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对中朝朝贡的组织管理及其影响

明朝对中朝朝贡的组织管理及其影响

  朝鲜,是明朝的主要朝贡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明朝与李朝之间的朝贡十分频繁,明朝给李朝规定的贡期是三年一贡,而朝鲜则要求一年三贡甚至四贡,但这只是规定的次数,实际的往来次数要大大超过明朝的规定。明廷对中朝朝贡事务的管理制度是比较完善的,无论是接待朝鲜国王、使臣,还是派往朝鲜的使臣,都有严格的规定。虽然在执行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明朝也时有改进,但由于明朝与朝鲜的密切关系,给予朝鲜很多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病。

  一、朝贡的组织与管理

  明朝的朝贡事务由礼部负责,礼部设于洪武元年(1368),礼部下设主客司“分掌诸藩朝贡接待给赐之事。诸蕃朝贡,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劳、庐帐、食料之等,赏赉之差。凡贡必省阅之,然后登内府,有附载物货,则给值。若蕃国请嗣封,则遣颁册于其国。使还,上其风土、方物之宜,赠遗礼文之节。诸蕃有保塞功,则授敕印封之。各国使人往来,有诰敕则验诰敕,有勘籍则验勘籍,毋令阑人。土官朝贡,亦验勘籍。其返,则以镂金敕谕行之,必与铜符相比。凡审言语,译文字,送迎馆伴,考稽四夷馆译字生、通事之能否,而禁饬其交通漏泄。凡朝廷赐赉之典,各省土物之贡,咸掌之”。

  明朝沿袭唐宋旧制,主客司不仅执掌外国的朝贡事务,也负责地方政府、周边少数民族的朝贡事务。仅就外国的朝贡而言,主客司的具体职责是:其一,“凡四夷归化人员及朝贡使客初至会同馆,主客部官随即到彼,点视正从,定其高下房舍铺陈,一切处分安妥,仍加抚绥,使知朝廷恩泽”。分清来宾的主从地位,给予不同的招待,使之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以体现朝廷恩泽。其二,“分豁正从人数,劄复膳部,五日一次,照例支送酒肉茶面饮食之物”。仍按来宾的主从地位报告饮食部门,按照规定支送食物及饮品。其三,“量其来人重轻,合与茶饭者,定拟食物桌数,劄复膳部照办。主客部官一员,或主席,或分左右随其高下序坐,以礼管待”。根据来人的职位高低,是否合与茶饭,然后确定食谱、桌数、陪客人员的座次。根据明朝成化年间的规定,朝鲜使臣来朝,由礼部官员招待,属于较高层次的接待。制定来朝人员的赏赐标准,也是主客司的职责之一,“凡诸蕃四夷朝贡人员及公侯官员人等,一切给赐,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无例者,斟酌高下第等,题请定夺,然后礼部官具本奏闻,关领给赐”。主客司的职责还有审核朝贡表文,考核四夷馆译字生、通事,严禁他们与外国贡使私自接触,以防泄露国家机密。译字生、通事属于从事外事活动的官员,要通晓外事纪律。对他们要经常进行考核、考察,管理十分严格。贡物的清点,也是主客司的职责之一。收到贡物之后,要登记清点,然后移交内府,由内府估验定价,以确定附载货物的给价、回赐数目。并保管明朝使臣记录的有关朝贡国风土物产等方面的资料,管理会同馆。除主客司外,礼部的仪制司和精膳司也负责一部分朝贡事务。

