隆皇帝为《杜尔伯特台吉伯什阿噶什来觐封为亲王诗以纪事》注曰:“自秦人北筑长城,畏其南下,防之愈严,则隔绝愈盛,不知来之乃所以安之。我朝家法,中外一体,世家臣仆,皇祖辟此山庄,每岁巡幸,俾蒙古未出痘生身者皆觐见、宴赏、赐赉,恩益深而情益联,实良法美意。”(《热河志·徕远一》)此文可作为多民族、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观已形成的有力证据。

  这一新的国家观的形成过程很长,得来不易,历代的文人学士亦多为之讴歌。如东汉文学家兼科学家张衡著《应间》赋曰:“今也皇泽宣洽,海外混同,万方亿丑,并质共剂。”北魏郦道元著《水经注·序》曰:“绵古芒昧,华戎代袭。”唐朝诗人杜甫赋《严公厅宴同咏蜀道画图》诗曰:“华夷山不断,吴蜀水相通。”(《九家集注杜诗》卷23)而其中的乾隆皇帝则以其伟大的政治家和才气横溢的学者气度,赋《密云道中望长城》诗,更高屋建瓴地表达了他多民族、大一统的国家观。诗曰:

  秦时�堞汉时山,总为天骄守御艰。

  此日长城为苑囿,三秋巡狩数经还。(《日下旧闻考》第7册)

  上述史实证明,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祖先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大一统国家观的形成,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是今天团结各族人民为共同建设伟大祖国、推动祖国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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