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大于天

一男一女被关在木笼里面,他们身着红色囚服,引颈笼外,望着前方熙熙攘攘的人群。

忽然,一位法国记者冲破人群跑到了男人面前,用手激动地比划着,并用汉语大喊:“无毒无毒!”

这是光绪二年(1876年)十二月初九,江南惊世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平反现场。

四年前,小白菜毕秀姑嫁给了豆腐店帮工葛品连。因居室狭小,小夫妻租住了举人杨乃武的房子。因毕秀姑人美心善又勤劳,杨氏一家跟毕秀姑关系逐渐密切。杨乃武见她聪明,有空也会教她写字读经。谁知谣言就这么传开了——羊(杨)吃白菜。

第二年,葛品连不幸病死,葛的家人觉得死状有疑,到县衙门前喊冤。知县刘锡彤带着仵作沈祥前去验尸。然而,这名仵作马马虎虎,将手指脚趾灰暗认作青紫色;口鼻血水流入耳内认作七孔流血;用未用皂角水擦洗过的银针探喉变色便认作服毒,以至最后“尸格”上填写“服毒身死”。

此时,听信众多谣言的知县早已先入为主,认为葛品连之死肯定跟杨乃武和小白菜有关,于是将二人带回县衙,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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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长达三年的拉锯,终于在北京海会寺再次开棺验尸。这次,由刑部仵作取出棺中骨骼,发现葛品连的骨头色泽皓白,牙齿、喉骨呈黄白色,都没有青黑受毒的痕迹,最后报称无毒。

杨乃武和小白菜终得沉冤昭雪。

这起震惊全国的冤案所揭露的是清朝地方官僚体系的腐败,而其中,作为官府办案的勘验前线人员——仵作,少不了他的锅。可谓受冤也仵作,昭雪也仵作。

南宋法医学家宋慈在《洗冤集录》里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尸体勘验是办理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唯有认真检验方能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判案。

元代徐元瑞在《吏学指南》里认为,“仵作”这一称呼有担任活人与死人中介者的含义。

哪里有命案,哪里就有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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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是一部成书于战国末年至秦始皇时期的“刑侦书籍”。里面有这样一起案件。

某亭一位负责抓捕盗贼的人员来跟县令报告,辖地内发现有一人身亡,男子,无名。县令听罢,马上派遣令史前去勘验。勘验后,令史回书记录道:

“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臽中,类斧,脑角出皆血出,柀(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

尸检报告里提到的“牢隶臣”,就是与令史一同前往现场对尸体进行勘验的人。

在古代,受鬼神思想影响,加上尸体视觉冲击较大,一般人都对尸体避之而不及。因此,不得不为之的尸体接触只能落到地位低下的人头上——牢隶臣。他们是在官府中负责脏活、苦活杂役的一种奴隶,男为臣,女为妾,合称“隶臣妾”。他们可能是连坐受罚的罪犯家属,也可能是战场上受降的战俘。

不过,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勘验人员。根据他们的地位及技术水平推测,隶臣妾前往现场,应该主要是负责需要接触尸体的搬运、穿脱衣物、测量尺度等基础性工作,协助令史勘验尸体,并没有多少发表技术性见解的机会。当然,也不见得他们能发表什么见解。

尸检现场的主要负责人是令史。令史身兼多职,既要负责各种痕迹的勘验,还要负责拘捕案犯等,是刑事侦查的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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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起案件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尽管当时还没有“仵作”的称呼,但早在先秦时期,命案的司法勘验中已经很重视尸检。

据学者考证,“仵作”这一称呼大概定于五代时期。

由五代和凝父子撰写、成书于宋初的决狱案例集《疑狱集》,一件无头女尸案写到了“仵作行人”协助办案的经过:

五代有一商人经商回家后,看到“妻子”被杀害,肢体仍在,却不见妻子的头颅,便悲伤地告诉了妻子的族人,娘家人转身把这事告上了官府。负责此案的官吏对这男人严刑拷打,男人竟然认了自己杀妻。府从事觉得不太对劲,认为案情有蹊跷,于是让人对这宗疑案覆查重审。