  会同馆是明朝专门接待朝贡人员住宿的大规模驿馆,朝鲜贡使来朝一般居住在会同馆的南馆。会同馆全面负责来朝贡使的饮食起居,馆内设施齐全,有专门为贡使服务的馆夫,还配有专门的医生。除了接待朝贡人员,会同馆还负责贡物的存放与存养,并按其种类的不同,拿出具体的处理办法。《明会典》中关于朝贡通例的记载十分详细,与朝鲜进贡有关的规定如下:“凡蕃国及四夷土官,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者,所贡之物,会同馆呈报到部,主客部官赴馆点检见数,遇有表笺,移付仪部。其方物,分豁进贡上位若干,殿下若干,开写奏本,发落人夫馆领。先具手本,关领内府勘合,依数填写及开报门单,于次日早朝照进内府,或于奉天门,或奉天殿丹陛,或华盖殿及文华殿前陈设。本部正官奏启进纳。若遇庆贺圣节、正旦,即以数目具本奏闻。物候至日,通进内府陈设交收。”进贡的马、骡到达会同馆,“即令典牧所差医兽辨验儿骒骟及毛色齿岁明白,备写手本交收,及令本官放支草料喂养,仍拨人夫管领。至期内进府,行列于丹墀东,伺候御前牵过,同手本交付御马监官收领”。进贡的虎豹禽鸟之类到达会同馆,“就令畜养之人喂养,具数奏闻送所司收领。至期进内府丹墀内陈设”。进贡的金银器皿、珍宝、缎匹之类,必须和进献之人共同查验,然后“具写奏本,仍以器皿装盛或黄袱封裹,分拨管夫一同贡献之人收馆。先期一日关填勘合,开报门单,次日早朝,进内府,于殿前丹陛等处陈设,一一交付常随内使收受”。至于大宗的香料、药材等由当地的地方官验收,一小部分解送京师,其余的就地给价收买或进行贸易,不再经过会同馆中转。

  四夷馆和鸿胪寺也是与朝贡制度有关的管理机构。四夷馆是中国历史上具有真正意义的翻译机构,在以前的朝代虽然都有从事翻译的官职,但建立专门的机构,是从明朝开始的。

  提督四夷馆设少卿一人,属正四品,掌管译书之事。成立于永乐五年(1407),负责外国朝贡使臣的翻译工作,四夷馆的官员有译字生和通事,通事最初隶属于通政使司,主要工作是通译语言文字。四夷馆初设之时,隶属翰林院,选国子监生学习翻译之事。从宣德元年(1426)开始,扩大了招选的范围,官民子弟亦可入选,然后委派官员授课,稽考课程。弘治七年(1494)为加强四夷馆的权力,增设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员为提督,隶属太常寺。嘉靖年间裁减官员,四夷馆只留少卿一人。四夷馆的译字生,在明朝初年十分受重视,“与考者,与乡、会试额科甲一体出身。后止为杂流。其在馆者,升转皆在鸿胪寺”。

  鸿胪寺掌管“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岁正旦、上元、重午、重九、长至赐缎、赐宴,四月赐字扇、寿缕,十一月赐戴暖耳,陪祀毕,颁胙赐,皆赞百官行礼。司仪典陈设、引奏,外吏来朝,必先演仪于寺。司宾典外国朝贡之使,辨其等而教其拜跪仪节。鸣赞典赞仪礼。凡内赞、通赞、对赞、接赞、传赞咸职之。序班典侍班、齐班、纠仪及传赞。”职官三在明朝的朝贡活动中,鸿胪寺的主要职责是导引朝贡使臣履行朝贡礼仪。明朝对部门的职责规定比较严格,嘉靖十二年(1533)十一月,礼部提出“朝鲜国岁贡方物,例皆咨部奏进,则本国咨文正系送部文字。不知起自何时,混投鸿胪寺,寺臣辄与封进。愿以内府送部,殊乖体统。自后进贡咨文,宜先送本部”。朝鲜的进贡文件送错了部门,要及时纠正过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明朝出使官员的管理与选任,也是朝贡制度的内容之一。明朝的行人司就是这样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专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敕,册封宗室,抚谕诸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行人司初设于洪武十三年(1 380),属官有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不久,将行人改为司正,左、右行人改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345人。洪武二十七年(1394)将行人司由九品衙门升为七品衙门,“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职”,于是设定行人司的官员数额为40员,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七品,下属行人37人,正八品,而且全部要求是进士出身。“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职始重。”建文年间,行人司一度被罢,其行人隶属鸿胪寺,永乐时期又将其恢复。

