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汉唐宋对待女性离婚再婚很宽容

在法学上有一个词汇叫做“婚姻关系的终止”。指的是是婚姻关系的终结,婚姻关系的结束。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原因。一种是配偶一方死亡,另一种就是双方离婚。在当今婚姻自由原则之下,婚姻关系终止以后,男女双方当然都有再行结婚的权利。

中国古代婚姻:汉唐宋对待女性离婚再婚很宽容

韩愈塑像 韩愈的女儿就曾经改嫁,像他这样极力推崇儒学的人也是不阻止女儿再婚的。

  在法学上有一个词汇叫做“婚姻关系的终止”。指的是是婚姻关系的终结,婚姻关系的结束。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原因。一种是配偶一方死亡,另一种就是双方离婚。在当今婚姻自由原则之下,婚姻关系终止以后,男女双方当然都有再行结婚的权利。

  在中国古代,男性丧偶或者离异之后的再婚一般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障碍。那么,妇女怎么样呢?他们是否也享有再婚的权利呢?我们今天就谈谈古代妇女再婚的问题。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古代是不允许妇女再婚,尤其是不允许寡妇改嫁的。是不是这个样子呢?其实这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区分时期,从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层面来看。大家知道,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精神。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但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它的后面是国家暴力。所以说,法律是必须执行的,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如果说法律是一种行为的底线,那么道德就是更高的境界,更高的要求。它是依靠自觉的行动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

  由西周到隋唐,从道德层面上看,很早就主张妇女应“从一而终”;我们前面的节目里说到过,东汉时期班固的妹妹叫做班昭,作了一篇《女诫》,也就是女人的行为准则。她在里面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也就是丈夫再娶天经地义,妇女再嫁不合规矩。但是,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是相当有限的。

  从制度层面上看,不管是上古的礼制还是以后的法律,都不曾禁止过妇女再婚。

  先看礼制。父母子女关系,除了自然形成的以外,还有好多种,我们叫作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没有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但是却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比如说“养父母”和“养子女”。在中国古代的礼制上,这种拟制的父母很多,有所谓“三父八母”之说。这就是说,一个人,除了亲生父母之外,还可能有三种父亲,八种母亲。所谓“三父”,包括“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先同居后异居继父”。也就是共同生活的继父,不共同生活的继父和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继父。大家知道,如果没有母亲再婚就没有什么继父之说。“三父”不管哪一种都是“继父”。都是因为母亲再婚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在“八母”,也就是八种母亲里,其中有一种叫做“嫁母”,也就是改嫁了的母亲。仅仅从这些称谓来看,古代礼制是承认妇女再婚的。

  “三父八母”是旧中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三父八母”是指:三父—同居的继父;不同居的继父;从父母嫁之继父。

  八母—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

  从古代文献记载看,春秋时期,上到诸侯之家,下到平民百姓,妇女再婚是很平常的事情。

  齐国的管仲,还制定过“合独”的政策。老而无妻叫做“鳏”,老而无夫叫做“寡”。都是独身。当时的齐国赋予“掌媒”这个机构一项任务,就是撮合寡妇和没有妻子的男人结婚。

  儒家奠基人孔子的儿子叫做孔鲤,他死了以后,妻子也改嫁他人。圣人之家这个样子,可见当时寡妇改嫁并不被认为是什么丑事。

  现在保存的汉朝法律,看不到有关规定,但从资料看,妇女改嫁的事情司空见惯。我们仅举几个有名的例子:

  一个是汉武帝刘彻。他的外祖母先嫁给一个姓王的,生了他的母亲;后改嫁给一个姓田的,生了一个叫田�`的儿子。他的母亲嫁给太子也是再婚。刘彻当了皇帝之后,不但把他母亲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也就是他同母异父的姐姐迎到宫中,还把他外祖母改嫁后生的那个田�`任命为丞相。我们前面节目里讲到东汉光武帝刘秀,身为皇帝,还亲自为他寡妇姐姐物色后夫。所以,在皇家那里就把妇女再婚看得很平常,民间更是如此。

