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文:马歌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越来越依赖于司法,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表示,“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本质上讲就是寻找事实、寻找法律的过程。”

但没有一查就明的事实,也没有一适管用的法律,在追问“寻找”的效率与效果之前,我们先来看两组“残酷”的现实数据。

  • 第一组:全国法院长年处于高负荷运行状态,2019年和2020年受理诉讼案件数量均超过3000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达55%。
  • 第二组: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91部、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600余部、地方性法规1.2万余件,同时还有诸多司法解释,以及“两高”司法性文件、指导性案例。

案多人少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从纷繁复杂中厘清事实真相,如何在茫茫法海中快速找到适用的那部法律,如何在现有机制内对司法资源科学配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各级法院近年来推出不少促进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举措,亦有不少法学专家学者投身其中,建言献策,上海亚太法律应用规则研究中心主任朱伟就是其中一位。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朱伟,上海亚太法律应用规则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原上海法院资深法官。1985年至今处理各类案件两千余例,完成案件元素、结构、证明、解构路径、实现工具等课题。2010年起先后为国家法官学院、上海法官学院、上海检察官学院、上海律师学院、上海公安专科高等学校、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做“法律应用规则”专题报告和课程讲授。

1997年,介绍朱伟审判工作的《知性与理性》一文荣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与法》杂志等多家新闻媒体组织评选的“我心目中的法官”主题征文一等奖。

2010年,出版专著《审判方法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有序:“是一本值得每一个法律工作者认真研读并从中获取实用知识的工具书。”

2014年8月出版专著《民商案件——案由要件》,是我国第一部民商案件立案标准。

2018年10月出版专著《法律应用规则》。

朱伟教授曾服务于上海市法院系统多年,累计处理各类案件2000余例,长期致力于“法律应用规则”研究,二十余年来,他的工作与生活、思考与写作,也多是围绕其展开,从2010年的《审判方法论》,到2021年的《案件学》,始终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朦胧、混沌”,探索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之路,国家法官学院民商部主任胡田野博士对其讲座内容曾评价:“震撼!颠覆了传统办案思路。”

“书生珍重翰墨事,愿留文字在人间”,这就是一位饮誉学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的情怀。本刊特别撷其要者,以飨读者。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东方文化 :您的“案件学”最核心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朱 伟 :法学与医学是人类学的基本组成,法学上的案件学,就似医学上的人体学。法学,研究的内容是司法,而非法律。司法的对象是案件,案件不明就会盲人摸象,工具缺失就成徒手战士,标志迷糊就会失去方向。

“案件学”的核心,就是首先要建立案件的“标准”,找到案件的“规律”。不建立标准,法律适用就无的放矢。司法的公信力是基于类案同判的普遍性,类案同判的普遍性是源于审案路径的统一性,审案路径的统一性是来之立案事实的标准化,立案事实的标准化是因为逻辑工具的主宰性。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东方文化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之间法律适用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长期存在,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统一的法律之下, “类案不同判” 为何仍屡见不鲜?

朱 伟 :“类案不同判”的本质就是因为缺失事实、案件标准,承办人依靠本能感知理解事实、案件,是以经验而非通过规律并将规律上升为标准的“法”办理案件。此类情况就如大排档,厨师缺失操作标准,凭经验做菜,所用器具简陋,做出的菜,味道质量时好时坏不稳定,显现“类案不同判”。

社会正进入智能化时代,案件仍未呈现规律,这不是正常现象。现实中的立案矛盾、审案矛盾、上访矛盾、维稳矛盾,除少数受当事人性格与能力因素影响,更多缘于客观标准的无序。医学上高血压等各类病由,全国诊断依据统一,且配有同一标准的检测工具,否则医疗事故会层出不穷,医患关系将难以想象。同理,案件的元素结构、解构路径、实现工具没有统一标准,证明的科学性就无从谈起,法律适用的准确度就缺乏客观性,由此必然影响办案的品质与效率,必然影响法制的实践与效应,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宗旨与效益,从而必然影响执法司法的公信力。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法律应用规则”专题报告

东方文化 :那如何才能找到“客观标准”,预防承办人本能办案?