  在明朝的对外交往中,行人的职责是奉命对朝贡国国王进行招谕、册封和赏赐,地位十分重要,能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朝廷赋予的使命,与明朝内政外交的成败得失有直接的关系。明朝皇帝对行人的要求十分严格。“凡为使臣,受命而出,四方之所瞻视,不可不谨。孔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为士矣。而等当服膺是言。若纵情肆欲,假使命而作威作福,虐害下人,为朝廷之辱矣。自今或捧制书,或奉命出使,或崔督庶务,所在官吏淑慝,军民休戚,一一咨询,还日以闻,庶不负尔职也。”使臣是国家形象的代表,是代表国家出使,必须小心谨慎,注意形象。明朝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制度,而且对于执行者的形象也十分注意。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没有认真执行的人员,制度也就等于一纸空文。明朝的行人虽然品级不高,但在出使藩国时,时常充当正使。永乐中期以后,多由其他衙门的官员充当正使,而以行人为副使。正统年间正式规定以给事中为正使,行人为副使。以后的行人出使,皆援此例。

  行人除了捧节奉使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而且这项职责与朝鲜有直接的关系。当朝鲜贡使返回时,明朝要派遣行人伴送出境。这一奏议是兵部右侍郎马文升提出来的,他认为:朝鲜使臣来京朝贡,“军民人等辄以弓材、箭镞与凡铁器私相贸易,诚非中国之利。乞下所司禁约,且以行人带领,通事伴送,沿途防禁之”。这一奏议后来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其宗旨是防止贡使在返回途中的违禁行为。明朝作为宗主国,虽然对属国朝鲜的朝贡政策十分宽松,贡使往来频繁,回赐丰厚,不遵守贡期,甚至为朝鲜着想,不允许他们进贡金银及珍禽异兽,但在明朝统治者的心理上对朝鲜还是有防范的。作为大国,可以不在乎小国进献多少物产,不可以不在乎小国军事力量的增强,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对边防的威胁。

  二、朝贡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朝鲜向明朝的朝贡是明朝藩属国中次数最为频繁的,从高丽时期,这样的朝贡就已经开始了。高丽向明朝的朝贡始于洪武二年(1369)八月甲子,“高丽国王王颛遣其礼部尚书洪尚载等奉表贺即位,请封爵且贡方物,中宫及皇太子皆有献,赐尚载以下罗绮有差”。接着在九月丙午,高丽国王又“遣其总部尚书成惟得、千牛卫大将军金甲雨上表贡方物谢恩,并贺天寿圣节,中宫及皇太子皆有献”。十二月甲戌,高丽国王再“遣其臣张子温等,上表谢封爵并贺明年正旦, 贡方物, 中 宫东宫 皆有献”。这是高丽最初对明朝的几次朝贡,有贺即位、贺天寿圣节、谢封爵并贺明年正旦等。洪武三年(1370)八月庚申,高丽派遣官员“上表谢赐冕服,贡方物并纳无所授金印”。接受明朝的冠服,并把元朝授予他们的金印上缴明朝,表明对明朝的臣服。

  洪武二十五年(1392)闰十二月,高丽王朝由李氏朝鲜取代。李氏朝鲜建立以后,更是奉行对明朝“事大以诚”的外交政策,保持两国历代的朝贡关系。明朝与李朝之间的交往远远超过高丽,使节之间的往来情由主要有:颁诏、封典、告哀、进贺(登极、尊号、尊谥、册立、贺正、冬至、圣节、千秋节)等。朝贡使臣奉使来朝,所携带的物品有贡品和附进物品两种。贡品是由贡使代表其国王献给明朝皇帝的,明朝皇帝则对其大加赏赐。附进物品是贡使携带的除贡品之外的私物。明朝对这种附进货物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给价收买,另一种是让其自行交易。“正贡外,使臣自进并官收买附来货物,俱给价。不堪者令自贸易。”交易的场所有京师的会同馆和沿海的市舶司。