  我们前面节目里讲过汉朝初年,刘邦有一个得力助手叫做陈平。陈平从小由哥哥扶养,除了读书之外不务正业,因为他嫂嫂发了几句牢骚,她哥哥就把妻子赶出了家门。陈平虽然长得魁梧漂亮,但因为家中贫穷,长大了娶不起老婆。那个时候他的家乡有一个叫做张负的富翁,有个孙女前后嫁了五个男人,嫁一个死一个,所以谁也不敢娶了。陈平不在乎,一心想娶这个女人为妻。有一次他帮助人家办丧事,被张负看见,认为他相貌出众,前途无量,就把孙女嫁给了陈平。这样看来,陈平的妻子张氏,到他这里已经是第六次结婚了。

  《汉书》中记载了朱买臣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戏曲广为流传。京剧叫做《马前泼水》。这个故事说,汉朝有个人叫做朱买臣,家里很穷但是喜好读书。他经常打柴卖钱维持生活,一边担着柴一边读书,还在路上引吭高歌。他的妻子也担着柴跟他一起贩卖,看他这个疯疯癫癫的样子很不好意思,劝他不听,就说干脆离婚算了。朱买臣说,你既然等不到我时来运转之日,离就离吧。这样两个人离了婚,他的妻子也就改嫁他人了。有一次朱买臣担着柴走在坟地里,恰好他的妻子和后夫正在上坟,看见他饥寒交迫,还招呼他吃饭。后来,朱买臣果然受到重用,做了太守。皇帝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劝他荣归故里。回故乡时,当地隆重迎接。他在马上,见到他前妻的丈夫正好为他修路,在那里泼水,于是把她前妻夫妇接到官邸款待。从这个故事里我们看到,西汉时女子离婚改嫁也毫不稀奇。

  东汉时期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东汉末年有个著名学者叫做蔡邕,他的女儿就是蔡文姬。蔡文姬最初嫁给了一个叫做卫仲道的人,卫仲道病死后,他回到娘家,在战乱中被匈奴人掳走,成为南匈奴左贤王的妾,在12年中给左贤王生了两个儿子。曹操本是蔡邕的学生,知道了蔡文姬的下落后,就派人用黄金千两、白璧一双把她赎了回来。蔡文姬怀念这一段生活和两个儿子,作了著名的《胡笳十八拍》。回到中原,她又嫁给了董祀。婚后不久董祀犯罪应该处死,蔡文姬蓬松着头发,光着脚到曹操那里求情,使曹操赦免了董祀,后来他们夫妻非常恩爱。我们看,这位蔡文姬先后三嫁,当时并没有人说东道西,而且她还因为出众的才华被写进了《后汉书》的《列女传》。

  从唐朝的法律看,明文规定,在为父母、祖父母和丈夫服丧期间妇女不得再婚。这实际上礼制的一贯精神。唐律还规定,除了父母祖父母以外,其他人不得强制寡妇改嫁,换句话说,寡妇的父母祖父母可以强制她改嫁。

  从社会实际看,唐朝对于妇女再婚是相当宽容的。按照《新唐书》的记载,唐朝公主改嫁的有二十三人,三嫁的有四人。皇室尚且这样,民间可想而知。

  大家知道著名的“唐宋八大家”第一位就是唐朝的韩愈,韩愈既是文学家,也曾经做过刑部侍郎,也就是刑部的副部长。他的女儿就曾经改嫁,可见像他这样极力推崇儒学的人也是不阻止女儿再婚的。

