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末义士的另一面:在家乡是众人皆知的大贪官

揭秘明末义士的另一面:在家乡是众人皆知的大贪官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民,因此对百姓的疾苦记忆犹新。他当皇帝后,一方面为了打击官吏的贪赃枉法,另一方面也为了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对贪官污吏的惩治采取了空前绝后的严酷手段。他规定官吏贪赃额满六十两的一律斩首示众,还要将皮剥下,中间塞上草,制成一具皮囊。他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又在官府公座的两侧各挂上一具皮囊,使办公的官员随时提心吊胆,不敢再犯法。他还采用挑断脚筋、剁手指、砍脚、断手、钩肠、割生殖器等酷刑。有时还让犯贪污罪的官吏服刑后继续任职,充当反面教员。他还屡兴大案,如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恒贪污案,牵连被杀的就有万余人。

    朱元璋又把官吏的傣禄定得出奇的低,如洪武二十五年确定的文武百官的年俸,最高的正一品只有一千四十四石(米,部分折成钱支付),最低的从九品为六十石,未入流的为三十六石。例如一省之长的布政使是从二品,知府是正四品,知县是正七品,年俸分别为五百七十六石、二百八十八石和九十石。相当于全国最高学府校长的国子监祭酒是从四品,年俸是二百五十二石。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惯例,官员的部分幕僚、随从的报酬和部分办公费是要在年俸中开支的,所以官员们依靠正常的俸禄无法过上舒适的生活,低级官员更连养家活口都有困难。相比之下,皇子封为亲王后年俸有一万石,是最高官员的近七倍,还不包括其他各种赏赐。

    由于官员的正常收入太低,所以尽管朱元璋惩治的措施十分严厉,贪污还是屡禁不绝,不过与明朝以后的情况相比,当时的吏治毕竟是比较清廉的。但在这位开国皇帝去世以后,后继者既不具备这样的权威来执行如此严厉的法律,也没有兴趣来对付越来越普遍的贪污现象。而且稍有作为的皇帝明知低俸禄的弊病,但又不能更改“太祖高皇帝”的制度。昏庸的皇帝自己沉溺于奢侈享乐,除了朝廷的正常开支外,还经常要大臣们贡献,自然不会管他们的钱从哪里来了。

    明朝初年以后,大小官吏贪污成风,几乎无人不在俸禄以外设法搞钱,真正的清官就相当拮据。海瑞最后二年多任南京右都御史的年俸是七百三十二石,是高级官员中第三位的高薪,但相当多的下属是要由他支付薪水的,可以肯定他不会让下属去办“三产”赚钱,而他自己连子女都没有,生活又如此节约,死后却毫无积蓄,可见官员们靠正常收入是无法维持生活的。显然要让一般官员这样严格地遵守本来就不合理的俸禄制度,既不合情理,也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奸臣赃官自然不用说,就是一些在历史有影响的人物,也免不了广为聚敛。明末坚持抗清,不屈不挠,最后在桂林慷慨就义的瞿式耜,在家乡常熟却是一名贪赃枉法的劣绅。清军攻下南京后,江南名流、东林领袖钱谦益率文官投降,为了表示自己的廉洁,向清军统帅多铎送了一份最薄的礼品,也有包括鎏金壶、银壶、玉杯及古玩等在内的二十种;其他大臣的礼物大多价值万两以上。明朝的权臣和太监迫害政敌或清流常用的手段就是给对方栽上“贪赃”“受贿”的罪名,这固然出于诬陷,他也说明当时像海瑞这样的官实在太少,就是清流们也未能免俗,要说他们贪污再容易不过。

    可是在名义上,太祖高皇帝定下的法律从来没有更改过,至多只能稍作些修正。如正统五年(一四四○年)就有人提出:洪武年间物价便宜,所以定下枉法赃满一百二十贯免除绞刑充军;现在物价贵了,再按这样的标准就太重了,建议改为八百贯以上。到海瑞时又有一百多年了,却没有听说将标准再提高。看来并不是物价没有上涨,而是这些法律已经成了空文,修改不修改无所谓了。海瑞建议要恢复明太祖的严刑,对贪官剥皮,不仅“议者以为非”,就是皇帝也觉得太过分;说明法不罚众,到了大家都把俸禄以外的收入当作正常财源时,就是朱元璋再生也只能徒唤无奈了。海瑞只想用严刑肃贪,却没有提出消除贪污的积极办法,除了招致更多的怨恨外,必定也是于事无补的。当然,在封建集权制度下要从根本上消除贪赃枉法是不可能的,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贪污并非不可思议,清朝雍正皇帝的做法就有明显的效果。