  会同馆是开市贸易的场所,“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给告示,欲馆门首张挂,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各铺行人等将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人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在诸多的朝贡国中,朝鲜享有非常特殊的待遇,与朝鲜对明朝“事大以诚”的态度有直接的关系。弘治年间,为了加强对朝贡使臣的行动和交易的管理,曾一度取消了朝鲜、琉球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引起了两国使臣的不满。提督会同馆礼部主事刘纲上奏:“旧例,各处夷人朝贡到馆,五日一次放出,余日不许擅自出入,惟朝鲜、琉球二国使臣则听其出外贸易,不在五日之数。近者,刑部等衙门奏行新例,乃一概革去,二者使臣颇觖望。又旧例,夷人领赏之后,告欲贸易,听铺行人等持货入馆开市五日,两平交易;而新例凡遇夷人开市,令宛平、大兴二县委官选送铺户入馆,铺户、夷人两不相投,其所卖者,多非夷人所欲之物。乞俱仍旧为便。”请求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又新例,外夷到馆,凡事有违错,不分轻重,辄参问提督主事及通事伴送人等。且主事在馆,提督不过总其大纲,与通事伴送专职者不同。今一体参问,情既无辜,且不足以示体统于四夷,乞量为处分。”礼部议定“外吏到馆,如有杀人重事,乃参问提督官;其余事情,止参问通事、伴送人等”。明孝宗准奏。

  市舶司,全称是市舶提举司,最初是在吴元年设立的,地点在太仓黄渡,由于离明朝当时的都城南京太近,改设于宁波、泉州、广州。嘉靖元年(1522),由于倭寇事宜,将宁波、泉州的市舶司撤消,只留广州一个市舶司。市舶司有提举一人,从五品官,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官。下设吏目一人,从九品官。市舶司的职责是“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由于朝鲜与明朝的朝贡贸易一般是由陆路入境,中朝之间的贸易活动很少经过市舶司,多于会同馆进行。

  明朝初期,由于朱元璋及其继承人永乐皇帝本着天朝大国对藩属国的“怀柔之意”,对各国贡使所携带的私物交易免征其税。虽然各级官员都提出征税的建议,“高丽贡使多赉私物入货,宜征税”。明太祖“俱不许”。洪武年间规定贡献使臣的附带物品由官方给价收买:“凡远夷之人,或有长行头匹及诸般货物,不系贡献之数,附带到京,愿人官者,照依官例具奏,官给钞锭,酬其价值。”这是根据朝贡者的意愿所进行的给价收买,另一种情况是“若附至蕃货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赏之,仍除其税”。弘治时期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凡蕃国进贡内国王、王妃及使臣等附进货物,以十分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必以钱钞相兼。国王、王妃钱六分、钞四分;使臣人等,钱四分、钞六分。又以物折还,如钞一百贯、铜钱五串,九十五贯折物,以次加增,皆如其数。如奉旨特免抽分者,不为例。”对于朝贡国借朝贡之机所携带的附进货物,明朝的处理办法有给价收买和抽分两种。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抽分的办法是弘治以后实行的,洪武时期虽然有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真正地实行。

  明朝出使官员的管理与选任,也是朝贡制度的内容之一。明朝的行人司就是这样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专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敕,册封宗室,抚谕诸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行人司初设于洪武十三年(1 380),属官有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不久,将行人改为司正,左、右行人改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345人。洪武二十七年(1394)将行人司由九品衙门升为七品衙门,“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职”,于是设定行人司的官员数额为40员,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七品,下属行人37人,正八品,而且全部要求是进士出身。“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职始重。”建文年间,行人司一度被罢,其行人隶属鸿胪寺,永乐时期又将其恢复。

  在明朝的对外交往中,行人的职责是奉命对朝贡国国王进行招谕、册封和赏赐,地位十分重要,能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朝廷赋予的使命,与明朝内政外交的成败得失有直接的关系。明朝皇帝对行人的要求十分严格。“凡为使臣,受命而出,四方之所瞻视,不可不谨。孔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为士矣。而等当服膺是言。若纵情肆欲,假使命而作威作福,虐害下人,为朝廷之辱矣。自今或捧制书,或奉命出使,或崔督庶务,所在官吏淑慝,军民休戚,一一咨询,还日以闻,庶不负尔职也。”使臣是国家形象的代表,是代表国家出使,必须小心谨慎,注意形象。明朝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制度,而且对于执行者的形象也十分注意。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没有认真执行的人员,制度也就等于一纸空文。明朝的行人虽然品级不高,但在出使藩国时,时常充当正使。永乐中期以后,多由其他衙门的官员充当正使,而以行人为副使。正统年间正式规定以给事中为正使,行人为副使。以后的行人出使,皆援此例。