“令仵作行人各供今日来与人家安厝坟墓去处文状”,一一询问仵作们在替人殓葬时有无异常情况。其中,一名仵作讲道:“我替一豪绅举办丧事,他们只说了死的是一位奶妈。五更初在墙头抬过棺材,轻得里边仿佛没有东西……”

官府随即命人把坟地挖开,果然只找到了一个女子的头颅,与无头女尸相合。但经辨认,这并非商人之妻。

调查后才知道,原来是当地豪绅勾搭上了商人之妻,偷偷将她蓄养在家,但担心商人回来后找不到老婆要闹事,于是杀了奶妈当作无头女尸来替换,以掩人耳目。

在这起离奇案件的破获中,仵作功不可没。这时的仵作,还不是官府中人,而是一种从事殓尸理葬的职业人。

隋唐时期,因商业发展,民间商业组织“行会”也随之发展起来。“仵作行”便是其中之一。尸体素来为众人所忌讳,一些出身不好的人便以替人殓葬来维持生计,这些人逐渐抱团,形成了“仵作行”。

到了五代时期,仵作平时是殓葬职业人,一旦发生了命案,官府会临时召唤他们协助办案,讲讲殓葬时有无异常。当仵作表现突出,他们就有可能被封为“内仵作”,以示肯定。但与此同时,若他们工作马虎,有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则会被逐出殓葬行业,连平时的饭碗也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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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因利益纠纷所产生的命案逐渐增多。商品经济发达的宋元时期,尤其明显。

常年与尸体打交道的仵作,经验丰富,作为行会的一员,需应官府召唤,承担一定的官方职役。沈括的《梦溪笔谈》中,有一则资深仵作利用自己的经验协助官府办案的记录:

太常博士李处厚在庐州梁县时,给斗殴死者验伤,尽管已经“以糟胾(或)灰汤之类薄之”,都没有验出伤痕。身为博士居然搞不定这案子,着实让人有些头疼。这时,一位老翁求见,告诉他:“用崭新的红色油伞在太阳光下覆盖于尸体之上,再用水浇沃尸体,伤痕必定出现。”李处厚依此办法,伤痕果然显现。从此以后,江淮一带再有类似的官司发生,都会用这个方法进行勘验。

提出此法的老翁,正是一名仵作。这种验尸方法,就是后世所称的“红光验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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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验尸”法在两百年后的一部司法检验巨著中有了更加详细的说明,从此成为官方认定的验尸方法之一。

这部著作便是被誉为“法医学之父”的南宋提点刑狱司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1247年,宋慈综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各家之说,编著成《洗冤集录》,希望达到“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的目的。此书一经刊行,就成为负责审理案件官员案头的必备之书。

尽管宋朝的仵作积累了大量的民间验尸经验,《洗冤集录》中亦有一些验尸方法是吸收老练仵作的经验而成,但官府对他们的任用仍十分谨慎。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仵作),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仵作)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宋慈要求验官必须亲自前往现场验尸,而此时的仵作则听从验官指挥,清洗尸体,在一同检验的过程中负责大声喝报检验结果给验官和在场人员听。检毕,需要在勘验文书末尾的“仵作人”处签名作保。

除了不尽信,对仵作的工作也严加约束,如“初、复检官吏、行人(仵作)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仵作失职、渎职都会受到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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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仵作已经成为宋元司法检验团体中的固定一员,但,他们从来都不是在编人员。

官府为何始终忌惮和防备仵作?因为,不是每个仵作都那么有职业操守。

多看几部明清小说,你会发现,里面不少仵作都是搅屎棍般的存在。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里,写到了仵作办事管死者家属要“开手钱、洗手钱”,更无良的还有为了奉承县老爷不正的办案心思,“把红的说紫,青的说黑,报了致命伤两三处”。

曹雪芹《红楼梦》里,太平县审理薛蟠打死张三命案,仵作干的则是收受贿赂的事:“将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伤,漏报填格。”

