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简史(二)

金雀花王朝

       征服者威廉去世后,他的后代们似乎失去的其雄心与才智,随之而来的却是家族的内讧,威廉的两个儿子长子罗伯特和次子鲁夫斯开始互相杀伐。尽管长子拥有着继承权,但是由于罗伯特实在是昏庸无能,威廉只好把诺曼底和公爵头衔留给了罗伯特,把王位和英格兰授予鲁夫斯,鲁夫斯加冕为威廉二世。乍一看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众贵族面临着像谁效忠的问题,贵族集团分裂。鲁夫斯即位后,急于攻占诺曼底,为了发动战事,他为了攫取利益而故意空缺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职,洗劫修道院,激化了王权和教权的矛盾,又加重赋税,引发了更多的矛盾。最后罗伯特意图参加十字军东征,为筹集费用而把诺曼底出卖给了鲁夫斯,这样,英王就成为了英格兰和诺曼底的双重统治者。1100年鲁夫斯意外死去,他的弟弟亨利一世继位。即位后铲除了罗伯特这一不稳定因素后,英格兰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1120年,亨利一世的太子溺水而亡,亨利一世虽然儿女众多,但是根正苗红的只有一儿一女,所以亨利一世只能把王位传给了公主玛蒂尔达。为了保证女儿日后的生活,亨利二世把女儿嫁给了安茹伯爵。女人的地位以及其有一个这样的婆家,而且贵族们难免不会强力地支持她。在这种情况下,征服者威廉的外孙、亨利一世的弟弟斯蒂芬看到了机会,于是他渡过了英吉利海峡在贵族的支持下继承了王位。随后玛蒂尔达在安茹伯爵和苏格兰的支持下和斯蒂芬争夺王位,内战四起。这场内战最后以双反妥协,安茹伯爵的儿子亨利继承王位而结束。亨利于1154年继承王位,是为亨利二世。此时,英格兰进入了金雀花王朝。

亨利二世是英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国王,他在位期间进行了司法改革,为英格 兰习惯法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他与贝克特大主教的冲突也是英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在金雀花王朝时期,犯罪率较高,社会治安有待加强,而且法律的运行机制也较为落后。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遗留下两种审判的方法,即“立誓免罪法”和“神判法”。

立誓免罪法:被告召集来亲朋好友证实自己的自辩证词是真实可信的,这个程序过后被告就不用再列举证据,并且被判无罪。

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属于司法体系,是司法机构通过所谓“神的意志”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比如说“冷水浸泡法”就是把嫌疑人捆绑起来扔到7英尺深的水下,根据其是否上浮判断其是否有罪:“开水判法”是嫌疑人需迅速取出热开水中的石块,手臂不可被烫伤,烫伤即为有罪:“热铁判法”嫌疑人手持炽热的铁块或者是铁圈走过一段距离,之后将其伤口包扎,三个月后解开,若伤口腐烂即为有罪。

从这两种审判方法不难看出司法程序上的荒诞、愚昧,不公正,这也是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的原因之一。

亨利二世于1166年颁布了《克拉伦敦诏令》,使巡回审判成为了一种制度,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民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审理案件的制度这种举措扩大王室的司法管辖权,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减少误判次数,促进了公正司法。

在巡回审判制的基础上,陪审团制度也随之发展和推广。陪审团制度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了雏形,而亨利二世则赋予了它新的内涵。亨利二世规定只有国王才可以召集陪审团,,不允许私人法庭仿效,而且只有来到王室法官面前寻求公正的人才可以使用这种制度。毫无疑问,陪审团制度的正确使用是司法上的一个进步。

为了给希望在王室法庭得到公正裁决的诉讼人创造条件,让他们把自己的案件从领主法庭移交到王室法庭,亨利二世发挥了“司法令状”的作用,并把他作为一种制度来推广。这种制度逐渐使王室法庭取代了领主法庭,从而加强了王权。

亨利二世的这些改革措施为英格兰的习惯法奠定了基础,直到13世纪,王室巡回法庭的大法官格兰维尔编著了《英格兰法律与习惯》标志着习惯法时代的到来。习惯法和罗马法这种成文法是不同的,也更能适应着英格兰的传统与实际情况,不仅能指导如何审判,还经常性地用于裁决各种新老问题,也是对英雄时代先人们的一种肯定与缅怀,它其实更像是一种传统。

下面来说说亨利二世和贝克特的冲突。在这之前我们先来说说英格兰王权与教权的冲突。

自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二世试图控制教会,于是对教会进行了改组,并与罗马教廷分庭抗礼;威廉二世在其执政时期洗劫了教会,没收修道院的财产,并且据说威廉二世是一名同性恋者,而基督教义里面是不允许同性相恋的,这可能也是二者冲突的原因;亨利一世则选择缓和与教会的矛盾,并把授职权还给教皇。王权与教权的矛盾长期存在,到了亨利二世时期变得更为激烈,它最后体现在贝克特被杀上。

那么这位贝克特究竟是何许人也?贝克特出生在一个定居于伦敦的鲁昂商人世家,受过高等宗教教育,作为一个政治家,他有着强烈的权力欲和功利心,这也许就是日后他与亨利二世发生冲突的原因吧!