  行人除了捧节奉使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而且这项职责与朝鲜有直接的关系。当朝鲜贡使返回时,明朝要派遣行人伴送出境。这一奏议是兵部右侍郎马文升提出来的,他认为:朝鲜使臣来京朝贡,“军民人等辄以弓材、箭镞与凡铁器私相贸易,诚非中国之利。乞下所司禁约,且以行人带领,通事伴送,沿途防禁之”。这一奏议后来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其宗旨是防止贡使在返回途中的违禁行为。明朝作为宗主国,虽然对属国朝鲜的朝贡政策十分宽松,贡使往来频繁,回赐丰厚,不遵守贡期,甚至为朝鲜着想,不允许他们进贡金银及珍禽异兽,但在明朝统治者的心理上对朝鲜还是有防范的。作为大国,可以不在乎小国进献多少物产,不可以不在乎小国军事力量的增强,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对边防的威胁。

  三、朝贡制度的影响

  明朝时期的中朝朝贡制度不仅内容完善,而且影响深远,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由于明朝初年中朝两国的朝贡关系即得以确立,与明朝的其他藩属国不同,朝鲜对明朝的朝贡十分频繁,虽然明朝明确规定朝鲜三年一贡,但朝鲜对一年三贡、甚至四贡仍不满意,有时达到六贡。从朝鲜方面而言,非常愿意与明朝往来,往来的次数越多,获得的回赐越多,到明朝京城进行贸易的机会越多。“为数众多的来宾并不是以真正的使节资格到中国来的。他们来是为了赚钱,带来礼物并希望皇帝赏赐。为了不失伟大君主的尊严,这些赏赐远远超过他所收到的礼物的价值。他们把收到的钱用来购置中国商品,然后拿到他们本国出卖,获取大利。而且他们一登上中国的土地,他们的开支就都由公款报销。看来中国人想照顾这些使节,或者不如说这些商人,其惟一目的就是要控制邻国,因此他们向皇上进贡什么样的礼物倒似乎是无所谓的。……然而这些蛮夷从老远带来这样一些琐细的东西却使国家为他们路上的开支花费了一大笔钱。好象中国人重视的倒不是这些自称使节的低下地位,而是炫耀他们君主的伟大。”利马窦的这段论述明确地说明了朝贡国频繁来朝的真正目的,以此说明朝鲜积极主动地寻找来朝机会,实质上是为了增加获得回赐和贸易的次数,以获得更大的财富。朝贡制度给朝鲜提供了这样的机会,朝鲜也抓住了这个机会,为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对明朝而言,朝鲜是所有朝贡国中最为顺服的,虽然来朝次数频繁,想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是他们的本意,但也表示他们对明朝的臣服是心悦诚服的,他们真正做到了“以诚事大”。尊明朝为大,这正是明朝制定朝贡制度,招谕四方的根本宗旨。明朝统治者的这种心态,使明朝在处理与朝鲜关系方面较多地体现了明朝外交政策上的“薄来而情厚则可,若其厚来而情薄,是为不可”。说明政治上臣附的意义远远超出贡品本身的价值。