  到了宋朝,在很长的时间里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妇女再婚仍然不足为奇。比如,范仲淹是北宋的重要人物,他那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言流传至今。他的父亲叫做范墉,在他出生后第二年就去世了,他的母亲改嫁给了一个姓朱的人家,所以他的名字最早叫做朱说,从的就是继父的姓氏。范仲淹学习刻苦,生活简朴,看不惯朱家子弟大手大脚,劝他们节俭一些,结果朱家兄弟说:“你又不是朱家人,管这么多干什么?”他追问之下才知道自己的身世。到了二十八岁,他做官了,才恢复姓范。范仲淹的儿子死了以后,由他作主让儿媳改嫁给了他的学生。这个范仲淹还创立了“义庄”,也就是由他买了一些土地作为范氏宗族的族产,土地的收益用来从事宗族公益活动。其中,他在“义庄”的管理规则中规定,除了一般婚嫁要给予资助之外,寡妇改嫁的也应该给予资助。由母亲改嫁、儿媳改嫁到资助寡妇改嫁,范仲淹浓缩了北宋对待妇女再婚的一般态度。

  再有一个就是那位人所共知的王安石。王安石的儿子叫做王�,有点精神失常,老婆生了个儿子,他以为相貌不像他,就要千方百计弄死。夫妻天天吵闹。王安石认为自己儿子精神有病,不能因此连累儿媳,于是就让儿媳改嫁了。

  古代前期尽管在伦理上束缚妇女,但是对寡妇再婚并不加以非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处于依附地位。未婚依附于父兄,结婚依附于丈夫。死了男人或者被男子赶出家门,就失去了依附的对象,从而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允许妇女再婚就是对这种依附性的肯定。同时,那个时期主张“婚姻以时”,尽量减少“旷夫”和“怨妇”,也还多少有点对人性的尊重。

  还应该说明的是,妇女再婚,不是本人有什么再婚自由,也是包办婚姻。和结婚一样,女子再婚,包括寡妇改嫁都是要由尊长主婚的。在多数时期里,这个权力主要在于女方的父母手中。

  在中国的思想史上,宋明理学的出现是一个重要转折。那些理学家都以孔子门生自诩,但是他们对儒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其中有一点就是极力强调妇女的贞洁。北宋有个程颐,是个理学奠基人之一,他说过一句话叫做“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大力提倡妇女的贞洁,坚决反对寡妇改嫁。其实这种说法在当时的影响还很有限,他自己的侄媳妇就改嫁了。但是他的这句话,经过南宋朱熹的宣扬,影响非常非常大,不知摧残了多少妇女!

  在元、明、清三个朝代,这种贞洁观念不但被一些读书人奉为准则,而且影响广泛,也影响到法律制度。

  元朝以后的法律制度,也并不禁止妇女再婚,不禁止寡妇改嫁。但是同时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

  一个是在继承以前为父母和丈夫守孝期间妇女不得改嫁规定的同时,规定,命官的妻子,如果得到了朝廷的封号,因为她的封号来自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许改嫁他人;同时修正了唐宋的法律,唐宋规定父母可以强制寡妇女儿改嫁,这时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决心守节的寡妇再婚。

  另一个方面就是发布法令,对于替男人守节妇女家庭给予照顾,对于坚决守节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包括写入史书,让她们青史留名,以及为她们建立贞洁牌坊等等。比如明朝法律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这就是说,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但是鼓励寡妇守节。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国家政策导向。我们看二十四史,元朝以前每部正史收录的妇女,最多不过六十人,而且包括在各个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女性,比如前面讲的蔡文姬,她是因为文才而进入“后汉书”的。所以,元史以前的列女传,可以说是优秀女性的集成。元朝以后就不同了,一个是数量大增,《元史》收入了一百八十七个,《明史》则收入了三百零八个。另一个是这些女性基本上都是所谓“贞、孝、节、烈”的典型。

  比如《明史》里记载一个“蔡烈妇”。她的丈夫叫做叶三,靠背柴为生。后来叶三久病不起,她就日夜纺织维持生计,给丈夫买药治病。叶三在病重垂危时,拉着她的手说:“如果我死了,你要服丧三年以后才能改嫁,这样太苦了,不如在我死前就改嫁吧”。这个姓蔡的女人听了之后就洗澡换衣服,走到丈夫床前说:“那我就先嫁了”。抽刀自刎而死。他的丈夫大吃一惊,跟着也死了。

