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贩子严厉惩处,但自古以来的人口买卖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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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谈古代的非法人口买卖

至迟从秦代开始直到清末,中国都有合法的人口买卖。《红楼梦》里有几位丫鬟就是光明正大买来的。这种“光明正大”第一体现在买家并没有遮遮掩掩,第二体现在买家和卖家必须在交易完成后立即去政府把这笔交易登记下来。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古代合法人口买卖的问题,我们只讨论古代的非法人口买卖,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拐卖人口”的问题。

对人贩子严厉惩处,但自古以来的人口买卖为何屡禁不止

《红楼梦》里的买来的丫鬟晴雯(图为1987版《红楼梦》里的晴雯,安雯饰演)

对人贩子严厉惩处,但自古以来的人口买卖为何屡禁不止
拐卖者拐卖人口的手段

人贩子拐卖人口的手段五花八门,在古代,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谜拐”。所谓谜拐,就是用药把人谜晕后拐走。这种方法通常会用在儿童的身上。举个例子,人贩子会先给儿童一块下有迷药的饼,然后尾随其后。等儿童晕倒后就将其带走。

二是欺骗。人贩子并不缺乏骗术:有人贩子会假称帮人找工作将人骗走,还有人贩子假称愿意帮助年轻女子逃婚将人骗走,甚至还有女性人贩子以谈恋爱为名将成年男性骗走。更有甚者,在灾荒年间以“收养”为名骗得儿童再进行转卖。

相对前两种方式,绑架则是简单粗暴。某些人贩子会采用直接绑架的方式绑架拐卖对象。被绑架者以妇女儿童居多。如果在绑架的过程中受到阻碍,人贩子要么放弃,要么就用血腥手段“清除”这些阻碍。例如,有的人贩子会在绑架的过程中杀掉孩子的父母然后将孩子掠走,杀掉丈夫掠夺妻子的情况也不少见。在古代,甚至有成年男性被绑架然后出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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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卖的广阔市场

有一句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是这么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我们也可以大胆的说“没有买家就没有拐卖”。古代政府对人贩子的打击非常严厉,动辄流放甚至处死,在这么重的打击之下,人贩子仍然“前仆后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口贩卖拥有广阔的市场。

第一个市场是无力娶妻的男性群体。在古代,部分男性由于贫穷导致无人肯嫁,这些人往往会成为人贩子的“大客户”,部分年轻女子会被卖给他们。这些人以住在山区的穷人居多,年轻女子被卖给他们之后只能被迫成为生育工具,过上贫穷而悲惨的日子。为了防止这些年轻女子逃走,买方也会使出各种办法,诸如用铁链将人锁住或是干脆把人弄残。除了卖给无力娶妻的男性,被卖到妓院也是部分年轻女子被拐卖后的悲惨结局。

第二个市场是没有后代而想收养子女的人。某些人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期待着能有一个养子给自己传宗接代,所以就向人贩子寻求“资源”。值得一提的是,女孩也可以在市场上卖掉,因为部分“客户”并不缺儿子,他们想要女儿,所以女孩在市场上也是有购买者的。

第三个市场是黑作坊和田庄。成年男性通常会被售卖到一些诸如煤窑和砖窑之类的黑作坊当苦力,在部分土地兼并严重的时代,王公贵族世家豪强也会购买青壮劳力从事劳作或是担任家兵。这些黑作坊的地点偏僻而且流动性强,成年男性被售卖到这些地方之后是很难逃脱的。王公贵族和世家豪强的田庄虽然看似公开,但考虑到他们和政府的关系,一旦被拐卖进去,想要离开难度也是很大的。步入近代后,还有人贩子将拐来的成年男性绑架后转卖给外国人贩子,这些人被拐卖到国外之后很可能成为奴隶,即便不成为奴隶,他们大概率这辈子也见不到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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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画像砖里的大地主田庄

第四个市场是“丐帮”。这里的“丐帮”并非武侠小说里的行侠仗义的“丐帮”,而是专门靠乞讨盈利的黑社会团体。人贩子会把拐来的人卖给这些黑社会人员,黑社会人员则会将被拐卖者弄残之后丢在街上乞讨。当然也有一些人贩子会亲自下手把拐来的人弄残之后逼其乞讨。在古代,几乎每个城市都能见到残疾乞讨者,其中不少人的来源就是如此。

第五个市场是祭祀市场。古代的某些人受传统迷信思想的影响,会采用活人来祭祀。丧心病狂的人贩子当然不可能忽视这个市场。

如果被拐卖之人没有被解救,而进行自我反抗的话,那么等待被拐卖者的结局就只剩下自杀或是被人贩子杀死。我们难以说清古代到底有多少家庭被人贩子拆散,茫茫之中又有多少冤魂在地下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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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府对人贩子的惩处

古代各朝政府对人贩子和买家打击的严厉程度和具体做法是不一样的。

据葛向玉考证,最早对非法贩卖人口的打击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中规定,如果人贩子拐到了人还没有出售,人贩子要被处以车裂之刑;如果出售了,除了人贩子要被车裂,买家也要被车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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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对于人贩子的打击颇为严厉。如《魏书》里规定,人贩子一旦被逮到只有一个下场:死。