  中朝朝贡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给朝鲜带来的政治方面的影响是李朝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制定上基本上借鉴了明朝的制度。中央机构原以都评议司为最高评议机构,门下省为最高执行机构,后将都评议司改为议政府,门下省并于议政府,领议政、左议政、右议政三员合议,是为三公。一般政务由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分别掌管。地方行政机构初设五道,后改为八道,并仿中国的行台、分台设暗行御史,考察地方政情。在法律方面,《经国大典》作为李朝的法制根本,是由周制和明制折中而成,后经多次修改,形成《吏典》、《户典》、《礼典》、《兵典》、《刑典》、《工典》等六典。李朝的刑法也以明律为准。李朝初期的兵制设置是三军十卫,后改为五卫,下设部、统、旅、队、伍等。李朝的币制是永乐二十一年(朝鲜世宗五年,1423)确立的,以唐开元钱为准,积十钱重一两,称作“朝鲜通宝”。李朝的最高教育机构成均馆,下设五部学堂,后改为四部,地方设乡学。先入书堂学汉文,然后入乡学,攻读数年,第一次应试合格者为生员进士,取得进入成均馆学习的资格,经文科考试及第者,可获取高级官位。从朝鲜政治制度的变迁可以看出,明朝对朝鲜的影响既全面又深入。

  由于朝贡,朝鲜使臣频繁往来中国,接触了底蕴深厚的中华汉文化,作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也随着明朝与朝鲜之间的朝贡贸易活动不断地传人朝鲜,使儒家思想在朝鲜社会生根开花,并形成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这一思想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增强了对儒家文化的需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儒家思想的不断传人。明朝初年,高丽就请求派高丽子弟进入国学读书,其结果如何,史书缺载,但朝鲜对明朝国学教育和科举考试制度却完全照搬回去,自己培养了大批儒学知识分子和掌握儒学思想的官僚,对朝鲜的统治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儒学之风的盛行,对儒学书籍的需求便大大增加,这是明朝皇帝在给予朝鲜使臣回赐中多有书籍的真正原因。洪武三年(1370),高丽使臣回国,带回去朱元璋赐给高丽国王的物品,除国王冠服、王后冠服、陪臣冠服以外,就是六经、四书、通鉴、汉书等儒学典籍。宣德八年(1433)十二月,朝鲜使臣回国复命,带回明朝皇帝给朝鲜国王的敕书:“览奏欲遣子弟诣北京国学或辽东乡学读书,具见务善求道之心,朕甚嘉之。但念山川修远,气候不同,子弟之来,或不能久安客外,或父子恩忆之情,两不能已,不若就本国中务学之便也,今锡(赐)王五经、四书大全一部,性理大全一部,通鉴纲目二部,以为教子弟之用。”明朝皇帝的赠赐,固然是儒学书籍的重要来源,但并不能满足朝鲜对此之需求,大量的儒学典籍还是通过贸易的渠道获得的。贡使前往明朝,除朝贡任务以外,请求明朝皇帝赐予典籍是另一重要任务,贡使的随从同样也肩负购书任务,由于他们的身份低微,行动比贡使本人自由,他们主要是从民间获得朝鲜所需要的文化典籍。朝鲜李朝世宗曾给前去明朝朝贡的贡使及从人开列了这样一份购书清单:“一、太宗皇帝撰四书五经大全久矣,本国初不得闻,逮庚子岁受赐,乃知朝廷所撰书史类此者实多,但未到本国耳。须详问以来,可买则买。一、理学则五经四书性理大全无余蕴矣;史学则后人所撰,考之赅博,故必过前人。如有本国所无,有益学者,则买之。纲目、书法、国语,亦可买来。凡买书必买两件,以备脱落。一、北京若有大全版本,则措办纸墨,可似印与否,并问之。一、曩者传云以撰《永乐大传》(《永乐大典》),简帙甚多,未即刊行,今已刊行与否,及书中所该,亦并细问。一、本国铸字用蜡功颇多,后改铸字四隅平正,其铸字体制二样矣。中朝铸字字体印出施为,备细访问。”从书籍到印书的方法都在朝鲜使臣的访问范畴之内,反映朝鲜对中国文化的渴望与热爱,正是因为朝鲜对儒学的大力引进以及近乎崇拜的学习,极大地提高了朝鲜社会的文化素质,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或超过了明朝的水平。对于朝鲜君臣而言,明朝的书籍与明朝的奢侈品都是他们生活之必需。

