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蕃时期“主权”归属探微

唐蕃时期“主权”归属探微

  瑞默·瑞哈尔的《西藏的政府和政治》Ram Rahul: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Tibet,Head,Department of Central Asian Studies,India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Published December 1969.把吐蕃时期的西藏定义为主权国家,即英文的“Sovereignty”。类似的说法还见诸于英国人黎吉生《西藏及其历史》(Tibet and It’s History)、法国人巴考《西藏史引论》(Introduction a L’histoire du Tibet)、荷兰人范普拉赫《西藏的地位》(The Status of Tibet)以及夏格巴·汪秋德丹的《藏区政治史》等书中。达赖集团出版机构印制的报纸、宣传材料更是大肆宣扬这种观点。他们在论及中国古代民族关系时,不顾基本历史事实以及古代社会的普遍法理,任意套用近现代国际关系准则及国际法条款,硬把某一个一时强大起来的少数民族说成是独立于中国之外的主权国家。本文先从主权国家的概念来探讨这些“藏学家”关于“主权”的谬论。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在不破坏其他国家的权利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拥有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区别其他社会集团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力,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一切事物以及领土以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亦即国家最高的政治统治权力。二是对外的独立权,指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不容许外来的任何干涉。为了维护其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对外来侵略威胁有进行防卫的权利,在国际关系中每个主权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就这一点来说,唐朝极盛期间,每年朝贡者络绎不绝,其中便包括吐蕃的贡使。吐蕃并不享有与唐朝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并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出现的时期。16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取消封建割据与教皇神权的桎梏,统一国内市场,发展对外贸易,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产生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1577年法国政治学家让·布丹让·布丹(Jean Bodin 1530―1596),是法国资本主义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他首先提出主权、国家主权的理论,为资本主义在欧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论共和国》一书中最早提出“主权”的概念,他认为主权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权力。他系统地论证了国家主权与其他权力的不同:“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权限、职能和时间上都不受限制,是高于法律的,不是受委派的或暂时的,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一种永久的权力,它以一个国家的存在为基础,不论政治制度和政府如何变动,它始终存在;主权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的灵魂,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主要特征。”见《国际政治大辞典》[Z],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1页。“主权”概念在欧洲16世纪30年战争后逐渐明确,而在此之前,欧洲只有皇帝和教皇的普通权威,这种权威并不能等同于“主权”。中国关于主权的概念与西方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古代思想家从来没有提出“主权”概念,即使要按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来看待过去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朝贡关系,得出中国古代文化关系中中国中央王权与藩属王权的概念,中原中央王权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而向中原中央王权朝贡的“藩属王权”,只是臣服的地方王权,这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同于西方文化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在古代,“中国”这一概念却有另外的含义。如《毂梁传·昭公三十年》记载:“中国不存公。”即季孙不让鲁昭公在国内存身。在这里,中国是指国内、内地。直到清代,仍以内地作“中国”。如陈鼎在《滇游记》中说:云南“楚雄、姚安、开化三郡,诸生皆恂恂儒雅,敬慕中国”。又如吴振臣《宁古塔纪略》云:“其绅士在彼者,俱照中国,一例优免。”直到清末,人们还常把内地叫作“中国”,而与边区相对应。

  历史上,又把诸夏族及汉族建立的国家称为“中国”,因此常以“中国”与“四夷”或“蛮夷”对举。如《论语·八佾》中有:“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亡’即无)也”《集解》:“诸夏,中国也。”《史记·武帝纪》中有:“天下名山八,而三在蛮夷,五在中国”之说。又如《史记》中的《齐太公世家》、《天官书》、《匈奴列传》等篇也都是把诸夏或汉族建立的国家称为中国。《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Z]。

  古代“中国”一词又指中原地区,曹魏黄初间(220-226年),刘备逃到夏口,诸葛亮建议求救于孙权。当时孙权拥军在柴桑,观望成败,诸葛亮对孙权说:“今[曹]操芟夷大难,略已平矣,遂破荆州,威震四海。英雄无所用武,故豫州遁逃至此。将军量力而处之: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不如早与之绝;若不能当,何不案兵束甲,北面而事之!” 中国既然是指中原地区,所以当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后,也以“中国”自居。例如在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朝自称为“中国”,而把南朝叫做“岛夷”。汉族建立的王朝虽然迁离了中原地区,但是他们自认为是华夏文明的代表,所以仍自称为“中国”,而把北朝叫做“索虏”、“魏虏”。同样,辽与北宋、金与南宋,彼此都自称“中国”,而互不承认对方为中国。

  严格地讲,我国古代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或政权曾以“中国”作为它的正式国名。汉朝的正式国号是“汉”,唐朝的正式国号是“唐”,都不是“中国”。其后的宋、辽、金、元、明、清亦然。清政府在与外国签订的许多条约上,都是署国名为“大清”。真正以“中国”作为正式国名的称谓,那是从辛亥革命以后建立了中华民国开始的。