唐朝对人贩子的打击是分具体情况的。《唐律疏议》规定,如果人贩子将拐来的人卖出去当奴婢,则要判处死刑;如果卖给别人当家兵,则要流放三千里;如果卖给别人当妻妾子孙,则只用做三年苦力即可。之所唐朝会把人贩子一概处死改为区别对待,笔者分析,或许是因为朝廷担心世家大族的势力太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有意对人贩子的处罚进行区别对待。宋朝的相关规定和唐朝基本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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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需要指出的是,在古代,“流放”的震慑力是仅次于死刑的,关于流放,大家可以看本公众号2月11日的文章《宁古塔——清代流人文化与东北开发的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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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唐宋刑罚的基础上,加入了贩卖人数的考量。据《元史》记载,如果人贩子只把一个人贩卖为奴婢,则杖责一百七十,再发配流放;如果贩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奴婢,则处死。如果将拐来的人贩卖为妻、妾、子、孙,则杖责一百七十再加三年苦役。此外,元朝明确规定,如果人贩子在贩卖人口过程中造成了伤亡,则直接判处死刑。

明朝对于人贩子的处罚相对元朝来说又轻了一些。《大明律》规定,人贩子将人贩卖为奴婢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责九十再加两年半苦力。与元朝相同的是,如果人贩子在贩卖人口过程中造成了伤亡,则直接判处死刑。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很多人贩子为了控制被拐卖者,很多时候会用毒药将受害者毒哑或是弄残被拐卖者使其无法逃跑,对于这些手段残忍民愤极大的人,政府逮到之后基本上都会把他们处死,除非人贩子“运气好”遇到了大型战乱政府缺兵,到了那个时候,人贩子就有可能被发配充军而有机会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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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清朝对于人贩子的处理方式与明朝基本相同。在此不再累述。

除了对人贩子严惩,古代政府对于渎职的官吏同样是处理起来毫不手软。宋朝规定,如果地方官明知本地有买卖人口的情况而置之不理的,地方官需被罢官判刑;清朝规定,如果遇到拐卖人口者因关卡守卫盘查不力而从关卡顺利通过,则守护关卡的人要被杖责八十之后开除;若是关卡守卫明知人贩子在拐卖人口仍然将其放走,那就不是开除的问题了,需杖责之后流放;至于地方官为人贩子提供庇护的,那一旦逮到也是要严惩的。

为了及时发现非法买卖人口的行为,部分朝代的政府会对举报者加以奖赏。如,元朝规定如果能举报他人非法贩卖人口,政府会给予现金奖励;如果人贩子集团里面有人能幡然醒悟并将同伙擒拿交给政府的,以前的罪责可以不追究,此外还可以得到赏钱。

有的朝代的政府还规定,民间百姓有义务监督邻里之间的非法买卖人口的行为。如果你明知你的邻居参与买卖人口而不举报,那么一旦被查出来你也是吃不了兜着走的。《大清律例》就规定,如果你明知邻居参与非法买卖人口而不举报的,需要杖责一百。如果你敢为邻居提供便利,处罚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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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在古代,还有一些政府官员会在现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加重惩罚来震慑人贩子。如《新唐书》记载,孔子后代孔戣在出任岭南节度使时,因为当地买卖人口成风,孔戣干脆宣布再有任何人当人贩子,一旦逮到不分主从一概处死。当地拐卖人口的民风因此大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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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为何屡禁不止

古代政府对人贩子的惩罚不可谓不严厉,但人贩子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前文所述的市场广大,还因为“投入”小而“产出”高。张诗佳在《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法律问题研究》中推算,在清朝乾隆年间,贩卖妇女儿童一次获利相当于一个长工十多年的工资,而人贩子所付出的“成本”诸如言语哄骗、威胁等并不费多少力气。就算遇到反抗,考虑到妇女儿童有限的体力和阅历,他们也很难给人贩子增加多大的“困难”。更何况,人贩子多数时候并非是单独作案,而是团伙作案(清朝的一些人贩子甚至配有洋枪),而受害者往往是独立的个人,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受害者反抗的难度。

古代的人贩子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官员贪腐。在古代,任何人都有机会贿赂政府官员,人贩子也不例外。有地方官在收到人贩子的贿赂之后,不仅不查处人贩子,还为人贩子继续贩卖人口提供帮助,甚至有地方官员直接向人贩子索要贿赂。光绪年间就有地方官联合地方的武将向人贩子索要贿赂之后,开具所谓“护票”让人贩子一路畅通无阻。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某些官员不但对人贩子施加庇护,甚至还阻碍相关的解救行动。《明史》记载:明朝末年,有个叫张振德的四川兴文县令逮捕了人贩子并一次性解救了三百多个被拐卖人员,参与拐卖人口的当地吐司奢崇明贿赂张振德,希望张振德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振德气得破口大骂并当场拒绝。数年后奢崇明发动了反明叛乱,在叛乱中张振德拒绝投降,自杀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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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德像

这样的官匪一家的例子并不局限于某朝某代,但实事求是的说,古代的贪官多如牛毛,真正被载入史籍的为人贩子提供庇护的贪官并不多。这说明,即使是古代贪官还是有一些底线的。或许,连古代的贪官都认为——为人贩子说话办事,这岂不是连畜生都干不出来的事情吗?

参考文献:

葛向玉《中国古代略人略卖人罪研究》

张诗佳《清代“略买略卖”妇女儿童法律问题研究》

姚家儒、郭丽萍《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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