  除了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之外,朝贡制度还给朝鲜带来了社会经济方面的进步。明朝,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大国,它的农业、手工业技术也是首屈一指的。在朝鲜与明朝之间频繁的贸易活动中,朝鲜从明朝吸收了许多先进的农业、手工业技术。其中包括火药的制造、棉花的种植、丝织品的从无到有、船只的防漏技术等。明朝初期,高丽还没有使用火药,为抵御倭寇,而向明朝请求赐予火药,在接受明朝赐予的同时又派人去明朝学习火药的制造技术,到明朝末年,朝鲜的火铳和火炮的制造技术已经与明朝不相上下。棉花的种植技术是在元末明初传入朝鲜的,在此之前,朝鲜只产麻布,随着朝鲜与明朝频繁往来,棉花的种植技术逐渐推广到整个朝鲜。丝织品属于朝鲜王室与贵族的奢侈品,一直依赖与明朝的贸易或明朝皇帝的赏赐,难以满足王公大臣的消费需求。从永乐十三年(1415)开始,朝鲜国王遣人去明朝学习养蚕技术,开始初步的养蚕缫丝,逐步发展丝织品的生产。明朝中期以后,朝鲜的丝织品制造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造船是朝鲜向明朝学习的又一个关键技术,通过中朝朝贡贸易,朝鲜从中国学习了船只制造过程中的防漏技术,使朝鲜造船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通过朝贡贸易,朝鲜与明朝之间的经济交流还有许多,而且这种交流并不是单方面的。在贡使的往来过程中,明朝也吸收了朝鲜文化的影响,如水稻的种植技术等。其实,朝鲜贡使前来朝贡所贡献的物品,朝鲜使臣所带来的附进物品,都是朝鲜文化进入中国的通道。朝鲜使者的频繁往来,使大量的朝鲜物品进入中国,给京城、辽东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的朝鲜文化的影响,这是两国交往的必然结果。

  明朝时期中朝朝贡制度的完善,使中朝关系的发展十分稳定,二者之间的宗藩关系成为东亚地区宗藩关系的典范,中朝关系的稳定发展,为朝鲜提供了稳定发展的条件。对朝鲜(高丽),朱元璋说得很清楚:“我中国纲常所在,列圣相传,守而不失。高丽限山隔海,僻处东夷,非我中国所治。”“朕视高丽不啻一弹丸,僻处一隅,风俗殊异,得人不足以广众,得地不足以广疆,历代所以征伐者,皆其自生衅端,初非中国好土地而欲吞并也。”明确表明中国将朝鲜列为“不征”国之首,势必会遵守诺言,给朝鲜统治者一颗大大的定心丸,他们只要保证以诚事大的态度对待明朝,明朝也必将以朝鲜为关系密切的藩属国,两国相安无事,对两国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明朝建国初期的理念就是如此,在明朝时期也一直维持了两国间的这种宗藩关系的稳定。明朝以大国的宽容对待朝鲜,朝鲜也以小国的至诚对待明朝,二者的关系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发展着。后金政权建立以后,切断了明朝与朝鲜的往来,明朝中朝朝贡关系至此中断。

  四、结 语

  明朝与朝鲜的朝贡在明朝与藩属国的朝贡活动中,占据首位。朝鲜使臣来中国朝贡,所携带的朝贡物品数量很少,明朝的回赐虽然比朝鲜的贡品多得多,但都是礼节性、象征性的,占使臣携带物品绝大多数的是用来交换的附带物品。明朝使臣出使朝鲜的情况与此大致相同。朝鲜使臣进京后的贸易待遇与明朝臣民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明朝给朝鲜使臣极高的待遇,但朝鲜使臣多有违例行为,明朝便对朝鲜使臣的贸易活动加以限制。成化十三年(1477),明朝在会同馆张榜,“凡朝贡夷人不得出入市肆,与人交通,透露事情”。嘉靖四年(1525),又“使人守玉河馆”,使朝鲜人不得出入,出人时还要派人看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朝鲜人自己的分析是:“先时我国使臣入朝,中朝以为礼仪之邦,待之甚厚,玉河馆出入游观,惟意所适,与汉人无异,而近年为其使者,率多取无耻之人,惟货宝是贸,而通事于子弟之辈,贪婪尤甚,至行诈贸易,致中国轻待我国,使臣入馆闭门,拘禁有同鞑子。”说明明朝对朝鲜使臣的限制也是由于朝鲜使臣违反了明朝的规定,但这种限制在明朝与朝鲜的贸易过程中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明朝政府对朝鲜使臣的朝贡贸易是不加限制的。明朝使臣进入朝鲜,同样享受朝鲜使臣在明朝进行贸易的待遇。