这位优秀的贝克特一开始和亨利二世关系良好,亨利二世提拔他为大法官,成为国王的重要顾问,最后被罗马教廷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之后,贝克特的立场从亨利二世转为罗马教廷,成为罗马教廷利益的捍卫者。亨利二世在《克拉伦敦诏令》中规定,规定神职人员犯罪应先交到世俗法庭审判,如果其被判有罪并被开除教籍,则再交给教会法庭做最后的审判,这项削弱教会司法权的法令遭到了贝克特的强烈反对,于是亨利开庭质控贝克特,贝克特逃亡,坎特伯雷大主教空缺,所以王子的王位继承加冕礼只能让约克大主教主持。后来贝克特返回,指出上面的加冕行为是对坎特伯雷大主教权力的侵犯,并利用教皇,把参加加冕礼的人的教籍全给开除了。贝克特逃亡返回时,竟然受到教士的强烈欢迎。亨利大怒,派遣四名骑士前去查看,但是骑士们错误地理解了亨利的意思,意外地把贝克特杀死了。这一事件在基督教世界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这等于是以国王的名义杀死了大主教,是公然向教会发起挑战,贝克特也被尊为“圣人”。于是亨利只能暂时废除了《克拉伦敦诏令》(其中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消失),暂时向教会妥协。

《大宪章》和英格兰议会

     《大宪章》大家都不陌生。尽管《大宪章》当时未起到重大作用,不久后被废除,但后世的资产阶级赋予了它新的内涵用以限制王权,直到现在《大宪章》仍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宪章》的由来要从约翰王说起。约翰是狮心王的弟弟,狮心王弥留之际指定约翰为继承人,但是贵族们不支持约翰,他们更支持年幼的亚瑟,亚瑟是狮心王另一个弟弟杰佛利的儿子,他已经成为法王的附庸。于是约翰从爱尔兰出发入侵英格兰,俘虏了亚瑟(据说约翰还把亚瑟阉割了),这一行为不仅受到了贵族的反对,更让法王菲利普二世勃然大怒。菲利普下令收回英格兰的在法领土。约翰当然不干了,于是发动了对法战争,但是却屡战屡败,最后丢失了欧洲大陆上除阿基坦公国以外的全部领土,这也是约翰被称为“无地主”的原因。连年的战事,使得约翰加重了赋税,结果贵族们更加地反对他了。除了国内的贵族,约翰还得罪了罗马教廷。英格兰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向来由罗马教皇指派,而约翰却自己指派了大主教,这无疑是在挑战教会权威,于是约翰被开除了教籍。

事情的开始还是要从1214年说起,这一年约翰讨伐诺曼底失败,矛盾再次被激化,部分贵族开始起兵反叛约翰,部分市民也加入了叛军的队伍。这次叛乱具备了民众起义的性质,是反王权的典范。1215年,以西蒙·德·孟福尔为首的一群贵族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大宪章的内容很多,其中最关键的有三条:

1.国王不可擅自征税。

2.国王不可以擅自修改法律。

3.如果国王严重违反了法律,贵族可以制裁国王。

虽然《大宪章》本质上是在维护贵族的利益,但它本身却有着重大意义,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之上,这和宪法精神是相吻合的。虽然不久约翰废除了它,但其精神却代代相传。

下面说说英格兰议会的发展,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到诺曼时期的“大会议”和“小会议”,开会商讨国事、制定大政方针似乎已经成了英格兰的传统。到了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被迫接受了贵族们提出的《牛津条例》,其中规定了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1265年,真正意义上的议会召开了,这次议会则成为了英格兰议会历史上的典范。议会在不断地发展中,加入了更多的新成员,骑士、教士,议会逐渐升级为“各等级议会”(All Estates Parliament),到了1295年的“模范议会”(Model Parliament),更多的工商业者也参与到了议会政治之中。

参考文献:钱乘旦 许洁明《英国通史》

阎兆祥《英国史》

丘吉尔《英语民族史》

张奎武《英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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