  还有一个姓郑的女人。她有个邻居寡妇,改嫁他人以后送给她一块茶饼,她觉得肮脏,让人远远扔掉,并且破口大骂。她的丈夫开玩笑说:“你先别骂,好在我还没死呢”。这个郑氏听了以后说:“你别担心,就是你死了我也不会改嫁”。后来她丈夫病重,临终之际看着她,她说:“你看我,是不是怀疑我不能为你守节啊?”于是上吊而死。这都是正史中记载的突出典型,据说这三百多人是从一万多个人里挑选出来的。

  还有一个《儒林外史》中的故事,虽然是小说,却非常深刻的揭露了所谓的“贞节”如何摧残妇女,违背人性。里面讲有个六十多岁的老秀才叫做王玉辉,他三女儿的丈夫病死,他前去看望。这个三女儿说道:“我一个大姐姐死了丈夫,在家累着父亲养活,而今我又死了丈夫,难道又要父亲养活不成?”王玉辉说:“你如今要怎样?”三姑娘说:“我而今辞别公婆、父亲,也便寻一条死路,跟着丈夫一处去了!”公婆两个听见这句话,惊得泪下如雨,说道:“我儿,你气疯了!自古蝼蚁尚且贪生,你怎么讲出这样话来!你生是我家人,死是我家鬼,我做公婆的怎的不养活你,要你父亲养活?快不要如此!”三姑娘道:“爹妈也老了,我做媳妇的不能孝顺爹妈,反累爹妈,我心里不安,只是由着我到这条路上去罢。只是我死还有几天工夫,要求父亲到家替母亲说了,请母亲到这里来,我当面别一别,这是要紧的。”王玉辉道,“亲家,我仔细想来,我这小女要殉节的真切,倒也由着他行罢。自古心去意难留。”因向女儿道:“我儿,你既如此,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你竟是这样做罢。我今日就回家去,叫你母亲来和你作别。”亲家再三不肯。王玉辉执意,一径来到家里,把这话向他老伴说了。他老伴说道:“你怎的越老越呆了!一个女儿要死,你该劝他,怎么倒叫他死?这是甚么话说!”王玉辉道:“这样事你们是不晓得的。”他的老伴人听了后,痛哭流涕,连忙叫了轿子,到亲家家去劝女儿。王玉辉在家,依旧看书写字。结果他的三女儿绝食八天而死。他的老伴哭的死去活来,王玉辉却说:“你真正是个呆子!三女儿死的好,只怕我将来不能像他这一个好题目死哩!”因仰天大笑道:“死的好!死的好!”大笑着走出房门。后来,经过批准要为他的三女儿建立建立祠堂,建立贞节牌坊。在举办宴会时,专门请王玉辉,夸他生了个好女儿。“王玉辉到了此时,转觉心伤,辞了不肯来。”后来就外出游历去了。

  大家可以看到,由于政府的倡导,造成了一种社会舆论,“守节”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妇女再婚问题又和家族声誉、家族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不仅使丧偶妇女受到极大的约束,也使人性完全扭曲。上面《儒林外史》写的这个王玉辉一方面支持女儿为丈夫殉葬,连声说“死的好”!另一方面事后又伤心欲绝,这就反映了封建道德和人性的一种激烈的冲突。

  到了清朝,由于礼教的影响越来越深,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道德上却几乎把贞节观宗教化了。许多宗族用族规的手段进一步限制寡妇再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出于生计的需要,包括出于抚养子女的需要,民间妇女再婚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允许女子再婚,允许寡妇改嫁,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只是前期限制稍宽,后期限制较严。另一面,对于妇女再婚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前期认为贞节应受到崇敬,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罪过。宋明理学把妇女贞节提到了极致,造成了对妇女的摧残和人性的泯灭。

  由于古代这种贞节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中宗族势力的强大。近代限制妇女再婚的现象仍然很多。所以,我国1950年《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干涉妇女再婚的现象几乎已经绝迹。我这里要说的是,回顾古代社会妇女的悲惨命运,我们应该珍惜今天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不断巩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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