  “吐蕃”也不是国家名称,而有两种含义:一是唐宋时期,汉文史籍“吐蕃”一词指古代藏族和广大藏族地区,因吐蕃地处中国西部,又称为西蕃。二是指西藏古政权名:7―9世纪时在青藏高原由各部落联盟形成的奴隶制政权。7世纪中叶,由雅隆农业部落(在今西藏穷结县)为首的部落在赞普松赞干布的率领下,逐渐征服青藏高原各部族,定都逻些(今拉萨),形成了以赞普为中心的集权奴隶主贵族统治。8世纪中叶,赤松德赞为赞普时,是奴隶制政权最为强盛时期,势力范围除青藏高原诸部外,还远达安西四镇。9世纪中叶,赞普朗达玛被刺杀之后,王室开始分裂,奴隶和属民纷纷起义,吐蕃王朝瓦解。见丹珠昂奔、周润年、莫福山、李双剑主编:《藏族大辞典》[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80页。关于“吐蕃”一称的语源及含义,著名史学家顾颉刚指出:“唐人所以不称‘发’而称为‘蕃’的原因,乃由《周官·大行人》‘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一语而来,蕃即藩,是把她看作藩属,正是汉人用‘奴’译‘鬻’,把匈奴看成了奴隶,一样是民族自大狂的表现。”顾颉刚:《从古籍中探索我国的西部民族——羌族》[J],《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李得贤先生进一步分析道:唐代史官以“蕃”来代“发”,在选词上是十分谨严而审慎的。因为“蕃”即“藩”,在字义上可释为藩属,而当时唐与吐蕃的关系,既可视为藩属,又可等同政敌,即先为藩属,后成政敌;所以译“发”为“蕃”,自内而言则为藩,符合大唐帝国立国的体制(如称回纥为北蕃);对吐蕃而言则为“波”,即循吐蕃王国的自称,读蕃为“波”,切进汉藏语音的古读,音义双关,音切义隐,再也恰当不过。古人用心,于此可见。李得贤:《吐蕃名义试释》[A],1983年全国唐史讨论会论文。

  安才旦则认为“吐蕃”一词的真正来源是突厥语,并被唐朝统治者赋予了特别的含义。他认为唐人在翻译“吐蕃”时偏偏选择这两个字,而不是其他的字,这是唐人别有用心的结果。在古汉语中,“吐”这个字有以下两种引申义:“出”和“舒”《康熙字典》丑上“吐”条:“《增韵》:出也,舒也。”安才旦认为出有“出离”、“出走”之意,舒有“展开”、“延伸”之义,问题就藏在其中。“不少中原史学家一直认为吐蕃是发羌的后代,而发羌又被认为是出自中原的西羌诸部之一。因此,我们怀疑‘吐’字可能不会是个单纯的谐音字,它引申义在吐蕃名称的含义上只要能起作用。‘吐’字加在‘蕃’前面,说不定表示‘蕃’是从中原出去的,或者说它是出自中原的‘蕃’这样一个意思。”安才旦:《“吐蕃”一称语源及含义考辨——兼证“吐蕃”源于突厥语》[A],《藏族论文选集》[C],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6年,第715页。独特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古代思想家将“大一统” 定位为传统的政治格局。吐蕃与唐朝的关系,存在于唐朝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当中,而不是这一格局之外。《尚书·尧典》中所谓“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正义”云:“尧能名闻广远,由其委任贤哲故复风俗大和”。这是对大一统政治格局的早期解释。显然,在这一格局中尧是权力的中心和出发点。围绕这个中心,形成不同层次,由小到大,由近及远,由最亲近的“九族”,到周围的“百姓”,再到远方的“万邦”。由汉唐至宋明,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大一统”也一直是中国人的深层政治观念。

  根据《旧唐书》和《新唐书》的吐蕃传记载,吐蕃赞普的确多次派使臣向唐皇帝称臣,这表明唐朝皇帝对吐蕃赞普具有君王权,尽管这种君王权时弱时强。高宗贞观二十三年(649年),“高宗嗣位,授弄赞为驸马都尉。封海西郡王,赐物二千段。弄赞因致书于司徒长孙无忌等云:‘天子初即位,若臣下有不忠之心者,当勒兵以赴国除讨。’”王忠:《新唐书吐蕃传笺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34页。松赞干布不仅臣服于唐朝,而且带头表示效忠。景云元年(710年)弃隶蹜赞给唐玄宗的奏章中说:“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新唐书吐蕃传笺证》第62页。这是唐朝某一时期对吐蕃拥有藩属权、并且吐蕃赞普对此也予以认可的明证。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多民族长期融合,产生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中华民族早已融合为一个整体,他们有共同的君王。在汉、唐、宋、明时期,君王从汉族当中产生;北魏、辽、金、元、清时期,君王则从少数民族中产生。统一与分裂的交替出现,是中国这同一个国家内部的变化。

  唐朝灭东、西突厥、薛延陀(今蒙古境内),征服了高丽,国力超越两汉,当时靺鞨、室韦(今吉林、黑龙江省西部和内蒙古东部)契丹、库莫奚(今内蒙东南部)、铁勒诸部(今蒙古和南西伯利亚)及西域诸国,都先后臣服于唐。吐蕃当时作为中国众多藩国中一员向唐朝皇帝称臣,是承认唐朝皇帝拥有并不称为“主权”的皇权权力,而唐朝皇帝也当然具有对当时吐蕃的臣服权。

  探讨唐蕃时期“主权”归属问题,不能割断中国历史。藏民族形成、发展和壮大,是各个民族互相融合的结果,国家主权是属于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唐代,作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统治者,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吐蕃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统治者一道臣服于唐朝皇帝。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主权是近代历史时期的概念,用这样的概念去套唐朝皇帝和吐蕃赞普的权力是不科学的。西方任何人想借近代“主权”的概念去否认唐蕃同属一家的主权关系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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