  明朝与朝鲜的朝贡贸易的商品种类之多,也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朝鲜从明朝购买的商品有药品、丝织品、书籍、补品、瓷器等,主要用来满足王室贵族的奢侈生活;还有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和军事活动的必需品。明朝从朝鲜购进的多是麻布、海产品和当地的手工艺品。初期,朝鲜经常用麻布换取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白银流通以后,朝鲜使臣则直接用白银购买物品,回国转卖牟利。在朝鲜与明朝的朝贡贸易中,走私贸易一直混杂其中,走私的物品以军需商品为主,明朝出于边防安全的考虑,对军需商品进行控制。如弓角的买卖,朝鲜不产水牛,弓角奇缺,只能从明朝进口,但明朝限制弓角的数量,如有超出,或从事走私,则严加处罚。朝鲜使臣赴京朝贡,由于“牛角买卖事发,拿致科罪”,对于会同馆的官员和卖主“皆坐杖一百,边远卫所充军,角与价拘收入官”。由于朝鲜一再请求放松弓角贸易,明朝给予朝鲜的特许是每年收买50副。成化十三年(1477)十一月乙亥,朝鲜国王以明朝禁止外国互相买卖铜铁和弓角等物的规定,上奏明宪宗:“小邦北连野人,南邻岛倭,五兵之用俱不可缺。而弓材所需牛角,仰于上国。窃惟高皇帝时,尝赐小邦火药、火炮,待遇异于诸藩。今望特许收买弓角,不与胡人一例禁约为幸。”兵部言:“朝鲜奉正朔,谨朝贡,恪守臣节,与诸夷不同。若一切禁止,恐失效顺之心,宜许以互市而限其数。”由于朝鲜的态度十分恳切,明宪宗颁布诏书允许朝鲜每年购买50只弓角,不许超过这个数字。即使这样,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朝鲜的军事需求,其余的弓角只能通过走私贸易来购买。当然朝鲜与明朝的走私物品并不限于弓角一项,从事走私贸易的人员也不仅是边境的军民,更主要的是使臣的走私活动。

  终明之世,明朝与朝鲜之间的这种走私贸易一直是屡禁不止,其原因是“走私实际上是朝贡贸易的一种补充,走私贸易的存在并没有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反过来走私可以使统治者的某些需要得到满足”。

  朝贡贸易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力来维持的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贸易活动,完全违背正常的经济法则,是中朝两国政府及百姓的一个沉重负担。如果说朝贡贸易有得有失,那么,它的“得”是在政治方面,而“失”则在经济方面。明朝与朝鲜之间的贸易活动“从政治上来说使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更加密切,两国统治者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更加巩固,虽然这种政治关系是建立在‘宗主’和‘藩属’这种封建国家关系基础之上,但却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关系中最稳定的一个时期。经济上,由于贸易活动的频繁,双方经济上的互补和依赖越来越明显,虽然这种互补不像现代社会中表现那样突出,那样至关重要,但是从朝鲜王朝对与明朝贸易重视程度上可以看出这种互补是不可缺少的。”

  明朝所建立的朝贡制度与元朝相比,体现出不同的特征。元朝的中朝朝贡制度既以实用性著称,就意味着没有太多完整的制度,明朝则大不相同,在与各国建立朝贡关系之前,就已经制定了一整套内容完整的朝贡制度,与朝鲜之间的朝贡也是如此。明朝的中朝朝贡制度既有与其他朝贡国相同的内容,又有许多独特之处,这是由朝鲜与明朝地域相接、朝贡频繁、朝贡贸易广泛等方面的特点决定的。明朝是中朝朝贡制度的完善时期,不仅使明朝中国与朝鲜之间的朝贡活动有章可循,而且为清朝的中朝朝贡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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