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不是何种类型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与日本国宪法)

日本军国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很多的因素在起作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确立的近代天皇制。究竟《大日本帝国宪法》所规定的近代天皇制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有何关系呢?

大日本帝国宪法不是何种类型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与日本国宪法)

明治维新后,伴随资本本义生产方式的输入和酉方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在日本出现了一批宣传“文明开化”的启蒙思想家。其中包括以福泽谕吉、中村正直为代表的温和自由主义者和以中江兆民、植木枝盛为代表的激进民主主义者。并在民主自由思想传播的基础上,掀起了自由民权运动。

自由民权运动以年的爱国公党提出的《民选议院建议书》为发端,到了1887年的“大团结运动”止,前后持续了14年之久。

这一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宪法草案。但所有草案包括最激进的植木枝盛的草案都不曾否定天皇。这说明民主共和政体在当时的日本缺乏现实的社会基础,而君主立宪却是当时所必需。

至于建立什么样的君主立宪,在日本统治阶级内部曾经有过英国式立宪和普鲁士立宪的争论。由于普鲁士的历史条件与日本颇有共同之处,结果英国式立宪被否决,日本统治者选择了一部确立和维护日本近代天皇制的普鲁士立宪的宪法。

1889年2月11日明治政府正式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日本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也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终结。

明治宪法全文共7章76条,最根本的特点是“以君权为机轴”,天皇拥有绝对权力。

宪法开宗明义第一章就是“天皇”。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四条规定“天皇总揽统治权”、“天皇批准法律并以其命令公布执行”。第七、八、十一条分别规定“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并可命令其开会、闭会、休会及众议院之解散”、“天皇可发救令代替法律,、“天皇统帅陆海军”等等。

不仅国家立法、军事、财政、外交等一切大权均操之于天皇,连司法权亦须“以天皇之名依照法律行之”。这样,资产阶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一议会应拥有的权力,被天皇剥夺殆尽,1890年开设的日本帝国议会,毫无实权,形同虚设。

明治宪法规定议会采取两院制,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选议员”组成,众议员由选举产生。名义上两院权力相等,但众议院通过的议案,不经贵族院通过就不能成立,实际上是以贵族院来挟制众议院。

大日本帝国宪法不是何种类型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与日本国宪法)

众议院的级举法对选举资格限制极苛,规定只有每年纳税元以上,年龄在25岁以上之男子才有选举众议员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当时有选举权的人只占全国人口的1.1%,而将近”的人被剥夺了选举权。妇女则全部没有政治权利。

宪法规定政府同天皇、议会间的关系是国务大臣由天皇直接任命,其职责是“辅弼天皇”,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对政府失去了约束力。

宪法还确定成立“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的枢密院,实际上是把宫内体制枢密院置于内阁之上的宫内决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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