朱 伟 :应该从科学办案或标准化办案开始,如肯德基快餐,从原料开始制定标准,到工艺设定标准,再到工具统一标准。办案的原料,即案件元素;办案的工艺,即证明原理与办案路径;办案工具,即载体语言学、标准逻辑学、目标社会学、主体心理学、本体法理学、方法哲学等学科知识,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都一样。我编著的《民商案件:案由要件》是我国第一部民商案件立案标准,也是审判庭办案的基准和事实标准,《审判方法论:哲学视野下的审判学引论》则填补了我国审判“工艺”空白。办案路径固定事实、确定权利、判定性质、界定形态、适用法律,证明原理对象、责任、效力、特点,两者构成办案工艺。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东方文化 :但也有人认为,每个案件是不同的,就像“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一样,您认同吗?

朱 伟 :即便赫拉克利特,也意识到事物发展变化是有逻辑的,巴门尼德更是直言真理之路是以存在为存在,而非以不存在为存在。重要在本质,不是现象,案件不可能比人体更复杂。

科学的案件模型很简单,简单到仅此一种,一旦掌握,就可以如“庖丁解牛”般办案。之于行政、刑事、民商等的分类,只是不同性质的区别;之于公、检、法、司等的分类,只是不同职能的差异;之于航空、海事、保险、金融,乃至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的分类,只是主、客体个性的差异。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客体,要么是人的权利,要么是物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扩展至行为、智力成果。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都不是办案的科学理论,只是在未发现案件规律前的变通办法,属于哲学的智慧方法,判例法的“法”,主要指处理案件的方法。

朱伟与他的“案件学”:简单到如“庖丁解牛”般办案

东方文化 :针对“类案不同判”,官方这些年其实也可以说是动作频频,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上月初《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官方在制定案件“标准”,您认为您的“案件学”与其有何相得益彰之处?

朱 伟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侧重于形式流程要求,《案件学》则是提供内容对象标准,两者耦合相得益彰。仅有形式要求,没有内容标准,或者仅有内容标准,没有形式要求,都不能实现审判效率品质。

最高法院的形式统一要求,可以视为人大颁布法律的延伸,仅靠法律形式难以实现类案同判效果是不争事实,这也好比国家医疗管理部门要求基层医院治疗流程统一,如果医生都是药科大学毕业,仅掌握药典知识,不掌握人体知识,诊断病情只能盲人摸象,实现不了类病同治,甚至谈不上救死扶伤。《案件学》就似人体学,帮助那些只掌握法典知识,不掌握案件知识的法科生解决法律适用对象问题。高速公路是形式统一,如果还是牛车、马车、拖拉机,甚至人类等内容共同通行,就难以实现建筑价值;高速铁路为动车服务,如果仍是绿皮车,就失去建造意义。《案件学》即是衔接最高法院对形式统一规范理念的具体内容,是符合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行驶标准的车辆,结合计算机技术,将《案件学》涉及的事实、权利、性质、形态等内容投入应用,就能迈上智能化审判辅助序列道路,再通过实践中的迭代完善,使“智慧法院”形式与“科学审判”内容无缝衔接,从而切实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公平、效率,也由此降低法官工作强度,提升百姓公平获得感,增加社会和谐。

此外,《案件学》是社会科学理论基础领域的突破。司法,不是一个词组,而是两个并列词,类似医药,法科如药科,法典如药典。司科也如医科,蕴含社会学、案件学、解构学,涉及的证明,类似医科的化验,涉及到的办案工具,类似医疗器械。

东方文化 :这些年来,法学界理论成果无数,但司法实践界却似乎越来越重视“务实”,以解决问题为重,与学术界的理论探讨有意拉开必要的距离,以避免引起无谓的争议,为什么会这样?您又是如何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

朱 伟 :实践界的这种自觉隔离态度确实存在,不过这恰也反映,国内学术界对自身研究态度和研究水平确有需警觉并反省之处,比如,法官群体对于法学专家出具案件论证意见的态度,从当初的奉若指示,转化成后来的弃如敝屣,即是部分佐证。但若将法学界简单以理论与实践二元分类,把法学院的老师归为理论界,把公检法司办案者归为实践界,弊端不小。法学理论如果不能指导实践,那这个理论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司法实践离开了理论指导,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审判?

以理论与实践二元分类,弊端在于模糊事实这一重要、也是实现公平公正基本概念的范畴建构,忽略了案件的逻辑定义作用与价值,不仅如此,这种分类还使得一些人推崇所谓理论更高级,忘记了实践本为一体的初心,导致理论与实践人为分离。

司法裁判,如果没有重大利益影响,审判员主观上都想公平公正,关键在客观上没有科学办案的路径依赖,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法治学问,首先是熟练掌握法治思维工具,其次是熟练掌握法治对象规律。事实、权利、形态、性质,都有标准,这类标准称之法,谓之“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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