可见,上层文人和普通百姓对仵作的印象都不怎么样。

官方的法令也反复强调,不能轻信仵作验尸的喝报:“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已成冤狱。”(《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这种不信任由来已久。仵作必备的验尸指南《洗冤集录》,当初预设的受众就不是仵作,而是办案官员。因为官员们的勘验水平参差不齐,宋慈着急得很,在序言中告诫他们要警惕仵作欺伪、吏胥奸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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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进步,明清时期,朝廷也意识到仵作在司法勘验中的重要性,仵作这才逐渐得到官方认可。《大明会典》中把仵作认定为一种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尽管他们依旧没有白纸黑字的身份。直到清朝雍正当政时期,刑部下奏,仵作终于成为了在编人员。

《清会典·刑部》规定,一个县设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得三、四两银子的“工食银”,此外还应增募一、两名见习者,见习者可得相当于仵作一半的“工食银”。不过,仵作依旧被明文规定为“贱役”,去职后三代以外的子孙才能参加科举考试。

当仵作成为了“公务员”,自然有了更严格的专业要求和管理办法。

清朝,各级官府招募额设仵作和见习仵作,均需登录在册。自雍正六年起,还会对仵作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每个人将得到一本《洗冤集录》,由谙熟检验的刑部官员为他们详细讲解其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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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载,乾隆三年,有一个仵作十天都没来报道学习,被“师傅”向上禀报,衙门随即进行了相关处理:“送尔学习,推诿不去,一味懒惰,妄觊厚食,速遵前往肄业,佚尔习之日,计尔自县起身之期,一并□□(缺)发给全分工食,如再懒惰推诿,处究治不贷。”

学习以后,还要进行考核。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上奏汇报陕西的经验做法:州、县平时要监督促使仵作认真学习《洗冤集录》,让他们尽量达到通晓的水平,并且每年要提考一次。考试内容为随机抽取《洗冤集录》中的一节让仵作进行讲解,根据其回答给予奖励和处罚。

在朝廷的关照下,仵作的职业素养有了明显的提升。

道光二十年,广东乐昌县发生一起活埋案。弟弟与长兄为财谋害二哥,并活埋两位年幼的侄子进行灭口。如何得知是活埋?关键证据在仵作何发的检验报告中:“打伤下去活埋时,口鼻不尽拥塞,故顶心骨不浮出红色,亦不同用力挣命,血往上奔,故牙根骨有血荫;埋经三月余,起尸洗验,是以周身骨节耸脱,无血荫,委系受伤后活埋身死。”

尽管仵作在官僚体系里地位低下,但专业仵作判断冤案的水平确实值得点赞。

在清代的司法勘验中,规定要提交尸格和尸图、骨格和骨图、通详文书和仵作甘结这几种鉴定文书。前几种由办案官员书写,而甘结则由仵作书写,从仵作角度陈述检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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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对,仵作甘结常与官员所写的通详(反映命案现场勘察情况的文书,类似于现代的司法鉴定书)内容重复。这种重复并非多此一举,而是为了让仵作文书能与判案官吏填写的图格、文书有相互印证的作用,以此互相监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只是,没有受过系统教育的仵作,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在所难免。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案里的仵作沈祥,就害人不浅。

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仵作这种职业验尸人,还是迎来了他们的末路。

宣统年间,官府决定改仵作为检验吏并给予出身,建立“检验学习所”培养法医人才。当时,清廷已然意识到仵作与法医的区别:“检验之法,外国责之法医,中国付之仵作。法医系专门学科,必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确然经验有得。始能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而仵作则源其党私相传掌,率皆椎鲁无学……”但,仵作并没有成功跨过这个坎成为现代法医。

直到民国时期,中国现代法医学鼻祖林几提出“改良法医”,中国现代法医学才逐渐形成。

为冤魂请命之人,总算越来越靠谱了。

参考文献:

[宋]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译注:《洗冤集录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

杨奉琨校释:《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

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

浙江省、余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

汤茜:《中国古代仵作生态研究与历史观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徐忠明:《“仵作”源流考证》,《政法学刊》,1996年第2期

崔勇,牛素娴:《中国古代仵作人探究》,《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年第9期

郭东旭,黄道诚:《宋代检验制度探微》,《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

茆巍 :《论清代命案检验中的鉴定文书》,《证据科学》,2011年第1期

黄瑞亭、周安居:《我国仵作职业研究》,《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年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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