    清朝入关后,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官吏的俸禄也定得非常低。不仅如此,由于军事行动频繁,国家开支浩繁,朝廷还不断要官员们“捐傣”、“减傣”,地方存留的公费也一律上交上级部门还以各种名义向下级摊派,甚至直截了当要下面“设法”,以至各级行政机构连办公费都没有。但是官员们不能不过奢侈的生活,衙门也不能不办公,于是各级官员和衙门都纷纷开辟财源,一方面截留本该上缴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就千方百计向百姓搜括,包括在正常的赋税额度之外提高、加征各种地方性的附加费用,“耗羡”就是主要的一种。所谓“耗羡”(或称“火耗”)本来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如粮食在收交、存放、贮运等过程中会有损耗,银子在熔铸时也会有少量的损失,所以允许地方官在征收时每两加征一、二分(2—3%)作为对合理亏损的正常补贴。按惯例,这项收入也不是都落入地方官的腰包,而是要分成不同的份额,馈送各级官吏。但由于国家并没有正式制度,各地征收的标准相差悬殊,加上公私都需要这笔“计划外”的收入,所以一般都要加到一钱(百分之十)以上,重的要加至四、五钱,甚至达到正额的数倍。这些钱固然有一部分用于官府的开支,但多数却成了官员们的额外收入。

    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一些大权在握的大官僚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如满族大臣索额图、明珠,汉族大臣徐乾学兄弟、高士奇等。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乾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这些人的贪赃行为可见一斑。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还大力表扬于成龙、张伯行、张鹏翮等一批清官,作为各级官员的榜样。但是康熙却没有意识到低俸禄的弊病,没有在惩贪的同时解决官员的合理待遇问题。所以康熙渐渐发现不但贪污无法肃清,就连自己树为典型的几位清官也并不真是两袖清风,像张鹏翮在山东兖州当官时就曾收受过别人的财物;张伯行喜欢刻书,每部至少得花上千两银子,光靠官俸无论如何是刻不了的。晚年的康熙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此论一出,各级官员自然更加无所顾忌了。可是这位并不昏庸的皇帝却没有想到,既然当官的必须有“居室日用及家人胥役”的开支,为什么不能从制度上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合法收入,而不必收受别人的“资给”呢?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严厉打击贪污,整顿吏治。他令各省在限期内补足国库的亏空,对查实的贪污官员重严惩处,追回赃款,抄没家产。当时雍正对一些大臣的惩办虽然还有政治上的复杂原因,但也确实起了打击贪污的作用。与此同时,雍正正视现实,解决了官吏俸禄过低和地方政府开支没有保障的问题。具体办法就是实行“耗羡归公”,将全国的耗羡统一规定为每两加征五分,列入正常税收,存留藩库,官员按级别从中提取“养廉银”,作为生活补贴和必要的办公开支。“养廉银”的数量一般大大超过原来的俸禄,官员们完全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也不必再为办公费无处开支发愁了。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国库的开支,只是化暗为明,把原来不规范的惯例改成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百姓的负担也没有增加,相反,不少地方都有所减轻。而贪官污吏再要在耗羡上做手脚,既直接犯法,又不易隐瞒了。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贪污虽不能说就此绝迹,但的确大大减少了。

    雍正之所以能一举解决长期积弊,关键在于既有严厉的打击措施,又切实解决了官吏们的实际困难,使大多数人能够合法地获得较高的收入,地方政府的正常开支也有了保证,从而使真正的贪污行为失去了最普遍的借口。但惩贪与养廉必须同时并举,才能奏效。乾隆时期,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逐渐放松,吏治又趋于腐败。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对官员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养廉银发得再多,也是无济于事的。海瑞的道德、廉洁、刚正无疑远非雍正皇帝可比,但在解决官员贪污这一痼疾方面雍正却要高明得多。或许有人说雍正作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海瑞却只担任名义上受到尊崇的闲职。此话不无道理,但雍正的父亲康熙就没有解决问题,而海瑞如果真的提出过可行的办法,尽管不一定就得到实施,至少也会受到多数正直官员的同情和重视,作为一种先见之明载入史册。

    我无意苛求于海瑞,但在重读《海瑞传》以后却更加体会到,道德的榜样和严刑峻法都不是万能的,解决社会矛盾还得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尤其是要注意消除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源。海瑞一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这是造成他的悲剧结果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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